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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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5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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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货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
|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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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钟、表 | 60 | 20.4 |
|----|-------------|-----|------|
|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 27.7 |
|----|-------------|-----|------|
|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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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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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发[2008]5号文件对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二是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金融、劳动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心把工作做好。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扩大财政贴息资金用途,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金融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补办法。

  (四)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

  其他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各项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希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国家是在一九八一年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拨出专项资金和建筑材料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一定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迅速组织有关

部门的力量,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按期完成住房建设任务。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指出:“军队在精简整编工作中,约有××万干部需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分配工作,或离休、退休。”“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共同政治任务,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办好。”“各省、市、自治区要抓紧

解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问题,所需建房经费、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列专项指标下达。”按照这个通知,将有四万五千名军队退休干部于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分两批移交地方安置。根据总政治部提出的名单,一九八二年移交地方安置的有三万人。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指示,妥善安置军

队退休干部,国务院委托民政部于去年十月召开了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后,我们六个单位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现对这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万五千名军队退休干部所需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分两次安排。一九八一年拨出三亿元和相应的建筑材料,用以解决一九八二年交由地方安置的三万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一九八二年交由地方安置的三万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一九八二年再安排一九八三年移交地方安

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建材指标。对一九八一年专项补助的三亿元建房经费和相应的三大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我们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二年应接收安置的人数、建筑面积(团职按七十平方米计、营以下按五十平方米计),并按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进行了分配,

(各省、市、自治区的分配数详见附表,建房资金和材料均包括动迁补助)。
二、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根据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要尽量多安置在中小城镇。建房总的原则,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需要,又要注意有利于他们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脱离群众,不搞特殊化。本着这个原则,各地对住房建设的布局、格式等,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但要注

意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三、军队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和物资,要专款、专材、专用;各地要精打细算,保质保量地包干完成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因特殊情况当年计划未完部分,经费、材料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至于其它必要的服务性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建筑,应纳入地方建设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投资

建成。
四、为尽快落实建房任务,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起来,还应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去完成任务。省、市、自治区计划、财政和物资部门应负责经费和建筑材料的调拨;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组织设计和安排

施工力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工作;当地民政部门参与建房选点和房屋建成后负责分配;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管理、维修和收缴房租等。要求在一九八一年年底,至迟于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完成当地一九八二年应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有的地方如有条件,也可按当

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从公房中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回农村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所需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拨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由他们责成公社帮助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或买房。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198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