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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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 〔2003〕 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的《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和(绵银发〔2003〕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 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绵阳市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六条 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成立由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的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根据各县(市、区)的具体情况,领导小组应研究下达各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条 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按实际贷款本金0.8%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由市级财政部门向担保公司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市担保公司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绵阳市天力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我市指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将担保基金的动作与其他信用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应制定小额贷款担保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绵阳市商业银行、绵阳市农行及各县(市、区)支行为我市指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基金用于对有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过程中,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时提供担保。具体扶持对象和条件按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银发〔2003〕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贷款的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县(市、区)联审小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两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情况月(季)度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公司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公司暂停对该经办银行办理新的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担保不良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经审核按责任分别由贷款申报县(市、区)财政弥补。
  第六章代偿与追偿及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含展期)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履行追索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依照《保函》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经财政审核后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市财政委托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其后,资金追偿主要责任由担保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与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为三个月,在到期的三个月内经办银行要继续履行催收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经市财政批准同意后,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工作站)、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联审小组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提供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一年经采取法律措施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三十一条 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代偿损失拟定处置方案及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市财政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核销的担保代偿损失,会担保公司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对未批准的代偿项目,担保公司要加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违反《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履行追索义务,并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担保公司,造成贷款损失;
  (三)经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回收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中央、省以后新的规定相抵触,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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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高厅〔2003〕1号

2003年3月10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1〕5号),参加试点的各电大认真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和自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电大的改革和建设。继2002年中我部公布中央电大和22所省级电大(以下简称已评电大)的中期评估结论后,2002年9月至12月我部专家组又对内蒙古电大等其余22所省级电大进行了评估的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我部审定内蒙古电大等20所省级电大的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合格,2所省级电大暂缓通过(见附件),此外取消或暂停一批分校的试点资格,具体单位由中央电大发文通知。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电大应集中精力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明确电大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理清自身的发展方向。各已评电大要按照中期评估专家组评估反馈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2〕8号附件二),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和下一阶段的项目试点工作。暂缓通过的省级电大须在2003年6月以前做好整改工作,并接受我部专家组重新评估。
  为了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巩固中期评估的成果,我部将在2003年内对所有试点电大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学校和时间由教育部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工作评估课题组秘书处另行通知。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

评估合格学校 (按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顺序)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武汉广播电视大学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评估暂缓通过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依法根治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
(赵作明 邮箱:zzmshandong@sohu.com)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第58届联合国大会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随着批准国达到法定数(公约规定:本公约应当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于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使之成为一支国际性的反腐利剑。世界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和期待。

2007年,新年伊始,伴着几天假日,有关反腐败问题一直萦绕着我,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使自己不得不作相关的思考,现将其整理下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反腐败,应当继续推进权力资源配置改革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过度集中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过度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的权力更是导致严重的腐败。我们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将近30年的时间,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一些领域我们似乎仍然可以看到计划经济的产物。比如,铁路系统、邮政系统以及其他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等等,无不与旧的计划经济及其思维密切相关。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让权力按照其轨道运行并接受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监督,让经济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这一要求至今尚未完全实现。对于如何实现国企的市场化运作,前年《公司法》的修改,初步解决了一个市场地位平等问题,国企“特权”不再成为问题,但是如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进入市场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还有前段时间争论很大的不少地方将招商引资能力作为官员政绩评价的重要指标这一现象,在根本上还是没有为权力正确定位,没有很好处理权力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上述林林总总的现象,归根在三点:一是权力仍然过分集中,分权不够;二是权力运作缺乏透明性;二是相互制约,相互之间的监督不够,外界监督可及的深度和能力不够。

所有国家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权力,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几乎没有一个现代国家能够否定。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尊重和珍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所有制度的设计无不朝着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权力为人民方向设计。但是,基于权力行使的组织化和个人化,以及组织和个人本身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存在的内在缺陷??集团利益化、个人私欲化,再考虑到民族传统和文化的演进以及社会影响的全球化等因素,这一切的叠加就构成了权力在社会运作中的复杂性、非理想性。正确地对待权力本身,以人性恶、权力恶的思维方式来对待权力,厘清相关权力之间运作的关系,这才是现代社会对我们的要求。那种不恰当定义权力和人性而迷信、盲从的观点,不但不会有助于解决腐败,相反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甚至是为某些组织和个人自身谋求非法利益的一个“面具”。

当前,推进权力资源配置,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党权和行政权力之间的权力分配要继续深入,党的意志应当通过行政权力依法表现出来,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宜直接插手相关的事务,特别是事关国记民生的重大事务或能直接产生法律利害关系的事项。毕竟,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是建筑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能够依法对违法行使权力的主体可诉可赔的救济机制之上的。而党的任何一级机构都不能对外依法承担上述责任。二是要解决好党内的监督问题。特别是对一把手、二把手甚至三把手以及党内重点岗位的监督问题。对此,在党内探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分相对分离的模式或者建立上级派驻以及提高各级监督机构的地位,扩大监督权限,这些模式应该说对于防止党内重要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都有很好的推动作用。三是要继续推进行政权力的改革,进一步扩大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加大规范行政许可改革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各项审批,并确保保留的审批项目程序上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开性。四是要继续加大人大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在《监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解决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地位问题特别是监督权行使问题。五是要继续培育和规范民间团体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承认并尊重各种依法自治团体在社会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引导、解决其利益的小团体倾向。只有利益相对认同和自身发展的相互影响,才能确保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六是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新闻媒体的职能和作用。在确保党对新闻工作整体和宏观领导的前提下,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赋予、巩固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把对新闻媒体的控制权交给人民和法律,并努力培育新闻法治的良好氛围。七是要认真研究地方自治的利好,确保中央事权的权威和地方自治活力的双赢甚至多赢。这其中包括地方重要岗位官员任免机制的完善。

二、要借助法律和法治,依靠人民,从制度上实现反腐

从这几年反腐的力度看,我们确实下了不少决心,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腐败现象却日益呈现扩大和攀升的趋势,尽管这与我们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关键期密不可分,与世界反腐任务的加重密不可分。但是,关键的是我们要学会反思,要从制度找问题,从法律和法治上找对策,并要紧紧依靠人民。在解决上面系列问题的基础上,作为法治的着眼点,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通过立法规范公务员财产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并将重点监管对象放在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目前,国家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财产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不是效力太低,就是覆盖面太窄,而且,由于许多规定是党内规章制度,缺乏强制执行力,并容易给外界造成党治高于法治的错觉。因此,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财产申报和其他重大事项申报问题,并将申报主体不再限于党的领导干部,而是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的公务员。建议该法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廉洁法》。建立所有公务员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申报、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公务员所申报的财产和重大事项,经依法核查符合法律规定后,作为个人廉洁信息归档管理,并经日后定期、不定期的比对和进一步的核查,如发现在个人申报之外又有其他收入的或漏报关联事项,依法处理。对于申报之外的财产,一律按照贪污或受贿处理。取消《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清除不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该种“口袋罪”,如果确需保留相关罪名,则可以将对象指向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不再囊括公务人员。在该法案中,应当建立或依托专职的廉政监察机构,对公务员的廉政信息及时监控。建议,将现在的行政监察、纪检和检察院的部分职能和人员剥离出来,统一一个机构对公务员日常廉政信息检测、监控。

(二)要加快阳关信息法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国家权力运作的公开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目前,国家正在酝酿《政务信息条例》。我看,这个起点太低了,缺乏气量和前瞻性。如果是条例,也只能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不高是一个问题,关键是不能涵盖人大、检察院和法院等权力部门的信息公开。而后者,从某种程度讲,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更加深重。立法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大事,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但是,就目前报刊杂志和全国人大新闻网给我们的信息看,相关立法信息一个是内容太少,一个是滞后。很多立法,都是一些部门在运作,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立项后也仅是一个公告性质的东西,直到上会表决时,大家才知道法案是个什么样子,其中都经历了几稿?每稿都有哪些不同?利益交织点及相关利益的代表是什么?都无从所知。尽管这两年立法信息公开好了许多,但是仍不尽人意,更何况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缺乏法律保障。再有“两高”的权力运作信息公开问题,我们目前见到能够受到制约的是每年一度在全国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但是谁能坚定不移地相信在那么短的时间、那么多人的情况下,代表们能够全面审视检查两院一年来的工作?再者,话说丑点,即使报告中有些水分,如果没有日常信息公开方面的积累,恐怕到后来只能由报告者自己解释了。

因此,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运作信息阳光法》,是防止权力暗箱操作,遏制腐败,取信于民的重大法治要求。而且,在该法案中,应当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关系的信息列为优先、重点披露范围;权力运作信息公开是一般、基本的原则,不公开是极少数的例外,而且这种例外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并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开期限(解密期);在公开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内容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体的隐私,并认真划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有法案中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当给人民群众提供便利、低成本的查询渠道,所有的“点”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并确保在查询不能的情况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要加快国民诚信法律体系建设。这不但是对公民和组织个体的,也是针对公务员廉政的。对于诚信缺失究竟会给国家带来怎样的损失或灾难,尽管目前还缺乏科学的统计数据,但是任何有理性的人都知道那个数据肯定是惊人的。回忆一下我们每个人由于被别人欺骗时的愤怒,再看看各大媒体大量报道的执行难、商业欺诈等问题,人们就会明白,并感到一阵寒冷和无助。事情真的这么难解决吗?我看不是。关键是国家在这一块研究不够,立法不及时。

为解决国民不诚信给国民经济、国家信誉带来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混乱,应当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诚信法》,并以给每个公民设定统一的信用账号为基础(可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设计),基于该公民发生的一切各种民商事活动甚至犯罪信息均应当得以准确而完整地记载或查找,特别是不良的诚信记录。对于不良的诚信记录,应当公开并方便任何人查找。同时,在不良行为修正后,可以依法隐藏该不良信息。对于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的组织,应当确保公民和该组织之间信息的畅通,该组织应当确保该公民在案的不良信息在本组织内对任何一个与该组织打交道的外来个体公示。作为另外一个很关键的辅助,每个公民的信用账号必须确保被有关组织记载和跟踪,特别是负有不良信息的人。同时,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

这部立法,在实施中的效果可能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大量的科技投入,但是,没有人怀疑相关产出的巨大效能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声誉的重大作用。对于反腐败而言,如果我们个体的信用得到保障了,腐败的空间就会相应地缩小。关键是我们必须让不诚信者付出比他制造或推动腐败更大的成本。

(四)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监督法》。进一步保障新闻监督权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等宪法上的权利,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有人将新闻监督权称为“第四种权力”以褒扬它在监督权力运作、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权力运作和新闻监督,在本质是统一的,都是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但是,正如全面所说权力的特性,特别是在参杂人的意志后出现的问题,使得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都不敢放松对权力的监管。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已经被历史证明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力量。它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制定新闻监督法,目的是理顺新闻监督的权限、范围和程序,搭建人民监督与新闻监督的桥梁,同时,明确新闻媒体的责任和国家干预的情形和范围,将促进和影响“和谐”的事件、事情等要素依据事实和法律纳入到新闻中,并将它们原本地告诉人民群众,引导大家该如何做。在政府和新闻媒介的共同努力下,尽快构建一个和谐的公民自治社会、法治社会。

(五)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中央已经很清楚,不少人民群众更是深受其害。从2006年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活动查处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商业贿赂活动与腐败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力在商业领域的“寻租现象”到处可见。鉴于腐败关联人员之间的互动性,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活动,才能更好地惩治腐败。由于商业贿赂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必须下重拳,必须全面深入研究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并以立法的形式根治。

(六)要在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下功夫,及时修订国内的相关法律,并在国际反腐败协作机制上积极开展工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不少新理念,新措施,国内有些法律还不能完全与之协调,根据国际公(条)约优于国内法的惯例,我们要尽快修订或制定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要根据我国腐败分子外逃国家的去向,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工作,及时查找我们法律或协作上的“空白点”,以严密的引渡遣返条约来断绝外逃之路和外逃之心。赖昌星在加拿大与中国之间法律上的“拉锯战”就充分说明了我们加大相关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七)要以系统论的观点全面重视反腐败问题。反腐败不仅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还涉及到民族心理和文化传统。因此,我们应该从多方考虑、多处着手,从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努力,构建一套有效的,既符合我国特点又能与国际反腐工作接轨的工作机制。如前面所讲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问题,它就不仅仅是一个收入公示问题,还要考虑到如何确保公务人员工资薪酬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符合人的内在需求。廉政制度建设本身要求严格的监管和公务人员的薪酬一体化,而不是相反。但是,如何提高公务人员的薪酬并确保不同等级之间合理的差距,就是一个包括国民经济本身、技术、国民心理承受力和客观要求等诸多因素在内的复杂体。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展开。

综上,经过整理为此文,其中的不足甚至错误恐怕不难指正,但是,鉴于腐败问题对权力正确行使的腐蚀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以及反腐败工作的系统性、全民性乃至全球性,为匹夫者,当行其责,故大胆提出上述反腐设想,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