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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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5]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条 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起火单位和个人应积极组织人员扑救人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根据火灾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合。
(二)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当地检察院、劳动局、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
(三)特大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市检察院、市安办、市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或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可聘请有关专家及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协助调查。
(四)纵火嫌疑案由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察,消防监督机构配合。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火灾事故调查职责:
(一)按照火灾勘查程序进行火灾现场勘查,查明起火原因,填发火灾原因鉴定(认定)书。
(二)按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统计上报火灾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确定事故责任者,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填写火灾事故报告表,建立人灾档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火灾事故调查职权:
(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向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做模拟实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火灾现场采取重点保护或进行封闭。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或挪动现场的物迹,不得以任何理由于预或阻挠调查处理工作。
(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事故调查的综合情况,有权援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火灾发“单位或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火灾原因鉴定(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认定)为最终鉴定(认定)。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查清火灾原因和确定责任后,应当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火险隐患不按时整改、玩忽职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处单位火灾直接损失10一20%的罚款;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单位罚款数额的2一5%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注焊葑驼ⅲ*1997)190号决定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火险隐患不按时整改、玩忽职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依照《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予以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隐瞒或虚报火灾损失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挪动现场物迹或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四)干预、阻挠火灾事故调查的。
第十四条 投保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索赔时必须持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否则保险单位不予赔偿。因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不加改正而造成的火灾事故或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报警、不积极组织扑救扩大火灾损失的,保险部门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所需的技术鉴定、拍照、模拟实验、测试、聘请技术专家等费用,由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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