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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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6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员当湖的整治和管理,确保员当湖蓄洪防洪的功能,把员当湖区建设成风景游览区,发挥员当湖的综合效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员当湖管理线内(以下简称湖区)的一切水域、绿化地、规划预留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湖区建设、开发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湖区建设和开发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员当湖管理处是受主管机关委托,建设、开发、管理湖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湖区排洪、蓄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湖区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湖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对湖区的环境质量定期检查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质量。
市园林风景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湖区的绿化工作。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编制湖区综合整治开发的规划。
其它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权支持配合湖区的整治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湖区环境、设施的义务。在湖区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
对污染破坏湖区环境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员当湖管理处对保护湖区环境和设施的有功者进行奖励。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湖区内排放超标废水,填抛废弃物。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湖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湖区内占地、搭盖、堆放杂物、挖土、掏沙。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湖区内进行有损湖区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湖区内清洗有毒物质及其它污物。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湖区内水面养殖捕捞。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湖区内种植蔬菜、放牧、饲养家禽家畜;晾晒有碍观瞻的杂物及未经许可在湖区内游泳、划船、钓鱼。
第十三条 湖区内一切商业网点及服务性活动由员当湖管理处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湖区内的一切车辆船只及其它交通工具必须服从员当湖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临时占用湖区土地者,须经员当湖管理处认可后,向市政工程管理局申请,经同意,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员当湖管理处交纳修复费、占用费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在湖区内安装城市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和供热等公用设施,须与员当湖管理处共商认可后,再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员当湖管理处交纳赔偿费、修复费和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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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件案件谈法官经验的重要性

郭辉


  法官工作经验确实非常重要。因为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生命。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期间曾做过有罪供述但一到法院开庭审判时,就以种种理由推翻原供。如天津第一中院法官办理一起被告人翻供案,被告人孙某平素游手好闲,吸毒成瘾,家产变卖殆尽,遂起抢劫姑母家的钱财,2002年3月被告人孙某到其姑姑家,适逢表妹一人在家,遂趁表妹不备将其掐昏,又拖至卧室内,用刀割开颈部,致使其当场死亡,抢得3000多元逃离现场,逃离之前,用棕色小被盖住其表妹的头部和肩部,孙某抓获后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包括用棕色小被盖住头部和肩部的情节,但当开庭审理时,被告孙某却推翻原来供述,声称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法官问其现场一些细节问题为何也能与供述的与现场勘查一致时,被告人孙某辩称,是公安人员为迫使其认罪,给其看了现场照片。(辩解的很符合情理)因孙某与被害人家系亲属关系,不能排除孙某对现场情况有所了解。但是经过法庭质证,法官发现了一个极易忽略的细节,即3月19日被害人之父报案时未提及棕色被子的事情,而在3月24日公安机关再次调查时,被害人之父才提及当晚发现女儿躺在小屋地板上,头部被一棕色小被盖着。当其揭开被子后,发现女儿被害,小被子被扔到一边。(而公安机关的现场照片中没有这个棕色小被)就此问题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安人员进入现场后,发现并拍照的是棕色小被子被扔到一边的场景,如果是刑讯逼供,应当依照现场情况迫使你供认,而你在3月19日被抓获的当天供认了此后被害人之父证实的被害人头部被棕色被子盖住的情节,说明你的供述不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而你的供述又恰与被害人之父的证言相一致,那么得出的结论是你没有进入作案现场,又是如何了解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的细节呢?对此讯问被告人无法做出解释。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官是以现场勘查和被害人之父这一组间接证据来查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这一直接证据。由于在一个案件的证明体系中,每一个间接证据都能直接证明某一情节或事实片段,间接证据形成锁链的完整,印证了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
  再比如一个民事案例。顾客甲向酒店预订婚宴,由于婚宴当天酒店服务不太好,双方发生纠纷,甲拒绝付钱,双方不欢而散,后经过协商,顾客甲按7折付了款。在收到7折付款后,酒店觉得吃亏就将顾客甲诉至法院,追要3折价款。酒店提交的证据只有一张发票,发票价款为后来协商约定的7折。一审法院认为甲还有3折价款未付,支持了酒店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交习惯,在婚宴服务的账单结算中只有一张发票,如果余款需要支付,还要另外有证据证明,如可以再发票上注明先付7折、余款待付等。遂改判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这说明了我们在办案中的一些交易习惯和经验在法律思维中是非常重要的。



北安法院 郭辉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是国家宝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编制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整治和申报等工作。
  2.景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
  3.景区内古迹维修、休息场所、安全措施的修建;道路、路灯、环境卫生、导游标志、防灾避险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2.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
  第四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3.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附项目批准文件。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达10处以上的省份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2.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3.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该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项目申报应附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在规划图中标明申请资金补助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位置和范围。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该修缮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且修缮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项目申报应附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在规划图中标明拟修缮建筑的位置和范围。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文件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分别提出本年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7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审核并分别下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核拨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同时应与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资金配套综合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