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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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财[2005]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编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年度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由市科委负责。在验收时,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除提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含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验收委员会成员中,除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外,还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在研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年度结余科技项目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余的科技项目资金,经市科委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项目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科技项目全套技术档案须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委托审计,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和委托管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科技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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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转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函
建质安函[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管理,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现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以供学习参考。

  附件: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建[200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拆除工程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

  第三条 各地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拆除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拆迁人应当与负责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除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2、拆除工程合同(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备案机构应对报备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拆除施工企业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拆除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拆除。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企业拆除工程时应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居住人员已全部撤离。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实施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十一条 拆除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或高外作业应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拆除过程中应文明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出场。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三条 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认真做好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台风、雷暴雨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以最快方式立即向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拆除任务的,负责拆除安全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拆除,并按规定对拆迁人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不按照本规定进行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除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从事拆除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也门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至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五年内,向也门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和二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第二条

  上述贷款年利率为百分之三,自中方开具第一笔结算帐单之日起,按双方认可的每次结算付款数额计息。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也门共和国政府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至二O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二十年内,分批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也门共和国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及利息的二十分之一。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也门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上述贷款和赠款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也门中央银行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双方相互通知已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计划发展部长

       副部长刘山在 阿卜杜·高达尔·巴杰迈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