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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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政办函〔2006)126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共同制定的《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唐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的作用,规范市引导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依据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引导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等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一是市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二是其它形式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市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重点、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以及作为国家、省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第四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及参股等方式,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作用,多方位吸引资金,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省、市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使用市引导资金的县(市)、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六条 申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 2 —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不含市辖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6. 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必须符合《唐山市商业发展规划》,其他服务业企业也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要求。


第七条 市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市引导资金的市直以上项目单位,首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筛选,提出安排意见,报经市政府主管市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引导资金。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项目单位申请市引导资金,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市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项目预期效益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建设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


— 3 —


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市引导资金数额、地方配套引导资金数额(不含市辖企业)、自有资金数额、银行贷款数额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明。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已安排的(国家、省、市)引导资金,财政、审计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除财政部门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外,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司法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暂停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请市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条 申请国家、省引导资金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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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
据湖南、云南、内蒙、陕西、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公安厅(局)反映,最近几年连续发现用复印机非法复印各种券别人民币事件十多起,已查获1100多张。复印人民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些文艺团体复印人民币作为
演出道具;也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在调试复印机时,以复印人民币来观察机器效果。这种情况虽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但所复印的人民币,有的已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后果。另一种是有些不法分子,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外汇兑换券,到市场上骗用。上述情况,不论是否有意伪造人民币
,都是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违法行为。
用复印机复印的假人民币,比手工制造、变造的假人民币欺骗性更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复印机等先进办公机具将越来越多,使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泛。为加强对复印机的管理,严格禁止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其它有价证券,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有复印机的单位,要对复印机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每台复印机都要有指定的管理人员,并对他们经常进行保密和法制教育。
二、严禁复印货币、外汇兑换券和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经政法和经检部门批准,在刑事、民事诉讼活动和纪检工作中需作为法律、纪检证据的除外)。对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行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确属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
分。对有意伪造人民币的不法分子,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伪造国家货币罪惩处。
三、各地如发现用复印机复印的人民币,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对已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同人民银行要互相配合,抓紧追查,严肃处理。



1984年10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决定批准1987年4月13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和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发展,一致认为,由两国政府通过谈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有利于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如下的基本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
(四)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九)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
(十二)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为保证本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1999年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关于澳门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作为本联合声明组成部分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七、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赵紫阳 卡瓦科·席尔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