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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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8号)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确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三、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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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1991年4月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化工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争创更多的优质工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是化工行业工程建设部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化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同类装置的较高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部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布一次。获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部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四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设在部基建司。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化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均可参加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建设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 完整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生产的配套工程。
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承包、援助工程项目及外国独资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项目只能报评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报审过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凡已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项目,不再参加部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体装置的设计一般应获得部或省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条 评选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必须按照国家和银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检验评定标准验收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80%以上,其主体生产装置必须优良。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部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按国家批准的建设工期,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工程投产后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全部工程实际耗用投资除国家和地方政策性因素外,不超过国家批准的总概算(包括修正概算)。
(四)建设中坚持施工程序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或2人以下的;
(2)重伤3人或3人以上、19人或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五)“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投产,切实做到“三同时”。
(六)技术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部优质工程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见附表)的内容逐项据实填写清楚,填写不全的不能参加评选,填表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要填齐全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项目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同意并统一上报。部直属直供项目,可直接向部申报,但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5份,并附优质设计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工程照片5-7张或录像带一套。
第十四条 评选复查工作,视项目情况由化学工业部或委托部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初评小组到现场复查,复查工作主要是复核现场的工程质量,被复查单位要提供下列资料:工程优秀设计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建设期间的有关文件及历年生产情况,装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初评小组对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交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比工作一般在四季度进行,各建设单位的申报和化工厅(局)统一报出工作在三季度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申报工作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凡获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对建设及主要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授予荣誉奖,颁发部优质工程证书和奖牌。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装置适当部位嵌刻“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在化工报上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可发给职工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按国务院规定支付。奖金只发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中与获奖工程直接有关、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九条 在获奖项目中,虽承担部分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但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受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目。

附件: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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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全称) │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 单 位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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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 │ │ ┃
┃ │ │ │ ┃
┃ 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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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 │ │ │ ┃
┃ │ │ │ ┃
┃ 察 │ │ │ ┃
┃ │ │ │ ┃
┃ 设 │ │ │ ┃
┃ │ │ │ ┃
┃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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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施 │ │ │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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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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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点 │ │ 建设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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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设计评定时间│ │优秀设计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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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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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时间 │ │组织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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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概算 │ │ 竣工决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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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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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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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 │ 合 格 品 │ 优 良 品 ┃
┃ 工 ├────┬────────┼──────┼────────┨
┃ 程 │ │ 个数(个) │ │ ┃
┃ 质 │ 数 量 ├────────┼──────┼────────┨
┃ 量 │ │ 面积(平方米) │ │ ┃
┃ 情 ├────┼────────┼──────┼────────┨
┃ 况 │ │ 按个数(%) │ │ ┃
┃ │ 百分比 ├────────┼──────┼────────┨
┃ │ │ 按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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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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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勘 │ ┃
┃ 察 │ ┃
┃ 设 │ ┃
┃ 计 │ ┃
┃ 主 │ ┃
┃ 要 │ ┃
┃ 优 │ ┃
┃ 缺 │ ┃
┃ 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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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施 │ ┃
┃ 工 │ ┃
┃ 主 │ ┃
┃ 要 │ ┃
┃ 优 │ ┃
┃ 缺 │ ┃
┃ 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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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主 │ ┃
┃ │ ┃
┃ 要 │ ┃
┃ │ ┃
┃ 经 │ ┃
┃ │ ┃
┃ 济 │ ┃
┃ │ ┃
┃ 效 │ ┃
┃ │ ┃
┃ 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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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重 │ ┃
┃ │ ┃
┃ 大 │ ┃
┃ │ ┃
┃ 质 │ ┃
┃ │ ┃
┃ 量 │ ┃
┃ │ ┃
┃ 事 │ ┃
┃ │ ┃
┃ 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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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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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工 程 质 量 │ ┃
┃ │ 单位工程名称 │ 工程量 ├─────┬─────┤ 评定结果 ┃
┃ 号 │ │ │合格品率% │优良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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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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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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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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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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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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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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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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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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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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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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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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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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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使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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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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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省.自治区.市化工厅.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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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小组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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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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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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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凡申请参加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都要实事求是地填写此表。
2.申报理由栏,应根据《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获奖条件,对申报工程的理由加以说明。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栏,分别填写优良、合格,优良品率以单位工程个数计算。
4.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优缺点栏,主要填写设计和施工特点,在提高质量方面采取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和先进技术。
5.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栏,由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6.报送的申报表和文字材料一律打印。


邮电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1日,邮电部

为了有利于邮电通信的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方便用户使用邮电业务,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对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移动通信资费
(一)取消无线移动电话开户费。
(二)整顿无线移动电话入网费,统一收取入网初装费,其标准在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幅度内,由各管理局自定。
(三)无线移动电话机的售价,由各管理局根据话机进价和有关费用开支如实核订,不得多收。
(四)其他收费仍按现行标准和邮电部(1991)5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户传真资费
(一)月使用费,不分用户类别、机器制式、国际国内,一律每部每月一百九十五元。
(二)调测费、传送费仍按现行规定计收。
三、用户交换机(专用局)占用市话网编号费,按现行每月每门计费标准和用户交换机容量计收。
大型工矿企业通信网占用市话网编号费标准,仍按邮电部(1991)6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