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市人大]
[1999-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房产、公用、交通、文化、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建筑容貌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破损、剥蚀、不洁的,产权人应及时维修、粉饰、清洗。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临街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晾晒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阳台、外墙以及占压道路红线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变更和修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周围以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并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临街施工、拆迁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渣土、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出场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于15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支车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结束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占路市场须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设立明显界限或隔离设施,经营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用面积, 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和屠宰禽畜。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浑河城市段及沿岸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景观灯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地上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邮电、环卫、交通、消防、景观灯饰等各类设施应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完好,不得缺损。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绿地、花坛、行道树及园林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
第十九条 不得向浑河及支流倾倒垃圾、残土,不得擅自占用河道、堤坝。禁止在景观河段采沙。
第四章 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占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阅报栏等 、应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修。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以及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应用语准确,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等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的,须经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地点和时限悬挂。到期或残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擅自变更、修饰或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外部立面的,由市城市市容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违法变更或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二)临街施工和拆迁现场不设围挡或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按应设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0元罚款;渣土、废水、泥浆随意排出施工、拆迁场地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竣工场地未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路市场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的,对开办单位处以100元罚款;经营设施不整洁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设置在城市地上的各类设施不进行维护和更新,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广告牌破损未及时整修的,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以罚款;有本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后,予以返还:
(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破损、剥蚀、不洁,产权人未及时维修、粉饰、清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以及在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晾晒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停车场未设立明显界限、标志,车辆停放无序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未在规定地点经营,擅自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元罚款,屠宰畜类的,每头(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车容明显不洁的,处以20元罚款;
(七)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阅报栏等破损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户外广告、牌匾、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用语不准确、内容不健康、书写不规范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或到期、残损未及时撤除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每张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市容管理人员或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和处罚的,批准、处罚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越权审批和处罚的机关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工作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查究;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城市市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2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4]1864号)和《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晋价服字[2004]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城镇范围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价格,协调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含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中准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小区规模、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按照小区等级标准确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形式确定。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管理。
除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物业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2、保持公共环境干净、整洁。包括打扫公共场地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和清运垃圾等。
3、设立小区专业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小区花草、树木浇水、施肥、修剪,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娱乐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在共用设施设备中属于水、电、煤气、暖气、供电、消防等由设施设备的专业管理公司根据产权所有实行无偿或有偿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低于1.5米的不收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公共性综合服务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接受物价、财税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阳政办发[199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附件: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普通多层建筑住宅小区和普通高层建筑住宅二类,四级(普通多层)和三级(普通高层),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下(不含九层)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50—0.7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0.6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0.5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0.40元;
B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上,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80—1.00元;
二级每平方米0.70—0.90元;
三级每平方米0.60—0.8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完备。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卫生整洁,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保持清洁整齐,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现象。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气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持小区正常的秩序。
4、公共场地、楼道三天清扫一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地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协助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畅通。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住宅
一级
1、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绿化物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齐全。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保持公共场地、楼道环境清洁卫生,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相关说明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为±30%,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2、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同在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套用A类进行考核,高层住宅居民除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另收取电梯运行费、自来水加压费等。
3、上述各类各级别住宅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等级标准时应适当降低。
4、小区设有专门停车区位和场地的,可以按规定核收存车费。
5、同一小区既有营业用房又有住宅的,分别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执行不同收费方式和标准。
6、业主共有产权房屋按共有产权比例分摊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