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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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中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签定的经济、贸易协定的实现,基于在农业领域发展双边合作和相互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利关系的同时,将鼓励两国从事农业领域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专业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和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联系。

  第二条 双方在遵循各自国家法律、法令和共同承认的国际准则及规章的同时,将为两国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在从事各自的业务活动中提供必要的保证;在实施农工综合体领域的合作项目时,以优惠和互利的条件促进投资并协助他们获得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农业中棉花生产的发展方向,研究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种植棉花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在下列领域推广先进经验和最新科技成果:
  --具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早熟、抗黄萎病、抗旱和抗盐碱的棉花优良品种的育种;提高土壤肥力和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棉花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专家研制的、经过精确计算的、适用于地面灌溉的自动控制系统。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育的有开发前景的棉花品种及与棉花轮作的作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培育的品种,相互交换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的、有发展前景的棉花品种和品系。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棉花和其他作物的塑料薄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及推广适合乌兹别克斯坦小型农场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和配套机具。
  --共同采取综合措施,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棉花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对所生产的棉花出具品质证明。
  --考察中国组织小型企业加工棉花纤维及副产品,生产日用消费品和其他商品的经验。

  第四条 双方商定在畜牧、家禽、养蚕、蔬菜栽培、果树、瓜类作物、草药、蜂蜜产品和与之相应产品的生产及加工方面进行经济、科技合作。
  中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掌握水稻生产的先进方法。

  第五条 双方将努力发展小型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农场,这类合资企业及合营农场的优先领域如下:
  --皮棉和副产品(短绒、僵棉桃、棉绒)加工,棉纱、棉布及制成品的生产。
  --果蔬和瓜类的栽培、加工、运输与贮存;罐头制品、无酒精饮料、儿童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蜂毒、蜂胶、蜂蜡)的生产和小包装分装。
  --建立和合作经营小型糖厂。
  --原皮加工、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服装和其他轻工业品的生产。
  --无法解舒的废蚕茧加工、缫丝生产,并用此制作成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中国小型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生产建筑构件、陶瓷板、水泥、砖、卫生技术设备、纸张,用棉秸制作木质刨花板。

  第六条 双方同意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直接进口中国农产品和商品进行具体商谈。

  第七条 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合作,在有关的专业学校、农场和其他组织中培训农业和经营销售业务的专业干部。专业学校的教员、学员、领导干部及专家的交流将在对等互惠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每年将商签必要的工作议定书和工作计划。该议定书(或工作计划)应明确具体措施、执行机构、执行期限、双方交换专家人数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双方将就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及今后合作前景进行定期磋商,并互换有关情报。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代     表          代     表
     刘忠一           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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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实行统一收费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济南市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实行统一收费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实行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的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集贸市场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摊点群的收费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集贸市场和摊点群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税务、物价、公安、卫生检疫、标准计量、城建等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集贸市场实施统一管理。摊点群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依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集贸市场和摊点群的经营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主要用于集贸市场建设、场地卫生保洁、维持市场秩序、开展宣传活动和开支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摊点群,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市场管理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按4:6比例分成。检疫部门在肉类等农副产品检疫时收取手续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今后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和摊点群增设收费项目的,有关部门一律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费。有关部门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后,不免除原有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有关部门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使用济南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收取的费额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款据相符,每季与有关部门结算一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代收费额总数以内提取5%的手续费。


  第七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和摊点群收费的监督管理,禁止向经营者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对违反本规定,进入集贸市场和摊点群收费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经营者有权拒交,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第九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15号




关于同意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长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国家级长沙黄兴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长县政[2003]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长沙县建立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暂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建设示范园区”。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长沙黄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园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环保产业为主导产业,依托当地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提升湖南省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地建立起与长沙市生态市规划相适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园区建设应在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的前提下,从区域环境容量、市场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规划,以促进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请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园区规划的实施,尽快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启动相关建设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园区的建设。

五、请将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