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川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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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川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指标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下达川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发行指标的通知

1999年5月12日 证监发行字[1999]5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原化工部)1997年度A股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推荐的发行上市企业。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不再具有管理企业的职能,且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下放到你省管理,因此,现将原分配给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下达给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请你省做好该公司申请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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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罗马尼亚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罗马尼亚总统扬·伊利埃斯库于2003年8月19-2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宣布两国将发展全面友好合作关系。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罗传统友好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宝贵财富,也是进一步深化双边关系的基础。中罗友好既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并在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框架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进一步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文教、科技、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中罗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中方高度评价罗马尼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对罗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努力表示支持,尊重罗与欧洲——大西洋一体化的选择,赞赏罗在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四、罗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罗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立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

  五、为促进双边合作,定期通报两国各自情况,并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双方愿加强两国元首、政府及立法机构领导人之间的政治接触。

  双方鼓励地方和民间机构开展直接合作,促进双边关系的全面发展。

  六、双方强调,经贸合作是两国总体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充分挖掘中罗经贸合作潜力,有利于加深两国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对近年来两国经贸关系发展的积极势头表示满意,愿共同努力,积极为两国企业和公司间的互利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并鼓励各自企业家在对方国家开展贸易、投资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为此,双方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推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加强经贸往来,促进相互投资并积极探讨在金融、旅游等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扩大合作的可能性。

  七、双方支持中罗公民扩大交往,以加深相互了解,巩固中罗友好关系。双方强调,依法尊重并保障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双方有关部门应为两国公民正常往来进行建设性合作。

  八、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当前重大地区、国际问题交换了看法。

  双方表示,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解决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安理会权威。

  九、双方认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体现时代变化、发展和进步的要求。联合国宪章的所有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成为建立新秩序的基础。

  十、双方认为,谋求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越来越对主权国家的安全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双方坚决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各国应履行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双方愿在国际舞台上就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加强磋商与合作。

  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决定继续加强在国际领域的合作,为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作出努力与贡献。

  十一、罗马尼亚总统伊利埃斯库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罗马尼亚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感谢邀请,并表示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罗马尼亚总统

  胡锦涛 扬·伊利埃斯库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于北京


厦门市关于违反证券管理规定行政处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违反证券管理规定行政处分试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监督,防止和处分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营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试行办法》应受到惩处的行为。
第三条 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买卖股票;其配偶参与买卖股票的,县处级工作人员应报市监察局备案;其他工作人员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监察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与股票审批、发行、交易和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投机买卖等,购买股票者应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利用职权优先买卖、内部买卖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证券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在证券发行、交易中,采取欺诈、舞弊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七条 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及审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足以影响股市行情波动的内部情况,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从股票交易中谋取私利,违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款为私人购买股票;但企业单位使用福利基金购买的股票不得分给个人。对违反此规定的个人或法人代表,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 股份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制作或者审核向社会公开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其他参考资料或者报告材料时,故意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赠或者以低于市价购买股票的;企事业单位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与或者以低于市价销给股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股票特许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手续费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试行办法》应受到惩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受到惩处的行为,可以附加适用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依照工商、税务、金融管理法规处罚的,移送工商、税务、金融管理机关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