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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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据反映,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索取计划生育押金,少则五、六十元,多则一、二百元。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结婚登记,是人民政府根据婚姻法来指导和监督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保障合法婚姻的一项重要措施。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只须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认真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计划生育工作与结婚登记工作有一定的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是必要的。但采用索取大量押金的办法,不仅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给党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因此,请你
们转知各地,切实注意防止和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对于已收押金的,应及早将押金退还本人。



198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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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997年5月13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青岛、武汉
、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南宁、重庆、海口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80号)精神,广州、深圳、拱北海关已分别在大铲岛、三门岛、桂山岛和湾仔恢复和设立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进行监管的中途监管站,办理海关关封
和舱单确认手续。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海关实施中途监管对维护小型船舶的正常航行,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和打击利用小型船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小型船舶采取更改船籍等手法逃避海关中途监管或不按规定到中途监
管站办理有关手续,个别海关对小型船舶的监管没有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为严密监管,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并在境内注册,专门从事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将船籍改为香港籍的船舶不属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范围,应比照外籍船舶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籍船舶只能在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停靠,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二类口岸停靠。
二、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今后,对于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未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的,海关应不允许其航行进出境,责令有关船舶及所载货物原船退回原出发港。
三、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只能批准在本地区与港澳间航行的载重吨位在一千吨以下以及广东省至港澳间从事砂石临时运输(一年以内)的三千吨以下船舶作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载重吨位在一千吨以上的船舶和跨省经营港澳航线的船舶需经交通部批准。据此,经交通
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权限批准的小型船舶,必须到海关监管站办理关封及舱单确认手续。
四、请你关将超过上述第三条权限批准的小型船舶的情况,包括船名、载重吨位、经营范围、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于2000年4月底以前上报总署监管司,以便与交通部协商,进一步做好小型船舶的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并请有关海关将附件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为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现予明确: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今后,对于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未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的,海关不允许其航行进出境,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将责
令该船舶及所载货物原船退回原出发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2000年 月 日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