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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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作出行政解释的请示》的报告(川工商〔1998〕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卖方),没有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及明知自己的货物不是对方需要购买的货物,制造假象,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货款的行为。



19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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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63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行署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的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喀什地区行署每年将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落实《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各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定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乡、村按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并保持完好;少一个扣1分,扣完30分为止。
(二)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
(三)执行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20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地区下达计划指标的得10分,突破的扣10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建立建设用地项目台帐,未建立的扣2分。
(四)执行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8分)
完成喀什地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8分,没有完成的扣8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未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的扣10分。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2分)
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12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的一起扣2分。

四、考核与奖惩: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在每年11月1日前报喀什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每年11月上旬喀什地区行署组织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贯彻落实《喀什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喀什地区行署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对有关县、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于2006日8月2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6〕13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推进煤炭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了《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

为规范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两则》、《两制》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确立企业三级会计主体
1、实行三条线管理,企业会计主体由局、矿厂两级转变为局、矿厂、区队车间三级。每个会计主体模拟法人运行,计算盈亏。
2、企业内部模拟法人运行,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矿务局所属单位,包括矿、厂、公司、事业单位和福利单位。第二层次是矿务局所属矿、厂的二级单位,包括井口、区队、多种经营厂点、经营公司、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等。上述所有单位,都作为会计主体,分灶吃饭,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3、属于第一层次的矿务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和劳务的煤矿、中央洗煤厂、工厂等生产单位,以产品和劳务等收入抵补自身支出,做到自负盈亏。
(2)各类经营公司,包括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以经营收入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提供劳务取得相应收入,承担自己费用支出,达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设计院、研究所、通讯站、信息中心、矿工报社、矿区电视台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价格收取设计费、科研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实行装表计量,按市场价向用户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按照为谁服务、向谁收费的办法,自负盈亏。
房地产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矿务局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单身宿舍、学校校舍、矿区道路等,向使用单位收取租赁费、修缮费和房地产开发费,实现滚动发展,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房地产公司在经营初期,由于负担社会服务机构房屋折旧,暂时达不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不得高于社会服务机构房屋的折旧费。
公安、保卫部门下属的经济民警、门卫人员成立保安公司,作为服务性经济实体。保安公司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矿务局救护队是特殊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两个渠道收取。一是日常经费,包括工资、医药费、演练培训费、置装费、专用设备维护费、人身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等,按矿务局井下人数和核定的标准,向有关核算点收取。二是抢险费包括抢险过程中的材料费、劳务费等向发生事故单位收取。
上述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其发生的费用,除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土地使用税、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外,其它一律计入本单位制造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取消补贴,实行全额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职工食堂、生活浴室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服务,对内对外均按市场价收费,以收抵支,自负盈亏。企业对内部职工可适当提高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
托儿所、幼儿园实行全额收费,自负盈亏。职工交纳的托幼费,由单位按一定比例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疗养院通过疗养服务,对外创收,抵补支出,自负盈亏。
职工医院比照社会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通过收取医疗费,床位费等,抵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器械购置费、职工工资及附加费、医务经费、劳保经费等支出,做到自负盈亏。职工就医实行全额收费后,职工交纳的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由单位报销,在职工福利费列支(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险费列支)。
以上福利单位,暂时达不到以收抵支的,可在短期内适当给予亏损补贴,但补贴额不得超过原口径由企业管理费负担部分。补贴后仍有亏损的,可继续将这部分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挂钩。随着整体效益的提高,企业应逐步改善职工福利设施,增加福利方面的投入。
在核算上,除规模较大的医院比照矿、厂向下划分二级核算单位外,其他福利单位原则上不再向下划分,其发生的费用,比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
(5)社会服务的职工子弟学校、技工学校、派出所、武装部、检察、司法、法庭、居委会等机构,本着精减人员、节约支出的原则,核定经费,实行费用包干,其净支出在营业外列支。随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移交社会管理。
4、属于第二层次的矿务局所属煤矿、工厂的下属二级单位,财务管理按以下几种类型处理:
(1)提供产品、劳务的生产单位、包括井下掘进、采煤、运输、通风、排水、井巷维修、设备安装维修等区队,露天矿的剥离、推土、回采、线路移设等区队,小型煤矿的井口,多种经营工厂等,按本规定3一(1)条办理。
(2)销售公司、供应公司、运输公司、租赁站、宾馆、招待所、商业网点等,按本规定3-(2)条办理。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环保清洁队、绿化队、小车队、会计服务中心、房地产公司、救护中队、保安公司、供水、供电、供暖等单位,比照本规定3-(3)条办理。
(4)福利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包括职工医院、休养所、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浴室等,比照规定3-(4)条办理。
(5)职工子弟学校、派出所、武装部、居委会、内部劳动力市场等比照本规定3-(5)条办理。
规模较大的经营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也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各核算点必须负担矿务局、矿、厂所有的成本费用支出。即除负担自身费用支出外,还必须负担劳动保险费,矿务局、矿、厂机关管理费。
(1)企业劳动保险费实行全额统筹。纳入社保部门统筹之内的项目,在全矿务局范围内,执行一个标准,以局为单位,实行全额统筹,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交社保部门;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离休人员各项经费、离退休人员医药及福利费、6个月以上长病长伤人员工资等,以矿、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各核算点按工资总额提取上交财务科,统一支付。
(2)局、矿、厂机关人员是指由机关管理费开支的人员,包括公安保卫、老干部、内部劳动力市场、工会、社保等部门管理人员。局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按所属矿厂、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人数确定统一的人均负担标准,由所属矿厂、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从管理费中提取上交。
矿厂机关管理费必须编年度预算,由所属二级单位(不包括社会服务单位)按职工人数从管理费用中提取上交。矿务局机关及矿厂机关管理费年末结余或不足,不再调整各核算点上交管理费数额,由局财务处和矿厂财务科直接计入损益。
(3)企业管理费,主要是矿务局、矿厂机关发生的费用。对机关以外发生的劳动保险费、提取的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坏帐损失、税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上级管理费、提取的效益工资等也计入企业管理费,由各核算点负担。
6、在模拟法人运行过程中,对于局、矿厂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局矿厂机关,也要按照以产定人的原则,精减富余人员,节约支出。把减下的人员安置到局、矿厂劳动力市场。矿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福利单位,由于不再划分二级单位,减下的人员由矿务局内部劳动力市场接纳管理。
二、内部资产划转及收支结算要求
1、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全面反映各单位占用资产和经营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矿务局必须把全部资产划转到矿厂和有关事业、福利等单位。矿厂再把资产划转到有关二级单位。
2、资产划转的原则:一是把现有存量资产,按合理占用的原则,谁占用就划给谁;二是对占用资产实行有偿使用(非经营性单位除外);三是不得由于资产和资本金的划转,影响矿务局与下属单位的既得利益;四是划转资产后,矿务局和所属单位均应继续保持各自的“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3、矿务局对所属矿厂、经营性公司、事业、福利单位按全部占用资产进行划转,原则上维持现状或由矿务局自行确定。
4、矿厂对所属二级单位占用资产实行全额负债划转,资本金再划转。划转程序:矿厂对下属二级单位,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划转到占用单位帐户,同时按划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该单位固定资产借款。各二级单位提取折旧后,将相当于折旧部分的资金上交矿厂财务科,同时减少固定资产借款。对流动资产先按实际占用额划转流动资金借款,待条件成熟后,对各单位都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在定额内的借款,实行低息,超定额部分实行加息或罚息。
职工学校、老干部活动中心、职工俱乐部,矿厂机关占用的房产划转房地产公司管理。
5、三级核算的主体工作各有重点:矿务局以资本运营、资金管理为重点;矿务局所属矿厂以盈亏管理为重点;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成本管理为重点,比照“四自”要求核算盈亏。
6、第三层会计主体,是区分三条线的主要对象,包括矿厂所属二级单位以及矿务局所属事业、福利、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划为煤炭生产线、多种经营线和后勤服务线。具体界定范围以部煤财字〔1996〕第369号、459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7、三条线的管理是分线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一种管理模式,各条线不是经济实体,不构成核算主体,不设置核算机构。企业通过对各核算点归类汇总,按三条线分别反映经营成果。
三、建立与完善会计核算组织
1、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矿务局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具体办理矿务局与所属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保证各模拟法人单位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内部结算中心是随着财务会计的不断深化改革,从财务部门转化出来的一个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具有双重性质:在行政上是财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归财务处直接领导,根据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实施内部结算。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费用,抵补支出,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是:
(1)集中核算全局货币资金。矿务局所有单位在外部银行开户一律撤销,全部改在局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中心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开户。
(2)通过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审定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对资金流向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控制、监督。
(3)集中办理矿务局所属单位对外结算及矿务局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
(4)根据局财务部门审定的贷款计划,开展融资业务和办理企业内部贷款。
为便于矿厂各单位结算,局内部结算中心在有关矿厂设派出机构,负责矿厂与外部银行的结算业务。
矿务局、矿厂建立以财务、劳资、计划、审计、机电、生产、行政、企管等部门组成的内部仲裁机构,负责调解矿厂之间及矿厂内部各核算点之间内部经济纠纷。
2、矿务局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企业在外部银行开户、撤户事项。
(2)制定企业贷款及还款计划。
(3)审查批准企业对外支付的一切款项,包括归还借款、支付货款,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税费等。
(4)审核确定内部结算中心对内贷款计划,包括贷款对象、贷款规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5)审核批准内部结算中心及各开户单位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
3、矿厂所属区队、车间等二级单位不再单设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由矿厂成立会计服务公司,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各二级单位一律不再保留会计机构,单独进行结算和核算业务。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统一办理。会计服务公司具有双重性,行政上是财务科的派出机构,在财务科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财务科负责全矿厂的财务管理,组织盈亏计划的实施;统一管理、运筹货币资金,对矿务局内部结算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办理货款、税费、贷款等各项资金的收支交拨业务;审批本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借款业务、财务收支计划等。
原矿厂已经设立的内部银行一律就地转变功能或撤销。财务科下设的费用控制型内部银行,其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独立于财务科的资金型内部银行,其货币资金管理职能移交财务科,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
4、大型矿井模拟煤炭事业部运行。实行三条线管理后,除一矿多井的小型煤矿以井口为一个核算点外,均要以井下区队为核算点。为对这些区队实行统一管理,便于成本核算,有利于整体效益的发挥,在管理形式上要成立煤炭事业部,由生产副矿长牵头,计划、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安全等科室参与组成。煤炭事业部对所辖区队相互间提供的作业和劳务以及各区队的最终生产成果实行收购制。
煤炭事业部视为一个核算点,不是一级行政组织,本身不发生管理费用。其支出表现为收购费,收入表现为将原煤卖给销售公司、洗煤厂的内部收入。收入扣除支出即为事业部的盈亏,并入煤炭生产线。
各井下区队以收入抵减实际支出计算本身盈亏,并以实际支出按规定编制原煤成本计算表,由会计服务公司代理汇总编制全矿原煤成本计算表。
四、强化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完善定额、计量、验收等基础工作。
各核算点用水、用电、取暖等都要装表计量,相互之间提供的产品、物资、劳务均应使用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计量手段,并做好原始记录。
2、确立合理的内部价格,作为企业内部各核算点之间相互购销产品、物资及提供劳务的结算依据。
内部价格确定的原则:由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一方提出结算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受企业价格管理部门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可制订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内部价格要体现公平、合理、有序竞争,防止垄断。
3、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也是社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列入机关编制,其费用由管理费开支;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由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可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