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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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2008〕110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经贸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州经贸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

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经省州指定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场所。凡需出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市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三条 旧机动车是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登记,并发放牌、证,或经部队车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同意由军用转为民用的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旧农用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审批和市场日常

运行管理。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根据目前我州旧机动车交易规模,目前只在州府所在地建立一个,其他县视情

况而定。

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由州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州工商局备案。

第八条 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将充分发挥我州现有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第九条 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专业资格的评估定价人员;
(三)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四)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经当地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向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可行性报告。经贸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经贸部门审批同意设立后,按照我州集贸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可成立由工商、公安、物资等部门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审议市场章程、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研究制订市场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市场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

《公司法》实施。
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

机动车评估定价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我州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的技术培

训和考核,由州经贸委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旧

机动车评估定价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的实施和操作,由商务厅制定下发有关评估定价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我州逐步实行。
第四章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凡进入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在交易之前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领取交易申请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市场交易。特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如确需交易的须解除特种车辆标志,购置方按规定可以使用特种车辆的除外。
第二十条 出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车证和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的《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二)车辆来历证明,原购车发票,军用转为民用的车辆要有军以上车辆主管部门的技术证明及相关手续;
(三)单位出售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出售须持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购买旧机动车的单位须持单位证明,个人购车须持街道办事处或村证明。凡购买需社控、定编的旧机动车,购车单位必须持有社控、定编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旧机动车的交易价格,按照“旧不超新、随行就市、明码标价、挂牌销售”的原则,由买卖双方依质协商议价,或由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评估价格,作为交易的指导价格。
第二十三条 旧机动车交易发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购车发票未经验证盖章的旧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责令买主到原地或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验证盖章手续。旧机动车成交后,超过三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则按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车辆不准进场交易: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或离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车辆;
(二)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各类旧机动车;
(三)来源不明和证件手续不齐全的车辆;
(四)各种盗抢车、走私车;
(五)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藏胞捐赠免税指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车辆;
(七)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八)车籍不到两年的进口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对已交易的旧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能办理转籍过户的,由交易市场负责处理,办理买主退车、卖主退款事宜。
第二十六条 市场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场外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
(二)有意逃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三)出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严禁进场交易车辆的;
(四)交易凭证未经工商部门验证盖章的;
(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经营的;
(六)交易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转手倒卖旧机动车辆,从中牟利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公安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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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 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但却不配称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2]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3]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每个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时代的立法者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也不同。正义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正义影响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时代的正义观念。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对正义与法律的这种关系给予重视,使法律更加适应当今的正义观念。

注释:
[1] [美] 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 《法理-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第25页。
[2]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203页。
[3]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204页。
[4]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200页。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

卫生部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
卫生部


为了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医药卫生科研管理必须实行改革,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科研投资与成果、效益挂钩,发挥科研单位的动力和活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
力,为“四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从1985年起,卫生部对全国医药卫生科研计划的管理,试行科研课题“招标”,科研经费实行“科研基金制”。
医药卫生科研以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医学基础研究,重视开发研究。着重解决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和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突出重点,集中优势,组织攻关,力争在重大科研课题上有所突破,为提高防治疾病能力和医学科学水平,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延长寿命提供科学技
术措施。

招 标 项 目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死因顺位和疾病谱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防治疾病的对象,以急慢性传染病为主逐渐转向非传染病为主;医学研究的重点由生物医学模式逐渐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
化。
从目前全国医药卫生科研现状来看:一方面,占我国死因前三位的重大疾病已为脑血管疾病、心脏病、恶性肿瘤,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顺位下降;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卫生状况比较落后的农村和老少边地区传染病、寄生虫病仍很严重;由于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也伴随着出现了
医疗卫生保健水平在地区之间的差距。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促使医学科学走向分化、综合和各学科相互渗透,出现了许多新学科、边缘学科;在新的技术革命到来之时,医药卫生科技将是其中重要部分之一,会对社会、经济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必须研究新问题,迎接挑战,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根据以上情况,提出以下招标项目及范围;
(一)恶性肿瘤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食道、胃、肝、鼻咽、肺癌国家攻关项目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宫颈、乳腺、大肠癌和白血病的病因学、癌变机理、早期诊断、阻断途径与方法的探讨,治疗的有效方法、手段和综合方案的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二)心、脑、肺血管疾病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心瓣膜研制、心脏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对高血压、脑卒中、冠心病、动脉硬化和肺动脉高压症的流行病学研究,干予试验、一级预防、早期诊断与治疗方法研究。冠心病与糖尿病的关系、主要合并症及实验动物模型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三)病毒性肝炎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乙肝血清疫苗、基因工程疫苗的研制、临床与机理研究,实验动物模型及综合性防治措施研究等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分离和O——抗原的研究;肝炎的病原学、免疫学、血清学等方面的检测试剂的研制;甲肝减毒疫苗小试研制。(全国范围招标)
(四)大骨节病、克山病
大骨节病病因学研究,结合现场对早期诊断方法、亚硒酸钠和其它有效防治方法和实验动物模型建立等实验研究。
克山病,结合现场科学综合考察,寻找防止心肌坏死发生、改善心肌功能、控制心律不齐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方法。(区域范围内招标)
(五)血吸虫病
江洲湖滩和大山区开展消灭易感地带钉螺的对策研究,寻找低毒杀螺剂及血吸虫感染方法和综合措施的研究。(区域范围内招标)
(六)流行性出血热
在完成病毒分离的基础上,进行多种疫苗的研制及基础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七)急性腹泻病(包括副霍乱,成人和小儿腹泻)
流行规律和生物性状的研究,监测方法和有效菌苗的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八)疟疾
生物灭蚊的研究,寻找毒性小的根治药物,恶性疟抗氯喹株的治疗,疟疾疫苗研制。(区域范围内招标)
(九)环境卫生、工业卫生、职业病和食品、营养卫生
环境卫生:研究重金属毒物和多环芳烃类毒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工业卫生:寻找快速、简便、准确率高的测尘方法及测定器,研究出防尘降尘方法,微波卫生防护标准。
职业病: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合同课题。
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洗涤剂,食品微生物,毒性和中毒的研究。
营养卫生:探讨适合我国营养标准与膳食结构(包括老人、幼儿)与常见病如心血管病、糖尿病、小儿缺铁性贫血等的关系。(全国范围招标)
(十)医学基础理论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遗传疾病基因定位和用于遗传性疾病诊断的技术方法研究;免疫遗传和免疫调节的研究等。(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细胞融合技术、基因工程、高分子材料、激光、同位素等方面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生物技术方面,研究重点疾病的单克隆检测方法;建立一批如单克隆抗体诊断用的酶制剂等新产品;建立和完善淋巴细胞杂交瘤技术。
高分子口腔粘合剂材料研究;医用高分子材料血液相溶性体外评价方法研究。
放射免疫分析技术研究。
激光防护标准研究,激光治疗血栓的研究。(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二)药理、毒理和临床药理
重大疾病的药物和生物制品方面的研究纳入各类疾病课题范围。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重点疾病的药物的药理、毒理和临床药理及其重要技术方法的研究。(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三)社会医学与医学科研管理
根据改革的精神,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流行学、统计学,研究适合医药卫生科研工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总结经验,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医学卫生发展理论。对全国基本卫生状况人口抽样调查,为卫生部规划和决策提供卫生事业的主要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等。

(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四)计划生育与妇幼卫生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避孕药、生殖激素放免药盒、宫内节育器、前列腺素等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研制抗早孕新药、抗生育疫苗,进行出生缺陷监听和遗传优生研究。
对小儿病毒心肌病的研究。降低围产期死亡率的研究。(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五)中医中药
继续进行国家攻关项目中已签订的中医治疗肿瘤、肝炎和中药等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中医辨证论治的临床规律和原理研究;针灸、针麻的临床规律、原理和经络、穴位实质的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招 标 程 序
1.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招标项目及范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医学院校和部直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科研课题。(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2.科研课题的分配比例:基础研究占20—25%,应用研究占60—70%,开发研究占10—15%。
3.招标形式
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课题采用科研资金资助办法(基础研究要填写计划任务书,应用研究签订合同)。
对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的课题采用合同办法(包括有偿合同)。
4.申请课题的单位按上述招标形式,分别填写申请标书,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给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业务办公室。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增强招标课题的严肃性,经研究,规定申报科研课题收手续费,每个课题收10元。请按规定将款随科研任务书一同送交中国医学科学
院医学情报研究所。
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情报研究所负责标书的初审工作。根据申请标书的情况,各项目负责单位或专题委员会按照卫生部提出的对课题评议要求,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审查。包括从课题的科学设计、科技效果、社会经济效益、科研实力和水平,以及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等方面进
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5.课题评议工作采用多种形式,书面请专家或开会进行同行评议。同行专家评议出的课题和每个课题所需经费额,经卫生部批准,将课题与经费下达各部门和承担单位,并办理签定合同手续。
这次招标课题年限为2—4年。

投 标 条 件
1.投标项目应主要针对目前急需研究的预防、临床和基础医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科学问题和防病治病中关键性科技问题。
2.有利于新技术、新方法消化吸收,提高疾病的诊断和防治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开发性研究。
3.结合国际上医学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内有一定工作基础,起点高,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课题。
4.课题要有明确目的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在2—4年内能出成果。
5.对中、青年、少数民族科学家思想新颖,确有真才实学者申请的课题予以优先照顾。

中标课题的管理
1.中标课题,按课题不同性质,卫生部(甲方)与承担任务单位(乙方)办理协约手续,双方要信守协约。承担任务单位的直接上级领导部门(丙方)对课题负有保证、监督、协调的责任。
2.中标单位及其领导部门对中标的课题必须在人员、设备、物质及有关条件上给予优先支持,使课题顺利进行。
3.中标单位对中标课题,每年年底将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甲方,如有重要进展、阶段成果、发现新的苗头,随时报告,如对原计划作重要变动或有某些原因影响计划进度时,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动,如私自更改,甲方有权停拨经费或追究责任。


4.甲方对研究成果水平高,任务完成出色,讲究科研道德的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出国进修、考察,技术职称晋升、晋薪等。
附注:
1.招标课题中国家已签订的攻关项目不包括在内。
2.“全国范围招标”只对卫生系统;“区域范围内招标”指:病区及有关研究单位。
3.“部直属单位内招标”指:部直属单位及医学院校。



198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