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严防非典型肺炎向农村蔓延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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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严防非典型肺炎向农村蔓延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0号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严防非典型肺炎向农村蔓延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积极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控制“非典”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是一项非常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为有效防范“非典”向农村蔓延、扩散,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防治“非典”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管力度。地方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废水、废物的监督、检查,对已建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卫生院、所,要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对未建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卫生院、所,要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生石灰及焚烧等措施进行消毒处理;对已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卫生院、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和焚烧处置,确保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不成为二次污染源。
三、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在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周围,严禁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从事有污染的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保农村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问题。结合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要以县、乡(镇)为单位,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设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首先解决生活污水乱排放、生活垃圾乱堆放问题,设置必要的污水安全贮存设施和垃圾堆放场、点,采用氧化塘、石灰处理等简易方法,对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处理。目前,要特别监督,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五、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等“菜篮子”产地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等环保法规、标准,对地方政府确定的“菜篮子”产地及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对建在禁养区内、包括农村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水产养殖场要限期搬迁和关闭。同时,对人、畜禽粪便进行有机肥堆肥处理,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他适用技术和方法进行杀菌、灭菌,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87)的要求。
六、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要求,要严格控制农用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蔬菜和瓜果,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医院废水混入灌溉水体。
七、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监测工作。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指导。近期,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集中时间、力量,对医院、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菜篮子”产地及畜禽、水产养殖场进行监测、检查,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发现问题的重点区域、场所,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监管、处理。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抓住农村“非典”尚未扩散的有利时机,迅速行动起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形成有效工作机制,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切断“非典”传播渠道,确保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努力。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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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黄石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湖北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鄂财综发[2004]33号)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活动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按10%的比例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阳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分别按10%的比例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
第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七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采砂区水下地形勘测及编制长江河道采砂规划支出;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监督支出以及相关部门(市公安部门、长航公安部门、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市渔政管理部门、市水政监察支队等)联合执法支出;
(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装备、设施的购置及更新改造支出(包括交通工具、河道监测设备、通讯设备、现场监管设施、信息设备、执法人员安全保障用具及人身保险等);
(四)宣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及水法、防洪法等支出;
(五)对采砂区的原有采砂企业补偿和渔业资源恢复性补偿;
(六)拍卖公司拍卖佣金及拍卖活动的相关支出;
(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的公用经费和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八)其他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支出;
(九)其他水利、堤防事业的建设发展支出。
第八条 长江河道采砂经营权拍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水产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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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9元、10元、23元。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