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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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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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1]19号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强化本市流入地、流出地和各级有关部门职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格局,促进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上水平、跨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属地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管理、城建、房地产管理、卫生、劳动就业、民政、交通、水产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居委会、农村村委会都要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市直单位和驻市单位都要接受所在地乡(镇)街办和居委会的管理,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双向考核。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流往异地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者落实补救措施,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据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组织集体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私营业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其负责所属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所属成年流动人口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建立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与其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掌握其流动情况、流入详细地址和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各县市要主动配合十堰城区对流动到城区的计划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不得以已注销其户口或流出多年为由拒绝配合,以免导致计划外生育。
  (五)依照《条例》规定,审核批准流出育龄夫妇的生育申请,落实有关奖励和处罚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入本地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成年流动人口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培训。
  (二)严格查验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外来单位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建档建卡。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其按以下规定限期补办:属省外流入的,应在50日内补办;属本省市、州流入的,应在15日内补办;属本市县市区之间流动的,应在10日内补办;属同一县市区之间流动的,应在5日内补办。限期补办时间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督促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组织孕情检查,督促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记录统计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负责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做好跨年度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年度检查审验。
  (四)对流动人口生育进行严格管理。对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胎的,必须查验核准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计划生育证》;对生育二胎的要查验核准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方可生育。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情况。
  (六)对违反《办法》、《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村(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无固定职业,从事劳务、经营或租房居住、寄住从事经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与辖区内的出租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以落实房主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
  第九条 成年流动人口抵达新的居住地,应当在3日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从业或居住的其他手续。无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补办。成年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每年年底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安、工商、城建、房地产管理、卫生、劳动就业、民政、交通、水产管理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应当首先查验流动人口是否持有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查验的,不得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根据成年流动人口的从业和居住情况,按地域和行业分别归口,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统计"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及单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单位干部职工雇佣的保姆,私营业主和个体务工、经商、办企业及其他招用挂靠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所在单位、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流动人口,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负责管理。
  (四)各类大型集贸市场、商业街、商场租赁柜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开办单位负责管理。
  (五)从事建筑施工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建筑公司(建筑队)和核准其在当地施工的城建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共同负责管理。
  (六)从事交通运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核准签发运输许可证的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七)从事劳务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核发务工许可证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及接纳其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
  (八)无从业单位随亲属居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九)购买土地、租用或购买公房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土地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或出售公房单位共同负责管理,私人出卖或出租房屋由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管理。
  (十)其他成年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管理。
  按以上分工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统一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接纳成年流动人口时,认真查验婚育证明并予以登记。
  (二)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订立从业合同的应载入合同。
  (三)随时了解掌握所接纳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采取节育措施的,应当督促其采取节育措施,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当负责动员其就地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四)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所负责的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手术,严禁出具假结扎、上环、人流、引产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育能力复通手术。在进行孕情检查、围产期检查时,要认真查验孕妇有无计划生育证明,并记录备查;在接纳孕妇分娩时,应当弄清是否属计划外怀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发现投宿育龄妇女中有逃避计划生育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查验承租者或承借者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或出借。
  第十五条 对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关单位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领取生活补助费外出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以原单位为主协同从业地(单位)管理。
  (二)破产企业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已重新就业的,由就业单位管理;尚未重新就业的,由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单位)共同管理。
  (三)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已重新就业的,由就业单位管理;尚未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管理为主协同现居住地管理。
  (四)农转非后仍在家务农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居住地负责管理;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由用工受益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管理。非法同居人员的计划生育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负责管理;因外出务工、经商户口被户籍地单方面注销的人员的计划生育仍由户籍所在地负责管理。
  (五)被开除公职人员、"两劳"回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计划生育,有从业单位的由从业单位为主负责管理,无从业单位的由居住地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应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报销。各县市流入到十堰城区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本人无力垫付引产手术费的,经城区通知后由各县市来人将其领回去做补救手术或负责垫付手术经费。
  第十八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如实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中积极实行计划生育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本市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员(已绝育者除外),应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及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单位或有关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罚:
  (一)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和不及时通报情况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文明单位评选及各类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者,流入地发现后要督促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并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取得联系,户籍所在地不配合或把人带回去后罚款了事导致其计划外生育的,由市政府对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二条 公安、工商管理、城建、房地产管理、卫生、劳动就业、民政、交通、水产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办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经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持证率达不到90%,验证率达不到90%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对该单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属生育多胎的,每生一个征收该单位计划外生育费20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罚或处理。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罚或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 公安、工商管理、城建、房地产管理、卫生、劳动就业、民政、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度考核。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工作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其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对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城区流入人口的验证率、计划生育率时, 同时计算流出县市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罚款及其他费用,应当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严禁贪污、挪用、浪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十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有关收费及罚款依据
  1、流动人口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依据省政府195号令第二十二条。
  2、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罚款依据省政府19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流动人口逾期不补办或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罚款500元,依据省政府19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征收标准依据省政府19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李玉华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涉及面越来越广,而且手段表现为智能化、集团化、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给未成年人本身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未成年犯罪的外部环境
1、学校
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之一,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导向标的作用。但是,现在的有些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
----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他们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心理。有的学校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缺乏修养,无正确人生观和奋斗目标。一旦走向社会便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行列。?
----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虽然现在社会各方面多注重学校的体罚现象,但现在仍有大量的未成年学生经常或偶尔被老师体罚、训斥。有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热爱和基本法律常识,歧视差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甚至把差生编入差班后座,禁止其他同学与之接近,许多学生中出现新的“厌学”情绪。致使许多未成年人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这些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就形成了社会管理未成年人的“真空带”和“断裂层”。他们由于没有机会接受高中或中专以上教育,也不具备参加工作的知识技能,整天闲逛在社会上,极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拉拢腐蚀,教唆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学校应是“一片净土”,但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桌球室、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使学生在耳熏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
2、家庭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家庭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部分农村家庭经济贫困,使大量未成年人辍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90%以上,农民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60%。在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仍然从事着传统农业生产,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基本上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加之农业耕地日趋减少,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同时缺乏科学技术和资金来源,因而农村家庭收入普遍较低,几乎只够维系全家人温饱和少量的未成年人教育的开支。在目前农村中、小学辍学者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家庭贫困原因所导致。
----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农村未成年人父母为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70%强,并且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父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对子女或是放任自流,或是娇生惯养,或是简单粗暴,对孩子根本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该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又因丧失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渐与其父母感情淡薄,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他们像一批批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地在原野上狂奔,企图从眼前“难以捉摸”和“扑朔迷离”的景象里,找出自己的希望之光,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更有甚者,父母本身就品质低下,问题多多,他们不可能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并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大卫•法林顿经过对365名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调查研究后,在其论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记载:“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及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另外,父母过分溺爱也应属于畸形家庭的一种,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往往会使一些子女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3、社会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贪污腐败、嫖娼宿妓、生活腐化、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等等,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目前,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黄色传媒 所谓黄色传媒,从形式上看,有各种出版物、音像制品、娱乐用品等;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有暴力凶杀、淫秽色情、低级趣味等内容的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传色情淫荡形象的CD片、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黄色传媒它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由黄色传媒诱发的强奸、流氓、抢劫、凶杀等等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黄色传媒本身。在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地受到黄色传媒的毒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黄色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直接诱发的作用。黄色传媒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毒害对未成年人尤为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特殊时期,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易受越界影响。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好奇心。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在黄色传媒的影响下,容易抑制不住生理躁动,便更可能冲破现行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道路。
----电脑网吧 “蓝急速”网吧纵火事件给人的教训是惨重的,它也使我们必须从另一方面来认识网吧。电脑技术是信息时代到来的标志,它给社会生产、科研、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电脑多种功能使未成年人迷恋,如网上聊天、恋爱、播放影碟、玩电脑游戏,查看网页等。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合理,导致电脑网吧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而没有强有力的部门和技术控制,黄色网站和反动邪教网站被未成年人访问,这就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带来无穷的后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
----司法制度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近几年,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预防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对有关防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传并不到位。另外,由于政府财力、警力等方面的限制,加之未成年犯人数日趋增加,许多监狱、看守所目前还无法做到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管分押。使未成年犯交叉感染,容易学习更多的违法犯罪手段,沾染更多不良的恶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因素
1、生理
犯罪的发生与人的体力的发展是相适应的。有些未成年人,体力不断得到发展,具备了犯罪的能力,便开始犯罪;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犯伤害与强奸罪的同时,开始了盗窃犯罪的生涯,最后,随着自己犯罪生涯的推进,犯罪类型会由暴力型向智能型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在这一段时期主要会有以下变化的出现:
----身体外形发生剧变。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同时,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内脏各个器官也都发达起来,体型也明显变化。从青春期开始,两性在体型上的差异逐渐明显,这一时期的少男少女们,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如缺乏正确的引导,对他们放任自流,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
----体内机能进一步健全。在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性的萌芽和成熟。这时,由于性激素分泌的增多,性腺发育开始成熟,性机能迅速发展起来,开始有了性的冲动。性激素分泌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性的生理冲动与体验往出现超常,对性有一种敏感,所以满足性的生理需要比较强烈。有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地接受了两性方面的刺激,使他们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以至走向犯罪和堕落。
2、心理
扭曲的心理因素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下列心理的畸形最易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逆反心理的畸形。逆反心理是每一个渴望独立的未成年人都具有的一个心理,发展严重的时候,他们就会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并刻意与父母、老师的规定、纪律对着干。这种心理常趋势未成年人出走、自杀、犯罪。
----好胜心理的扭曲和演变。好胜心理是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特点,引导的恰当,会成为他们奋发上进的内在动力。但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暗示下,他们喜欢模仿电影电视里的情节,甘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常常为哥们儿去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甚至行凶杀人。他们视打架斗殴为“英雄”,视冒险亡命为“快乐”。将好胜心的满足,建立在暴力与他人的痛苦之上。这种好胜心的扭曲和演变,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一大因素。
----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在这一时期,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在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少数未成年人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剌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一旦条件适宜,少数未成年人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
----利已欲、消费早熟心理的恶性膨胀。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孩子的家长,不对子女进行适当的教育,反而对子女过分娇惯、溺爱,使子女养成任性、自大、自私自利的不良性格。强烈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往往会产生低收入高消费的矛盾,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

未成年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会切实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未成年人才会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 利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