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
近来,一些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特别是文艺类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及内容介绍、广告宣传品中,出现带有色情、淫荡、恐怖凶杀形象的画面,有的还配以刺激性和挑逗性的文字,影响很坏,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出版发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经国务院批准,特对出版物封面、插图及出版物广告暂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中,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读者。
二、出版单位要对自己所出版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提要和广告宣传品负责,严格把关。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
三、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书刊号;不得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不得以刊代书或变相出书;也不得用要目代替刊名或扩大要目;不得放弃书刊的编审权,而将书刊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任其决定书刊的内容、封面、提要和广告宣传品等。
四、渲染淫秽、色情、凶杀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凡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的,应追究出版者的责任;对未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而私自印制的,要追究制作者、张贴者的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者,按新闻出版署1988年7月5日《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的有关条文分别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0年3月22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上述精神,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中国、纳米比亚两国政府商定,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立大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纳米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 西奥本·古里拉布
(签字) (签字)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于温得和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