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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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5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立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庆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著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安庆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2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营销额、利税、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注册商标图样;
(四)自申请之日前2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文件后,应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负责著名商标的审定工作。
第十条经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认定为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告,并发给商标所有人著名商标证书。
第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安庆市著名商标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二条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未经著名商标的所有人许可或者授权,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认定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的部分。
(二)禁止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贬低著名商标,给著名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四)著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应当由获得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二)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应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四)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努力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有权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
(四)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涂改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六)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认定期满前3个月内,由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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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


多哈

2001年11月10日




  序言

  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

  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

  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

  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

  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条 总体情况

  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 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 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 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 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 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 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 价格控制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第10条 补贴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第11条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12条 农业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第1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第14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6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

  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第17条 WTO成员的保留

  WTO成员以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  

  第18条 过渡性审议机制

  1.所获授权涵盖中国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项下承诺的WTO下属机构(注解①),应在加入后1年内,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权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中国应在审议前向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国也可在具有相关授权的下属机构中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每一下属机构应迅速向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5款设立的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如适用),有关理事会应随后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

  2.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依照以下第4款,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总理事会应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据第1款进行的任何审议的结果,进行此项审议。中国也可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总理事会可在这些方面向中国或其他成员提出建议。

  3.根据本条审议问题不得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排除或构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中其他规定的先决条件。

  4.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  

  第二部分 减让表  

  1.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应成为与中国有关的、GATT1994所附减让和承诺表及GATS所附具体承诺表。减让表中所列减让和承诺的实施期应按有关减让表相关部分列明的时间执行。

  2.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和承诺表的适用日期应为加入之日。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2.本议定书应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议定书应交存WTO总干事。总干事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第1款的规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员和中国提供一份本议定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和中国接受本议定书通知的副本。

  4.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减让表中规定该减让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准。

  注解①: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包括《信息技术协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摘要)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是在认真总结过去长期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全面分析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到本世纪末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制定的。这是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使国民经济走上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的五年计划;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使人民生活继续得到改善的五年计划;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新路子的五年计划。
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的二十年间,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使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在国民收入总额和主要产品产量方面进入世界的前列,国民经济在现代化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实现这个目标,要抓住农业、能源交通、教育科学这三个战略重点,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在战略步骤上,要分为两步走:前十年主要是打好基础、积蓄力量、创造条件,后十年开创一个新的经济振兴时期。实现这一部署,是一项十分艰巨的、极其光荣的历史任务。
第六个五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实现二十年宏伟目标的一个重大步骤。在这五年内,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求得经济的稳定并有一定的增长速度,同时为以后经济和社会的更好发展准备条件。
第一编 基本任务和综合指标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六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取得实现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并且为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创造更好的条件。具体要求是:
一、工农业生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计划平均每年递增4%,在执行中争取达到5%。
二、大力增加适合社会现实需要的农产品、轻纺产品和其它日用工业品的生产,争取消费品供应的数量和质量同社会购买力的增长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大体相适应,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三、努力调整重工业的服务方向和产品结构,大力降低物质消费特别是能源消耗,使生产资料生产同消费资料生产的发展保持大体协调。
四、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广泛地开展以节能为主要目标的技术革新活动,同时集中必要的资金,加强能源、交通等的重点建设,做好与七五计划期间的发展相衔接的工作。
五、统一组织全国的科技力量,进行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努力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六、加强国防建设和国防工业建设,研制发展新型常规武器和战略武器,提高军队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七、通过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适当集中资金,使国家财政收入由下降转为上升,使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开支逐步有所增加,保证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基本平衡。
八、大力扩展对外贸易,有效利用国外资金,积极引进适合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促进国内经济技术的发展。
九、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妥善安排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在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使城乡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继续得到改善。
十、加强环境保护,制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发展,并使一些重点地区的环境状况有所改善。
第一编 第二章 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和经济效益
一、社会总产品。
1985年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五个部门生产的社会总产品,按照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达到10300亿元,比1980年的8500亿元增加18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4% 。其中:农业总产值2660亿元,比1980年的2187亿元增长21.7%,平均每年增长4%。工业总产值6050亿元,比1980年的4972亿元增长21.7%,平均每年增长4%。
二、国民收入。
1985年国民收入生产额达到4450亿元,比1980年增加783亿元,平均每年增加156亿元,平均每年增长4%,接近或相等于工农业总产值的计划增长速度。
1985年消费基金占国民收入使用额的71%左右,积累基金占国民收入使用额的比重即积累率为29%左右。
三、经济效益。
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前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达到以下水平:
(1)工业产品的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努力提高优质产品的比重。由各工业主管部门对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进行一次修订,把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一步。
(2)每亿元工业总产值消耗的能源,由1980年的8.15万吨下降到1985年的7.15万-6.82万吨,平均每年的节能率为2.6-3.5%。
(3)机械工业系统重点企业的钢材利用率,1985年比1980年提高3%。
(4)国营工业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2%。
(5)国营工业企业的可比产品成本,每年降低1-2%。
(6)国营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用,每年降低1-2%。
(7)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国营工业企业由1980年的114天缩短到1985年的105天;国营商业企业由1980年的165天缩短到1985年的163天。
所有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基层经济单位,都要把提高经济效益放在首要地位,根据全国的总要求,明确规定出各自的经济技术指标所必须达到的水平,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保证其实现。
第一编 第三章 财政和信贷
第一节 财政收入
1985年国家财政收入达到1274亿元,比1980年增加189亿元,平均每年增加3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3%。五年合计国家财政收入5953亿元。
第二节 财政支出
1985年国家财政支出1304亿元,比1980年增加92亿元。五年合计财政总支出6098亿元,其中国内支出5836亿元,国外借款安排的基建支出262亿元。
财政支出计划,首先是保证重点建设,逐步增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开支,同时保证军政费用必不可少的需要,按期偿还国外借款的本息,适当照顾其它方面的开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在五年合计的财政总支出中,各项主要开支安排如下:
一、基本建设拨款(包括国外借款)1700亿元,平均每年340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7.9%,比五五计划时期的38.1%下降了10.2%。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费967亿元,平均每年193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5.9%(其中1985年为16.8%),比五五计划时期的11%提高了4.9%。
三、支援农业支出387亿元,平均每年77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6.3%,大体保持五五计划时期的水平。
四、国防战备费883亿元,平均每年177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4.5%,比五五计划时期的16.5%降低2%。
五、行政管理费408亿元,平均每年82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6.7%,比五五计划时期的4.9%提高1.8%。
六、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25亿元,比五五计划时期的3亿元增加22亿元。
七、国外借款还本付息243亿元,平均每年49亿元。
八、中央预备费40亿元,地方机动财力和预备费68亿元。
第三节 增收节支的措施
财政收支相抵,五年计划平均每年有财政赤字30亿元左右。1981年实际执行结果为25亿元。今后在年度计划的执行中,也要努力使财政赤字少于30亿元。最根本的措施,是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改变资金过于分散的状况,使国家集中必要的资金,使国家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保持适当的比例,并且保证中央财政的收支平衡。
第四节 信贷收支和货币发行
信贷资金来源增加1,925亿元,信贷资金运用增加2,170亿元。根据实际需要,增发一部分货币。
存款计划要力争超额完成,贷款要严格按计划使用,以保证信贷收支基本平衡,防止信用膨胀。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货币发行。
第一编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
五年内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3600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2300亿元,更新改造投资1300亿元。
第一节 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能源及交通运输建设,适当安排了农业、轻纺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商业外贸等的建设投资。
各个部门的投资分配如下:
燃料动力工业586.3亿元。其中,煤炭工业179.3亿元,石油工业154.7亿元,电力工业207.3亿元,重大节能措施45亿元。
交通运输298.3亿元。其中,铁路172.9亿元,交通96.1亿元,民航5.8亿元,邮电23.5亿元。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141.3亿元。
轻纺工业139.8亿元。
森工、建材72.8亿元。
冶金工业175.1亿元。
化学工业114.3亿元。
地质勘探14.9亿元。
机械工业28.9亿元。
其他工业84.6亿元。
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94.3亿元。
商业、外贸62.6亿元。
职工住宅、城市建设、环境保护178.8亿元。
唐山和天津震灾恢复、支援不发达地区及其它建设308亿元。
施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890个,全部建成400个,其余转到七五计划期间继续建设。
主要工业、交通行业的新增生产能力如下:
煤炭工业,建成101处矿井,新增采煤能力8000万吨。
电力工业,全部建成10个水电站,27个火电厂,加上部分建成的电站(厂),新增发电装机1290万千瓦,其中水电320万千瓦。
石油工业,新增原油开采能力3500万吨。
铁道,新增通车里程2067公里,电气化里程2511公里,复线里程1689公里。
港口,建成54个深水泊位,新增吞吐能力1亿吨。
建材工业,全部建成25个水泥厂,新增水泥生产能力1240万吨。
森林工业,新增原木采运能力320万立方米。
纺织工业,建成12个化纤项目,新增化纤能力38万吨;全部建成6个棉纺厂和6个毛纺厂,新增棉纺锭30万锭(另更新改造新增440万锭)、毛纺锭20万锭(另更新改造新增27万锭)。
轻工业,新增制糖能力50万吨,造纸能力31万吨,制盐能力103万吨。此外,通过更新改造,新增制糖能力138万吨,造纸能力75万吨,制盐能力34万吨。
冶金工业,重点建设宝钢一期工程,1985年高炉点火,初步形成钢铁各300万吨、无缝钢管50万吨的生产能力。
化学工业,新增合成氨生产能力152.5万吨,磷肥生产能力4.6万吨,乙烯生产能力11.5万吨。
为了搞好同长远发展的衔接,六五计划期间选择了279个项目,安排了一定的资金,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经济论证和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二节 更新改造
更新改造投资1300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拨款131亿元,银行贷款385亿元,地方、部门和企业折旧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包括利用外资)784亿元。
更新改造要以节约能源和节约原材料为重点,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更新现有企业设备和改进工艺;合理利用资源,治理严重污染;推广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增加轻工业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
第三节 大力提高投资效益
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保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压缩扩大一般加工工业能力的盲目建设。每一个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以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为重点,千方百计地提高投资效益。
控制投资规模和提高投资效益的主要措施是: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包括国家预算内的拨款、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都必须由国家计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纳入国家计划。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的以外,由各级计委会同各级经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建设前期工作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更不得仓促开工。
四、改进设计工作,整顿施工管理。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益,修改制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整顿施工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劳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概算和预算的合理定额以及取费的合理标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六、对计划施工的大中型项目逐步实行“五定”,即定建设规模、定总投资、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外部协作条件。
七、健全竣工投产验收制度。
八、继续推行建设投资有偿使用制度,有步骤地实行建设项目包建制度。
九、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种投资,要由建设银行统一管起来,按计划监督使用。
第一编 第五章 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材培养的目标
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攻关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主要是能源的节约和开发、交通运输、农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有所突破;对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有所促进,并为七五计划期间的发展作好科学技术准备。
科技攻关项目,国家主要抓8个方面、38个项目、100个课题。其中最重要的项目是:
一、选育一批水稻、小麦、大豆、玉米、棉花、糖料、油菜、畜禽等优良新品种,并建立完善的繁育体系。
二、研究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工艺及其工业化生产技术和装备,以及计算技术的开发。
三、能源开发及节能技术。
四、化纤纺丝工艺及织物染整设备的研究。
五、石油化工深度加工及综合利用研究。
六、金川、攀枝花、包头三大共生矿的综合利用研究;贫红铁矿选矿技术;国防工业、电子工业等方面急需的关键新型材料。
七、研制2050毫米热连轧机、60万千瓦火力发电机组、超高压交流输变电、海上石油钻采等大型成套设备。
以上这些项目,有一部分在六五计划期间完成或取得重大进展。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国家重点抓40项。
在抓好科学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重点加强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的同时,使基础研究稳定地开展。
大力加强各种人材的培养工作。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发展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并做好在职干部的轮训工作。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数由1980年的28万人增加到1985年的40万人;在校学生数由1980年的114.4万人增加到130万人。五年内大学毕业生共150万人。参加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等学习的学员,1985年达到150万人。
1985年计划招收研究生20000人,比1980年增长4.5倍,五年内毕业研究生45000人。
第一编 第六章 人民生活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人口自然增长率1985年控制在13‰以内。
城镇新安排的就业人数五年内累计为2900万人。
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每年增长4.9%。
农民平均每人的纯收入平均每年增长6%。
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平均每年增长4.1%。
全国城镇住宅五年建成31000万平方米;农村新建住宅25亿平方米。
医院病床增加25万张,专业卫生人员增加60万人。
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各项事业,都有较大的发展。
第二编 各经济部门发展计划 第七章 农业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要继续把农业放到重要的战略地位,促进农业经济的进一步高涨。要稳定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并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提高。要大力采用和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争取农业全面增长。
第一节 种植业
1985年,主要农作物的产量指标如下:
粮食36000万吨,比1980年增长12.3%。其中,大豆1,150万吨,比1980年增长44.8%。
棉花360万吨,比1980年增长33%。
油料1050万吨,比1980年增长36.5%。
糖料4670万吨,比1980年增长60.4%,其中甘蔗达到3588万吨,甜菜达到1082万吨。
烤烟130万吨,比1980年增长81%。
通过下达主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和采购指标,订立收购合同,实行正确的价格政策,指导农民合理安排各项农作物的种植,使农产品的供应同社会的需要大体相适应。粮食播种面积,就全国来说要稳定在17亿亩的水平上,不再减少。在省、自治区内部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适当调整。棉花播种面积全国稳定在8,500万亩左右的水平上,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控制油菜籽的种植面积。烤烟种植面积控制在800万亩左右。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规定征购基数、派购任务和收购数量。超过的,有的实行加价收购,有的实行减价收购,有的不收购,由农民自销。
为了更好地调动粮产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将在投资和物资分配上给予照顾。有计划地加强商品粮基地的建设。同时,积极扶持调入粮食的省、自治区发展粮食生产。
在农业的生产技术方面,要积极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增加施肥数量,改善化肥结构和施肥技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防治病虫害;大力推广和发展农业新技术;保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柴油、电力和其它农机具的供应;办好国营农场,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节 畜牧业
1985年猪、牛、羊肉产量达到1460万吨,比1980年增长21%。要增加禽蛋和奶的产量,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种地方特有的畜、禽、蜂、兔优良品种和饲养水貂、香獐等珍贵动物。
认真落实各项政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体多种方式经营畜牧业,鼓励发展家庭饲养业和饲养专业户。继续调整畜牧业内部结构,在发展养猪业的同时,抓好以草食为主的牛、羊、兔的生产,改革畜群结构,提高母畜比例,推广当年育肥羔屠宰。加强牧区草原建设,1985年人工草场将由1980年的3,200万亩扩大到1亿亩。充分利用糠麸和饼粕等加工副产品,采取联合办厂等多种形式发展饲料工业。在大、中城市郊区和大型工矿区附近,大力发展集体和农民户饲养奶牛、奶羊,改善城市鲜奶供应状况。
第三节 水产业
1985年水产品产量达到510万吨,比1980年增长13%。1985年淡水养殖产品达到160万吨,比1980年增长78%;海水养殖产品达到55万吨,比1980年增长25%。
进一步落实湖泊、塘堰、水库等各种水面和滩涂的使用权,积极发展以专业户、重点户为主的专业承包和社员家庭养殖,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85年淡水养殖面积达到5900万亩,比1980年扩大1600万亩。海水养殖面积达到250万亩,比1980年增加50万亩。
第四节 农村工副业
农村工副业产值将有较快的增长。对农村现有工副企业要进行调整和整顿,加强经营管理。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不破坏自然资源,不同大工业争能源、争原料的原则,明确当地农村工副业的发展方向,并帮助它们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生产适销对路、质量好的产品。
第五节 水利建设
以巩固黄河、长江、淮河、海河等大江大河现有防洪能力为主要目标,确保重要堤段和重要城市的安全。
解决北方重点地区用水问题。力争在1985年前完成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和引滦入津工程,达到通水要求,以缓和京、津地区用水矛盾。
进行黑龙江三江平原、江西鄱阳湖地区、湖南洞庭湖地区、安徽淠史杭灌区等重点商品粮产区的水利建设,逐步改善这些地区的排灌条件。
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同时,继续动员农民群众扩大劳动积累,进行确有实效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第六节 气象事业
按照“准确、迅速、经济”的要求,采用必要的新技术和发挥现有的技术潜力,全面运用气象情报、预报、气候资料等多种手段,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趋利避害服务。
第二编 第八章 林业
第一节 造林和育林
继续建设西北、华北、东北地区的防护林体系。在平原、河网地区大力营造农田林网,搞好村旁、水旁、路旁、宅旁植树。有重点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
全国造林29000万亩。保证造林质量,争取到1985年把保存率提高到60%以上,使全国森林覆盖率有所提高。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组织好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明确和稳定山权林权,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营造与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强林木的管理和保护。对于侵犯林权、破坏森林者要依法制裁。
第二节 木材采运
1985年木材产量达到5500万立方米,比1980年增长2.6%,其中国家上调量3100万立方米,比1980年增长1.3%。五年采伐迹地更新造林3910万亩,其中人工更新造林3100万亩。新增加木材生产能力320万立方米。
认真执行国家木材政策,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不允许把国有森林划分给集体和个人所有,集体也不要把成片的林木划给群众。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制止乱砍滥伐。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木材生产上调计划,不准超计划采伐,不准截留国家木材。严格实行木材统购统销,关闭木材自由市场,取消木材议价和变相议价。
第三节 林产工业
大力发展以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人造板生产,继续搞好木材的综合利用,抓好松香、栲胶、紫胶等林化产品的生产。
第二编 第九章 消费品工业
第一节 纺织工业
棉纺工业。1985年生产纱359万吨,比1980年增长22.8%;布153亿米,比1980年增加18.3亿米。五年内增加棉纺能力470万锭。主要是依托老厂进行扩建改造,同时结合布局的调整,在产棉区适当进行新建。
毛麻工业。1985年全国生产呢绒1.8亿米,比1980年增长78%。五年内新增毛纺能力47万锭;在内蒙古、新疆等羊毛产地和使用进口毛多的上海、北京、天津地区新建扩建毛条生产能力3万吨。五年内增加麻纺能力9万锭。
丝绸工业。发挥丝绸生产的传统技艺,增加特色产品,做到产品多样化。1985年丝的产量4.3万吨,比1980年增长23%;丝织品10亿米,比1980年增长32%。
化纤工业。1985年生产化纤78万吨。五年内,新增化纤生产能力38万吨。到1985年,化纤原料可以基本立足国内。
第二节 造纸工业
调整产品结构,在保证文化出版用纸和工业技术用纸的同时,重点发展各种商品包装纸及纸板,增加高级印刷纸、涂布加工纸的生产。到1985年,纸的产量达到600万吨,比1980年增长12%。五年内,新增造纸能力106万吨。通过扩建改造,增加各种包装纸板能力50万吨。
第三节 食品工业
食糖,1985年达到430万吨,比1980年增长67.3%。五年内增加制糖能力188万吨。
啤酒,五年内新增生产能力150万吨。1985年生产200万吨,比1980年增长近两倍。
卷烟,1985年生产2000万箱,比1980年增长32%。通过整顿企业、集中管理、实行国家专营的办法,严格按计划统一组织生产。
原盐,1985年生产1650万吨。
对饮料、糖果、糕点、乳品、儿童食品、方便食品、罐头、葡萄酒、黄酒、名牌优质白酒等各种食品,以及各种调味品,各地要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要积极加以发展。
第四节 耐用消费品工业
1985年主要产品的生产量为:
自行车3300万辆,比1980年增长1.5倍。
缝纫机1400万架,比1980年增长82%。
表4500万只,比1980年增长98.5%。
洗衣机350万台,比1980年增长13倍。
录音机450万部,比1980年增长5倍。
电视机700万部,比1980年增长1.8倍。
对电风扇、闹钟、木钟、收音机要控制产量,提高质量。
耐用消费品生产的布局和能力的增加,都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要求和布点原则进行,防止一拥而上。
第五节 日用化学工业
重点发展塑料制品、洗涤用品、感光材料和化妆品,并在产品的升级换代上做出显著成绩。
第六节 其它轻工业
积极发展皮革制品、日用陶瓷、日用玻璃制品、五金制品、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家具等的生产,积极发展电光源、文教用品、民族用品和各类小商品。
第二编 第十章 能源
第一节 能源节约
1985年全国一次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电)生产总量为68290万吨标准煤,比1980年增加4570万吨,平均每年增长1.4%。六五计划期间工业生产平均每年增长4%的速度,主要要靠节约和少用能源来实现。
五年内,全国节约和少用能源要求达到7000万-9000万吨标准煤。节能的重点,是华东、华北以及北京、天津、四川等耗能多的地区,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石油、铁道、交通等耗能多的部门。
五年内国家安排节能措施项目1303个,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195个。
要求1985年比1980年压缩烧油1000万吨左右。为了更换烧油的电站锅炉、增加煤炭供应,五年内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建设有关工程。
1985年实现各种节能措施后,单位工业产值消耗的能源,平均每年下降2.6-3.5%。钢、发电量等17种主要工业产品的单位能耗五年内分别下降3-12%。
第二节 煤炭工业
1985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7亿吨,比1980年增加8000万吨,平均每年增长2.5%。其中,统配煤矿生产3.85亿吨,比1980年增加4100万吨。山西煤炭产量达到1.6亿吨,比1980年增加4000万吨,占全国煤炭增加产量的50%。
增加煤炭生产的主要措施是:加快现有矿井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生产潜力。力争到1985年,抵销衰老、报废矿井减少的产量后,现有矿井净增产量1,800万吨;如期建成投产一批新矿井,到1985年增加煤炭产量2,300万吨;抓好煤矿企业的整顿工作,要求统配煤矿的全员效率由1980年的每工日产0.912吨提高到1985年的0.965吨;积极发展开采、掘进、运输的机械化和坑木代用,1985年全国统配煤矿采煤机械化水平由1980年的37%提高到44%。
全国煤炭建设总规模2.2亿吨,建成8000万吨,结转到七五计划期间续建1.4亿吨。
几个重点地区的矿井建设总规模是:
华北的山西、河北9300万吨,其中山西7800万吨,河北1500万吨,建成投产2900万吨。
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5080万吨,其中内蒙古东部地区2500万吨,辽宁1140万吨,建成投产1650万吨。
华东地区5200万吨,其中山东2150万吨,安徽2140万吨,建成投产2200万吨。
此外,中南、西北、西南地区也安排了适当的建设规模。其中:中南地区1300万吨,西北地区820万吨,西南地区770万吨。
第三节 石油工业
1985年原油产量保持年产1亿吨的水平。1985年天然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其中四川气田50亿立方米。五年内新增原油开采能力3500万吨,天然气开采能力25亿立方米。
五年内,石油勘探的重点放在东北松辽盆地、渤海地区、河南濮阳和内蒙古二连盆地,并适当加强新疆准噶尔、青海柴达木盆地的勘探,争取尽快发现一批新油田。天然气的勘探,重点是放在四川地区。积极开展海上石油的对外合作勘探和开发。
第四节 电力工业
1985年全国发电量达到3620亿度,比1980年增加614亿度,平均每年增长3.8%,在执行中争取超过。其中,水电700亿度,比1980年增加118亿度,平均每年增长3.8%。
水电建设重点是继续开发黄河上游、长江中上游干支流和红水河流域,建设一批大型水电站。安排一批离负荷中心较近、淹没较少、工程较小、投资省、见效快的中型水电站。因地制宜地开发东北、华东、广东等缺能地区的小型水电站。火电建设,主要是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山西、内蒙古东四盟、两淮、渭北等地,结合煤炭开发,建设一批坑口电站,逐步形成一批火电基地。对煤炭资源不足而用电负荷又比较大的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区,根据运输条件,建设必要的火电厂。建设30万千瓦核电站。
五年电站建设总规模3660万千瓦,其中水电1560万千瓦。竣工投产发电装机1290万千瓦,其中水电320万千瓦。结转到七五计划期间续建的电站规模2370万千瓦,其中,水电1240万千瓦,火电1130万千瓦。
继续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五年内建设50万伏超高压输变电工程5640公里,建成2700公里。
第五节 农村能源
根据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方针,努力搞好农村能源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主要措施是:推广省柴、省煤的炉灶2,500万个,使全国七分之一的农户采用这种炉灶。在整顿现有650万个沼气池的基础上,稳步发展350万个新的沼气池。新造薪炭林5000万亩。在有水力资源的农村多发展一些小水电。积极搞好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的利用。
第二编 第十一章 冶金工业
第一节 钢铁工业
1985年钢产量3900万吨,比1980年增长5%;生铁产量,适应节约能源、降低铁钢比的要求,安排3450万-3510万吨,比1980年下降9.3-7.7%;铁矿石的产量为11700万吨,比1980年增长3.9%。
1985年合金钢产量300万吨,比1980年增长63.3%;普通低合金钢产量350万吨,比1980年增长15.2%。
1985年,钢材产量2930万吨,比1980年增长7.9%;成材率为80%,比1980年提高3%;钢板、钢管、硅钢片和带钢等短缺品种的产量将达到1115万吨,比1980年增加300万吨,增长37%。
钢铁工业要努力降低物质消耗,特别要在降低能源消耗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严格控制东北、华东等能源紧张地区铁合金等高能耗产品的生产,并逐步把它们转移到水电充足的西北、西南地区。对我国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鞍钢进行技术改造,使它增加钢材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解决开坯能力不足的问题。
五年的建设规模为:钢333万吨,铁337万吨,钢材172万吨。基本建成年产钢、铁各300万吨的上海宝山钢铁总厂一期工程。五年内,铁矿山的建设规模为铁矿石3355万吨。
第二节 有色金属工业
依靠现有基础,优先发展铝,大力增产铅锌,有条件地发展铜,积极安排其它短缺产品的生产,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的需要提供更多更好的原料和新型材料。1985年铜、铝、铅、锌、镍、锡、锑、汞、镁、钛等10种有色金属产量比1980年增长12.7%。
要努力发展黄金和白银的生产,增加稀土金属和稀有金属的生产。
第二编 第十二章 化学工业
第一节 化肥工业
加快发展磷肥、钾肥,逐步提高磷、钾肥在化肥总产量中的比重。1985年,生产化肥1340万吨,比1980年增长8.8%。其中,磷肥280万吨,增长21.2%;钾肥5万吨,增长150%;氮肥1055万吨,增长5.6%。
五年内,标准磷矿石的建设规模为833万吨,建成投产243万吨;标准硫铁矿的建设规模为369万吨,建成投产290万吨。高效磷肥和复合肥的建设规模为50万吨,新增生产能力4.6万吨。合成氨建设规模为212万吨,新增生产能力152万吨;尿素为287万吨,新增生产能力224万吨。
第二节 农药工业
要努力增加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生产,减少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逐步取代“六六六”。
第三节 基本化学工业
1985年,生产硫酸810万吨,比1980年增长6%;纯碱190万吨,比1980年增长18%;烧碱210万吨,比1980年增长9%。五年内纯碱的建设总规模为139万吨,新增生产能力26万吨。
第四节 石油化学工业
1985年,生产乙烯70万吨,比1980年增长43%;塑料105万吨,比1980年增长17%;合成橡胶17万吨,比1980年增长38%。
石油化工的建设规模为:乙烯101万吨,塑料66万吨,合成橡胶9.5万吨,化纤和化纤原料78万吨。新增生产能力为:乙烯11.5万吨,塑料3.3万吨,合成橡胶9.5万吨。
第五节 精细化学工业
包括染料、涂料、感光材料、磁带以及各种化学试剂、溶剂、催化剂等在内的精细化工产品,要提高质量,增加新的品种,并大力开发新技术,为七五计划期间的进一步发展作好准备。
第二编 第十三章 建筑材料工业
重点发展水泥、平板玻璃和卫生陶瓷,同时注意开发新型建筑材料和非金属矿。
水泥,1985年生产9800万吨,比1980年增长23%,其中大中型水泥厂生产3200万吨,比1980年增长25%。五年内,建成河北冀东、江苏淮海、安徽宁国等25座大中型水泥厂。有重点地改造和扩建一批大中型水泥厂,对一批条件好的地方小水泥厂进行技术改造。
平板玻璃,1985年生产4200万标准箱,比1980年增长52%。集中力量建设河南洛阳、河北秦皇岛、甘肃兰州等15座大型玻璃厂。
建筑卫生陶瓷,1985年生产450万件,比1980年增长54%。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地质勘探
积极而有步骤地加强地质勘探工作,加快找矿和资源评价的进度,搞好矿产综合勘探,扩大服务领域,为八十年代的生产建设和九十年代的经济振兴,准备必要的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
抓紧能源特别是油、气的地质普查和勘探,增加可供开发的后备储量,五年内新探明煤炭储量480亿吨。适应水电发展的要求,做好水电建设前期的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统筹安排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地质工作,扩大大宗矿产和某些特需矿产的来源,五年内新探明铁矿储量24亿吨、磷矿储量6亿吨、硫铁矿储量1.8亿吨。积极开展水文、工程和环境地质工作。同时,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发展地质科学。
第二编 第十五章 机械工业、电子工业
要把改进质量,发展品种,提高技术水平作为中心任务,加强科学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研究,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有步骤地改造落后技术。继续调整服务方向,扩大服务领域。积极抓好主要行业、中心城市和工业基地机械、电子企业的改组规划,推进生产工艺和基础产品的专业化。
1985年全国机械、电子工业的总产值比1980年增长25.6%,平均每年增长4.7%。其中,生产用的机电产品增长7.2%,平均每年增长1.4%;居民消费用的机电产品增长84%,平均每年增长13%。
第一节 主要机械行业发展计划
电工机械制造业。抓紧完善已生产的1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试制更大型的高效火电机组;生产一批大型大电设备,积极研制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和高水头发电机组;研制30万千瓦核电站设备。1985年,计划生产发电设备350万千瓦。抓好工业锅炉、小型电动机、中小型变压器、工业电阻炉、小型电弧焊机等量大面广的耗能高的电工产品的更新换代,五年内这五类产品将发展22个系列、171个新品种。
汽车制造业。重点是改进“解放”和“跃进”牌载重车、北京轻型越野车、上海小轿车等老车型,使汽车的大修理里程从目前的10万公里增加到15万-20万公里,油耗在原基础上降低20%左右。到1985年,全国生产汽车20万辆,基本上是改进车型和新车型。
机床和工具制造业。重点是提高产品的精度、效率和成套水平,保持性能稳定可靠。1985年,生产机床10万台。
矿山和通用机械制造业。重点是生产一批煤炭采掘设备、洗煤设备和安全设备;制造小方坯连铸机,大型铝板轧机,以及城市煤气化设备。积极研制海上石油开发设备,大型轧钢设备,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和选矿成套设备。抓紧工业泵、风机、压缩机、制氧机等产量大、耗能高的通用产品的更新换代。五年内,这几类通用机械将增加43个系列、281种新产品。
仪器仪表制造业。重点是为年耗标准煤5万吨以上的近700个企业和工业锅炉、窑炉、加热炉的技术改造,提供能源计量、检测、调节、控制仪表;为各种大型成套设备和项目以及各行业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提供成套仪器仪表装备;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科学测试仪器。
农业机械制造业。发展农、林、牧、副、渔业所需的机械产品和坚固耐用的“轻、小、简、廉、牢”的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1985年,生产拖拉机6万台,手扶拖拉机28万台。
建筑机械制造业,民用船舶制造业,轻工、纺织机械制造业,医疗器械制造业,也都安排了各自的发展重点。
第二节 主要电子行业发展计划
电子元器件工业。
努力改进元器件生产技术,扩大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计算机工业。重点发展微型、小型计算机系列和单板微型机、工业控制计算机,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积极发展大中型计算机系列。加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发展汉字信息处理系统。
广播电视工业。把全频道的彩色电视机和黑白电视机投入批量生产;开发和推广为各经济部门服务的多种用途的应用电视;发展中高档的、多功能的收音机和录音机,积极研制彩色盒式录象机。
其它民用电子工业。重点研制海上石油开发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数字微波通讯系统、光缆通讯系统、无线有线通讯系统等电子设备;发展为农业、工业、科学技术、文教卫生等服务的新型电子产品和设备。
第三节 机械、电子工业的科学技术研究
改进元器件、基础件的生产工艺,加强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抓好新产品和成套设备的研制,为各部门提供更多的先进技术装备。
提高技术标准水平,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加强新产品的开发能力。加强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新产品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节 机械、电子工业的改组和技术改造
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汽车、船舶、电子等行业性、地区性联合组织,以及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的专业化协作,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机械、电子工业的技术改造要先行一步,并从产品入手,着眼于更新换代。要围绕基础元器件、基础机械以及耗能多的产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的重要产品,有步骤地改造一批有关的主机制造厂、协作配套厂和研究、设计单位。
第二编 第十六章 建筑业
建筑安装工作量计划为2100亿元,共建成各类房屋建筑面积7亿平方米。1985年,竣工房屋面积占施工房屋面积的比例达到55%,比1980年的52.7%提高2.3%。
要改进施工方法,缩短施工周期,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国国情,确定主要行业的设计标准。围绕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对现有的构件配件厂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对技术陈旧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更新和配套,提高综合机械化程度。加强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建筑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二编 第十七章 运输和邮电
第一节 运输量和邮电业务总量
1985年主要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量和邮电业务总量指标如下:
铁路货运量12亿吨,比1980年增长10.5%,平均每年增长2%;货物周转量6600亿吨公里,比1980年增长15.6%,平均每年增长2.9%。
轮驳船货运量4.6亿吨,比1980年增长16.4%,平均每年增长3.1%;货物周转量5661亿吨公里,比1980年增长12%,平均每年增长2.3%。
沿海港口吞吐量2.6亿吨,比1980年增长19.6%,平均每年增长3.7%。
公路汽车货运量6.5亿吨,比1980年增长20.8%,平均每年增长3.8%。
民用航空运输总周转量8亿吨公里,比1980年增长86.5%,平均每年增长13.3%。
邮电业务总量23.7亿元,比1980年增长27.4%,平均每年增长5%。
第二节 铁路建设
铁路的技术改造和建设,以增强运煤能力为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提高晋煤外运和出关铁路的运输能力。完成几条重要干线的电气化工程和复线工程的建设,到1985年,山西、内蒙古西部以及宁夏的煤炭外运能力由1980年的7200万吨增加到1.2亿吨;通往东北的出关运煤能力由1980年的1400万吨增加到2900万吨,可以与晋煤的外运量大体相适应。
增强西南煤炭、磷矿的外运能力。到1985年,云南和贵州经贵昆、湘黔、黔桂线的物资外运能力将达到1200万吨,比1980年增加400万吨。
建成、改建一批复线工程和电气化工程,以缓和东南沿海地区的运输紧张状况,加强东北和西北地区的运输能力。
增加客运设施。五年内,建设上海、新沈阳北站和石家庄等客运站。
全国新建铁路铺轨2067公里,建成复线1689公里,电气化铁路2511公里。新增加机车2350台,其中电力机车300台,内燃机车900台,客车6380辆,货车72000辆。
第三节 水运建设
重点是加强港口和内河航运的建设,特别是加强海轮码头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石臼所、连云港、上海、黄埔、湛江等15个港口,建设132个深水泊位,争取建成54个。全国沿海港口的吞吐能力由1980年的2.17亿吨增加到1985年的3.17亿吨。
内河航运,重点进行长江干流、京杭运河和西江的航运建设。通过技术改造,扩建浦口、汉口和枝城港的煤炭转运码头,使长江港口煤炭装船能力由1980年的1570万吨提高到3000万吨。采取疏浚航道、增建复线船闸、扩建煤港等措施,使京杭运河徐州到扬州段的运煤能力由1980年的500万吨增加到1985年1000万吨。
西江经过疏浚整治,争取七五计划期间使千吨级驳船由广西贵县港直达广州。
五年内,更新和增加沿海船舶150万吨,远洋船舶426万吨,长江轮驳船67万吨;增加客货轮6.1万客位,增加现有航线客轮班次,增辟新的客运班线。
第四节 公路建设
集中力量新建和改建七条干线公路,其中有:加强西南、西北地区干线公路网的青藏公路,新疆天山公路和甘肃兰州到陕西宜川公路;沟通河北与内蒙古东部的平泉到双井子公路;连接苏北与皖东地区的泗县到浦口公路等。
继续实行民工建勤和民办公助的办法,积极修建县、社公路,改善农村交通条件。
第五节 民用航空建设
完成乌鲁木齐机场和首都机场收尾工程;改扩建一批城市及部分地方航线机场,提高技术等级和通过能力。
适当调整或新辟国际、国内航线,增加航班密度。发展为农业和能源开发服务的专业航空。逐步提高飞机的日利用率和载运率,保证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节 邮电通信
重点加强市内电话特别是大城市市内电话的建设,增加长途通信,扩大国际通信能力。五年内,新增市内电话容量70万门、长途通信电缆6200公里,扩建、新建城乡局所2700处。
第二编 第十八章 国内商业
第一节 市场商品供需平衡
1985年社会商品零售额为2900亿元(未包括农民对非农业居民的零售额),比1980年增长40%,平均每年增长7%。其中,农村商品零售额平均每年增长7.5%,城镇商品零售额平均每年增长6.3%。
为了保持市场供需平衡和物价基本稳定,商业部门要与生产部门通力合作,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努力扩大货源,组织更多的适销商品供应市场;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统一领导和计划管理,疏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组织合理的供应,加强零售工作。
大力发展商办工业和饮食服务业。1985年计划饮食服务业的营业额为144亿元,比1980年增长43%。
第二节 社会商业结构
在国营商业占优势的条件下,放手发展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多种经济形式、多条流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系。
1985年,全国城乡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达到440万个,比1980年增加238万个,增长1.2倍。全国每千人平均拥有4.3个网点,比1980年增加2.2个。从业人员达到1600万人,比1980年增加673万人,增长73%。
第三节 国营商业的经营管理
各级商业企业,都要推行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把商品调拨工作组织好。加强资金管理。按照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
必须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切实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商业职工的文化、业务和技术水平。
组织力量进行市场预测,并定期公布商情预报。
第二编 第十九章 对外经济贸易
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
要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政策、联合对外的原则,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认真研究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进出口商品构成,努力改善对外贸易条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1985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到855亿元,比1980年增长52%,平均每年增长8.7%。其中,进口额453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2%,出口额40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8.1%。
在进口方面,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引进一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确保生产和建设所需短缺物资的进口;组织好国内市场所需物资和以进养出物资的进口。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安排进口物资,要统一纳入计划。对我国自己能够制造和供应的设备,特别是日用消费品,不要盲目进口,以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在出口方面,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出口;轻纺产品、工艺品,要充分发挥我国传统技艺精湛、劳动力众多的优势,结合以进养出积极扩大出口;机电产品,要大力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化工、医药产品等,凡资源丰富、生产有潜力的,要努力组织出口;农副土特畜产品,要按照计划积极搞好收购和出口。对某些消耗能源太多的产品,要限制出口。
第二节 利用国外资金
要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国内配套能力、偿还能力、消化能力,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外资金,以促进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使用外资的重点,放在能源、交通建设,以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上,把利用外资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很好地结合起来。
第三节 国家外汇收支
积极增加外汇收支,努力节约外汇支出,严格控制非贸易开支,争取外汇收支基本平衡。
第四节 国际经济技术援助和合作
努力做好对外援助的工作。同时,要在坚持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节 经济特区
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试办经济特区。要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把特区建设好和管理好。
第六节 旅游
1985年接待旅游者约200万人,比1980年的116万人增长70%。要适当扩大旅游业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开发旅游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节 海关和商品检验
在方便进出境的同时,严格查禁走私违法活动。要适时调整关税税率,以鼓励或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和进口,做到既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又能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的发展。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
第三编 地区经济发展计划 第二十章 沿海地区
积极利用沿海地区的现有经济基础,充分发挥它们的特长,带动内地经济进一步发展。
发挥科研力量、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优势,使工业生产朝着高、精、尖、新的方向发展。要根据社会需要,按照耗能少、耗料少、运量少、“三废”少、技术密集度高、劳动密集度高、出口创汇率高的原则,调整主要工业部门特别是加工工业的生产,改变产品结构。
加强能源开发和节约,并加快港口、铁路的建设和技术改造,逐步缓和能源、交通紧张状况,以有效地发挥社会需要的工业产品的生产能力。
运用有利条件,积极扩展对外经济贸易。充分发挥劳动力多、加工技术较高、外运方便的特点,发展进料加工成品出口。同时,有计划地利用一部分国外资金和引进一批适用的先进技术。
第三编 第二十一章 内陆地区
加快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建设,支援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
对现有机械工业进行调整、改组和配套。
在保证完成棉、毛、麻、丝、糖料和烟叶等外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地资源的特点,有计划地发展消费品工业,提高日用工业品的自给水平。
充分发挥内地的农业生产潜力。
第三编 第二十二章 少数民族地区
继续积极支持和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
发挥农牧业优势,努力增产农畜产品。
根据资源的特点,有计划地加强工业建设。
发展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改善民族贸易。
继续从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给少数民族地区以扶持。国家定额财政补助每年递增10%;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每年拨专款5亿元,作为支援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编 第二十三章 地区协作
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区经济技术协作。
地区协作的主要形式,有物资协作、技术协作和经济联合。
开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协作,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计划管理;认真实行合同制;逐步建立全国的经济协作管理系统;搞好地区间经济技术协作的立法工作。
第三编 第二十四章 国土开发和整治
编制部分地区国土开发整治规划,首先是编制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的经济区规划,以山西为中心包括内蒙古西部、陕北、宁夏、豫西的煤炭、重化工基地的经济区规划。
开展对重点地区的综合考察和专题研究,进一步搞好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抓紧一些重点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开展海洋资源的调查和开发,做好测绘工作。
加强国土的立法工作。
第四编 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章 科学技术
经过五年的努力,争取在科学技术的一些重要和急需方面缩短我国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使国民经济一些主要行业的生产技术面貌有一定的改观,并为七五计划及其以后的长远发展作好必要科学技术储备。
第一节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
五年内,国家确定40项重要科技成果,作为重点推广项目。主要是农业增产与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技术,轻纺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节能与能源开发技术,机械、电子的新技术,原材料工业及施工技术,化工及制药技术,运输邮电技术。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都要围绕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增加品种、提高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积极采用科技成果。对推广和采用科技成果,要在产品价格、贷款利率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二节 科学技术攻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分层次地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尽快突破生产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难关,并努力解决社会发展方面的科学技术问题。五年内国家重点抓八个方面、38个重要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八个方面是:一、农业技术;二、食品、轻纺技术;三、能源开发和节能技术;四、地质和原材料开发技术;五、机械、电子技术;六、交通运输技术;七、光导纤维通信技术、遥感技术、激光技术、超导技术、同位素与辐照技术等新兴技术及基因工程等应用技术;八、其它有关研制新型避孕药物、研究病毒性肝炎和癌症的防治,以及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技术问题。
国家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约有3/4是为六五、七五计划期间的重要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解决关键设备和技术问题,其中相当一批项目在六五计划期间将取得成果,并应用于生产,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比较显著的效益。
第三节 基础科学研究
基础科学一方面要适应国家科技攻关的要求,加强有关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开展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学和天文学学科中的重大科学理论问题的研究,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作好基础准备。
第四节 发展科学技术的措施
完善和执行包括农业、能源开发及节能、机械装备、交通运输、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各个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
调整科研机构,改革科研体制。除工业试验和农业现代化示范方面建立一些试验中心和试验基地外,独立科研机构一般不再新建。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组。从事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要逐步向社会化发展。在调整科研机构中,要大力加强新技术开发工作,建立能源、消费品等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试办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的联合体或“一条龙”,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制度等,使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加强科学技术队伍的组织管理。要把现有科学技术人员合理地组织起来,分工合作,积极参加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攻关、技术改造和重大勘察设计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
努力改善科研手段和工作条件。国家选定的重点攻关项目和重点推广项目所需经费,要按具体用途,分别纳入各级科技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信贷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并落实所需物资。要有计划地引进、搜集、整理、复制和报道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料,加强国内科技情报交流,逐步建成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科技情报系统。
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要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科学普及教育,培养他们爱科学、学科学。
第四编 第二十六章 哲学社会科学
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要有相应的发展。要进一步组织各方面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对中外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对社会科学各门学科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用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服务,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作出贡献。
在研究工作中,继续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优良学风;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的重大思想理论问题的讨论和斗争。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分为12个方面: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哲学的研究;二、经济学和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三、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四、社会学的研究;五、民族问题的研究;六、文学艺术的研究;七、语言学的研究;八、史学的研究;九、教育问题的研究;十、宗教问题的研究;十一、国际问题的研究;十二、哲学社会科学教科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社会科学各卷和各种辞书、工具书的编纂,古籍和历史档案的整理。
此外,军事学、新闻学、图书馆学、档案学、人文地理、社会心理学等,也要加强研究。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充空白学科,加强薄弱学科。要逐步建设一些必要的科研和图书资料情报工作的设施。
第四编 第二十七章 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充实加强小学,整顿提高初中,调整改革高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积极扫除文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打好基础。
1985年,入园的幼儿数从1980年的1151万名增加到1800万名。
到1985年,争取全国绝大部分县普及或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其它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适龄儿童入学。1985年全国小学在校学生数为13000万人。各省、市、自治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率,特别要提高入学巩固率。
1985年以前,城市要普及初中教育。高级中学,要积极改革内部结构,在改革中稳步发展。到1985年,普通高中招生数为280万人左右,比1980年减少100万人;职业中学和农业中学招生数为140万人,比1980年增加116万人。1985年同1980年相比,职业中学在校学生数增长5.5倍,农业中学在校学生数增长6.1倍。
技工学校,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工种,提高培训质量。招生任务不足的技工学校应当承担培训在职工人的任务,有的可以培训待业青年,不包分配。
第四编 第二十八章 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
第一节 普通高等学校。
一、大学本科和专科。
198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和专科招生40万人;在校学生达到130万人,比1980年的114.4万人增长13.6%。五年大学毕业生共150万人。
切实改进和搞好专门人才的预测,制定十年和二十年的专门人才的预测和培养规划。
调整科类结构、专业布局和专业内容。提高大学专科的比重。试办一批花钱少、见效快、酌收学费、学生尽可能走读、毕业生择优录用的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适当扩大急需专业的培养规模,压缩长线专业的招生人数。根据经济与文化建设的需要、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以及学校的具体条件,适当加宽某些专业培养内容,增强学生毕业后对工作的适应性。
加强教学实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国家以7亿元专款,为一批重点院校新建和扩建一批实验中心,包括计算机科学及其应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电子学实验中心、力学实验中心、生物化学实验中心等。
二、研究生。
1985年招收研究生2万人,比1980年增长4.5倍;在校学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