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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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
交海发[2000]2号
2000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1月16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船舶发展迅速,与80年代相比,仅乡镇运输船舶就增加了几十倍 ,已成为繁荣地区经济不可缺少的水上运输生产力量。为加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在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基本形成了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交 通安全管理格局。但是,由于乡镇船舶构成复杂,量大分散,且发展变化快,特别是乡镇船 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滞后,乡镇船舶沉船事故频繁发生,重 特大交通事故已占全部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90%,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决定性 因素。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船舶交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各方应切实重视乡 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
步落实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经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共 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 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针对 本 地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 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或规章,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交 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 自 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水库 、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水利、旅游行业管 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 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 安 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对于长期异地营运而不回船籍港的乡镇船舶,要重新确定其船籍港, 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四、 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或所 经 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 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 予 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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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商号注册为公司商号的法律分析

广东的一位生产涂料的朋友打来电话,他们公司用一个著名的涂料注册商标的名称在当地注册了公司的商号(公司的名称,下同)。他们在当地做了几个专卖店,并在专门店装潢上突出显示了著名的商标名。当地工商局根据这个著名的商标持有人的投诉,对他们进行了查处。这个朋友带着疑虑问我,他们公司怎么做也违法吗?广东不少律师认为这样做是合法的。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性,下面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

(一)

极力模仿著名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著名商标的样子,想尽其他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知名产品,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傍名牌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的品牌或者与著名的品牌有渊源关系,以达到搭乘著名品牌的便车,扩大自己销售量多挣取利益的不良目的。这位朋友说的情况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傍法,就是将著名的商标商号注册为公司的商号,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公司即是著名商标的生产商。玩得更高明些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这正达到了他们混淆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从而购买的目的。譬如使用著名的商标“华伦天奴”商号注册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全国都要来北京,大家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是不会注册的,同一个商标名称不可能由两个以上人同时使用;如果你用著名的公司商号注册为商标是很难注册的,这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企业名称注册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各个区县都可以进行核准,这就意味着在A县注册了“A县啄木鸟……公司”,在邻近的B县还可以注册到“B县啄木鸟……公司”,同一个名称可以用在不同区域的多个公司,这就造成了企业名称之乱相,那些不是在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的著名公司名称很容易被用来在其他地方登记,被误解为是该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

我们仔细查阅《企业商号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商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公司商号。只有各地工商局内部的一些文件将一些驰名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对于和这些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商号一律不予核准。一般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如果在A县没有获得批准,那么去另外一个县很可能就会获得通过。所以用著名的商标名称注册为公司的商号却非常容易行得通。

如果国内对驰名商标有一定的保护,用这些驰名商标的商号在国内注册公司的商号困难的话,那么去国外或香港也是很容易可以注册下来,而且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个公司的成本也非常之低,大约一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了。

(二)

这种傍名牌者错误地认为公司商号是合法注册的,当然可以随意使用,披了合法的外衣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傍名牌了,可以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极力模仿著名商标品牌店设计、装潢等。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的是自己公司的商号还不行吗?” 当然是不行的,任何违背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打击,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后肯定会有的,其实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对于此类傍名牌的做法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商号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商号登记……。这意味着处心积虑核准的公司的名称随时可能被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商号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商号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商号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商号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根据这个规定,这种傍法不仅仅是撤销公司的商号这么简单,另外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受到罚款、查封、没收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最后肯定是得不偿失。

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贯彻执行《铁路法》,加强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以下简称客运杂费)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在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全过程中,向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辅助作业付出劳务,以及运输契约外占用铁路设备用具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违章所加收的款额,均属客运杂费。客运杂费属铁路旅客运输收入的组成部分。
第3条 客运杂费应依据成本、被作业物品价值、地区价格差异及运输条件的制约等因素,本着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兼顾地区差别,因地制宜,合理收费。
第4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核收条件按照《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规定及部发有关文件办理。如有新产生并有确立必要的杂费项目,由铁路局拟定标准报铁道部核定。
第5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统一规定,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或单位均不得制定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6条 客运杂费的实行或修订,由铁道部以部文下达并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各车站应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其营业场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施行。
第7条 核收客运杂费的票据,属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专用票据,其式样规格及用途,由铁道部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中规定,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印制和使用。严禁伪造和倒卖。
第8条 核收客运杂费,应按规定收费项目实际发生的内容收费,未发生项目或未付出相应的劳务不准收费,更不准随意扩大、曲解收费范围。发生多收、少收、漏收杂费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退补。无法退还的应上缴。
第9条 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客运杂费的收费及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和个人处以违章收入五倍以内的罚款:
1、擅自增设客运杂费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违反或改变收费条件;
3、使用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
4、截留客运杂费收入。
本项罚款属个人责任的,从个人奖金中扣除,属单位的,从违章单位留利中扣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经济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10条 各运输营业单位要严格划分运输主业与多种经营的界限,属于运输主业经营的收费项目,不得转为多种经营,如有发生,按截留客运杂费收入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