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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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17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5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交办、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进行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
(二)请求复查、复核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应当在复查、复核请求书上签名或盖章。复查、复核请求书应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查、复核请求。
  第六条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经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1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告知信访人、受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的,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转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复查、复核。也可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复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一个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进行复查、复核。
(二)跨县(区)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或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有关县(区)进行复查、复核。
(三)涉及本市之外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调办理。
(四)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
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
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加盖“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通过直接、邮寄、公告三种方式送达信访人,并抄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
第八条 信访人对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请求。
对信访事项复核作出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信访的,由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缠访的,信访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派员接回,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复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
2.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3.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4.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附件1: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存根)
黄 信复受〔20 〕 号

  . 同志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申请。市政府复查意见将于 月 日前送达申请人。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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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
黄 信复受〔20 〕 号

同志:
你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申请,市政府复查意见于 月 日前送达。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存根)
黄 信核受〔20 〕 号

  . 同志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核意见将于 月 日前送达申请人。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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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黄 信核受〔20 〕 号

同志:
你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核意见于 月 日前送达。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存根)
〔 〕 号

:  .
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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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 〕 号


对 县(区)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4:

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 〕 号

:  .
对 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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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 〕 号


对 政府(委、办、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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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周丽君 吴思博


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社区矫正;重刑主义;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机关领导,在社会专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及其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再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 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

  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2】 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这种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刑将开始改变几千年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的陪衬地位,成为与监禁刑并列的主要刑种。这种改变为探索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思路,开辟了刑事司法的新领域。

(二)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不离开家庭,不离开工作、生活、学习的环境,将其置于社区内服刑,使其像普通人一样与社会保持联系,为其再社会化提供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禁刑因集中关押而造成的交叉感染。此外,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提供的无薪服务,一方面可以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有利于犯罪人反思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使其自觉悔过,自我矫正;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不仅可以补偿被害人,也可以使社区居民直接受益,有利于社区群众对服刑人员的接纳、认同,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缓解监狱行刑的压力,且节约国家行刑成本。

  在“严打”的刑事政策下,我国长期运行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适用模式,导致监狱押犯饱满、监狱拥挤问题,刑罚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如果按照这样的刑事政策继续发展,我国监狱内的在押犯将会翻番,在国家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投资新的监狱或对原有监狱扩充的情况下,通过对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监狱拥挤问题。
  此外,监禁刑的运行成本是十分昂贵的。据统计,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如果以全国百万罪犯数字计,我国每年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投入就需500多亿。【3】 国家对监狱改造的投入越来越多,但由于监狱内在押犯骤增,许多监狱的财政不足,作为改造手段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现已经作为监狱生存和发展的途径,这就大大影响了罪犯的矫治质量。社区矫正的推行,可以极大的降低行刑成本,因为社区矫正本身的经济成本比较低,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4】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克服监禁矫正导致的行刑目的与手段相矛盾的弊端,让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从根本上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的表现形式,可以与监禁刑共同构成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此外,从刑罚经济学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可以分流一部分罪犯,缓解监禁矫正的压力,减少国家司法资源及行刑成本。

二、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推进的关键因素

  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是一个新生事物,深入推行有利于发展此种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做保障,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思想观念上的接受和认可。长期以来,我国受重刑主义、同态复仇观念的影响,面对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理性化、人性化的社区矫正,让人们在短时期内接受并积极参与是有一定困难。目前,从试点地区情况来看,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和全面深化的观念性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受重刑主义的影响,不积极适用社区矫正。

  由于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导致立法和司法行政领域都不积极适用社区矫正,如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与西方有些国家法律已经明确废除死刑,或者虽然法律规定有死刑刑罚,但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时间未执行过死刑的国家相比较,便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机关深受重刑主义影响;在司法层面上,具体的执法情形更足以体现严厉性、报复性、惩罚性,假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人们把死刑以及惩罚性、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问题的首选对策,认为只有这样隔离排害才能保卫社会公众安全,而认为非监禁刑的惩罚性、严厉性都太年轻,都不足以达到威慑犯罪人和降低犯罪的目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无论是决策者、立法者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都会把重刑、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的最主要手段,而忽略或者根本不愿意考虑和使用非监禁刑处理刑事案件。”【5】 虽然有些地方监狱拥挤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但被判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者的数量非常少。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但由于一直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上司法机关深受重刑观念的影响,抱有“刑罚就是关押”、“只有刑罚才能稳定”、“罪犯改造是监狱的事”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非监禁性的刑罚。
  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损失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痛。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打乱社会和谐,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们心灵。出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除尽而后快。司法机关也不遗余力地以致力于严厉打击犯罪甚至要消灭犯罪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本应持中立、独立和理性立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而从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和令人憎恶的常识出发,将犯罪诠解为绝对的恶,片面的追求理想中的“除恶务尽”的效果,不惜一切代价遏制犯罪,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当不惜一切代价消灭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在监狱外行刑的比例控制的很紧,宁可多减刑,也不愿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导致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事实上,很多人身危害性不大,或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改造后,再犯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小的犯罪人,仍然被关在监狱,即浪费国家的刑罚资源,同时又不利于这部分人复归社会。

(二)社区居民受重刑主义影响,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刑法轻缓化、刑罚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类将罪犯视为朋友,并以善良宽容之心和理性智慧换求他们,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群体的刑罚方式,它不仅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给予支持,也要有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社会参与性是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根本区别。只有广大社会群众奉献出自己爱与关怀,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为社区矫正成长培养肥沃的“文化土壤”。但我国社会成员长期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统治阶级崇尚刑法,重视刑罚。在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都采用刑罚的手段。 在重刑主义文化的影响下,复仇意识、复仇观念根植在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心中,导致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痛恨,希望对其严惩不贷,希望司法机关将其长期封闭关押甚至判处死刑,而实际上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本能保护,正如吴宗宪所说, “从犯罪学和被害人的角度讲,社会上的每个一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他们都有可能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这种担心和考虑,使得人们有可能设身处地的思考对实际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态度和反应等问题。既然已经有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那么,自己也有可能遭受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侵害。为了避免自己也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就必须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处以重刑,以便威慑更多的潜在犯罪人不敢实施犯罪行为” 。
  人们过于迷信监禁刑的威慑功能,同时复仇心理使得人们认为犯罪就要坐牢,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许多百姓不能完全理解,认为犯罪人既然已经犯罪就要贴上不同于普通人的犯罪人标签,认为只有将罪犯关押起来,才能威慑罪犯和阻止其进一步犯罪。在他们眼里,犯罪人是应该被唾弃和轻视的,给犯罪人出路就是鼓励犯罪。

(三)社区服刑人员受“犯罪标签”影响,导致角色的认同。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7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组建长沙市商务局(加挂长沙市招商合作局牌子)。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有关职能。
  3、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酒类、典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对外经济协作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及成品油的管理等职能。
  4、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蔬菜流通方面管理职能划入市农业局。
  2、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承担的归口管理市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及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对直属的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我市规范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
  (四)起草全市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餐饮、住宿业等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五)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地区间重大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定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援工作。
  (六)负责组织参与商务部、省政府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以长沙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管理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全球商务代理,联络、协调外经顾问工作。
  (七)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各类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研究、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
  (八)负责全市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跟踪、调度重点招商项目并督促落实;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参与全市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招商引资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全市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拟订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牵头组织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和奖励实施;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四)负责管理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市场服务中心;指导和联系全市各类商贸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商业、物资、外资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事项和决策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组织、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接待、行政后勤服务、财务财产等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宣传和实施;负责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与起诉、应诉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商业、物资、外贸企业维护稳定有关工作。
  (三)综合统计处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商贸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负责局大型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编发《长沙商务简讯》;负责指导、管理内外贸经济学会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综合统计及其信息发布。
  (四)外商投资促进处
  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核准工作;拟订全市外商投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负责全市对外招商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和参与国家、省、市级招商活动;推出招商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印《长沙市投资指南》,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外商投资管理处(加挂长沙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牌子)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的核准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负责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六)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负责协调全市进出口企业的商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和推广各种国际贸易新方式;组织和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进出口贸易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的工作;提出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和上级拨付的外贸专用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七)对外贸易管理处
  指导协调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外汇和出口退税工作;负责市内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进出口企业的年审;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统计、海关数据分析工作。
  (八)世界贸易组织处
  依据国家、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法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调查了解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配合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应对;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的咨询、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进口监测和管理,指导、协调产业部门建立全市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分析、掌握市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和协调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九)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全市科技兴贸战略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及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管理协调全市的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管理经贸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负责联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作。
  (十)加工贸易处
  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规划,提出加工贸易招商引资的具体办法、措施;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加工能力的审核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目合同的审批;指导、协调全市各类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工作;负责全市加工贸易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有关工作。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市内企业境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对外援助项目境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外经合作统计工作;联系指导相关商会、协会工作。
  (十二)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调节、风险储备和重要生产资料、重要流通企业的监测管理;指导全市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安全工作,完善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组织实施“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有关工作;提出使用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和商贸发展资金的意见,并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牲畜屠宰管理的有关法规,负责联系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业企业营销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润滑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贸易服务业的等级评审及资格认定以及从业人员劳动技能、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贯彻执行全市现代物流发展的产业政策;牵头组织全市物流园区及重大物流项目的规划审查、功能定位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市现代物流发展情况的综合、调研、分析和全市现代物流工作的宣传及对外联系;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流通方式,指导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行业指导处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特殊行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并实施管理;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特种行业规章、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内外贸易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工作。 
  (十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加挂长沙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负责对重要商品市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登记、听证和预审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县(市)区商品市场、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管理、指导各级市场服务中心的工作。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酒类监督管理处(加挂长沙市酒类监督管理办牌子)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审核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活动;负责全市酒类执法证件的发放及人员培训工作。
  (十七)电子商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商务代理的管理工作,联络商务顾问;负责全市网上招商、网上洽谈等工作和网上贸易的指导;负责“三外”业务电子数据的汇总和各种电子商务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全市大型商务活动多媒体制作的开发和指导;负责收集整理贸易伙伴、招商客户和其他经贸合作的资料,建立商务档案;负责全市商务门户网站、商务电子公众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市商务信息平台;负责全国消费城市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经济技术协作处
  拟订全市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和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区域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及资金、物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合作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签订协议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的省外对口支
援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档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的办理工作;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选派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出国人员和驻外机构工勤人员;负责经贸出国人员的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局长1名,副书记、副局长1名,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科级,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审核。
  (二)市商务局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职责分工
  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市属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内贸、物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市属国有商业、物资、外贸企业改制后企业党组织关系和退休人员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三)市商务局机关现有人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管理,超编人员要逐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