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高教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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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高教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4〕3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高教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高教园区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宿迁市高教园区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扩大高教园区的集聚效应,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土地政策



第一条 凡在园区兴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的,按征地成本价划拨用地,其他项目按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根据项目的内容、规模和国家供地标准,以及投资者的开发能力和实际需要,由高教园区和校(院、所)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只要其用途不改变,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可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投资额大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对于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项目类型给予一定幅度的奖励。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五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前十年由财政按其缴纳额度全额进行奖励,后十年减半奖励。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一)对其所有自产自用应税货物,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十年由财政全额奖励,后十年减半奖励;

(二)对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设计研究等取得的技术性所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十年由财政全额奖励,后十年减半奖励;

(三)对从事非本行业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自身条件改善的部分,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应纳所得税。

第八条 在高教园区举办营利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机构的政策优惠。

第九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免收水增容费和供电工程贴费。

第十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三年内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教学研发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按每年度予以等额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及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或获得国家级嘉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由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章 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对进区投资兴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的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不作限制,只要符合投资主体资格、从业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即可。

第十三条 市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制,有关部门在接到手续齐全的项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

第十四条 无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大小、投资数额多少,都可委托园区代办有关手续,园区将安排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选址定位并办结征地手续后,高教园区负责将“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配套到用地红线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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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要求

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
2. 依据国家标准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
3.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6.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数量不少于5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尺寸(英寸) 液晶电视(元/台) 等离子电视(元/台)
能效指数
≥1.7 能效指数
≥1.9 能效指数
≥1.4 能效指数
≥1.7
19≤尺寸<32 100 150 - -
32≤尺寸<42 250 300 250 300
尺寸≥42 350 400 350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
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平板电视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1、2级能效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尺寸 开机功率 九点亮度测试功耗 九点平均亮度 被动待机功率 液晶电视
能效指数(EEILCD) 等离子电视能效指数(EEIPDP) 对比度 色域覆盖率 水平可视角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英寸) (W) (W) (cd/m2) (W)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LCD □PDP □其他_________
额定电压(V)
额定电流(A)
额定频率(Hz)
附加功能 □视盘播放 □计算机 □网络
□录像 □其它____________
供电方式 □内置电源 □外部电源,输出功率____________(W)
信号处理功率(W) □YPBPR分量接口输入(6W)
□模拟射频接口输入(10W)
□数字射频接口输入(17W)
屏幕有效尺寸
(长×宽) (mm×mm) 长_________×宽______________
3 额定功率(W)
被动待机功率(W)
有效发光面积(m2)
九点平均亮度(cd/m2)
能效指数(EEI)
固有分辨力(像素数) 水平________×垂直______________
使用外部电源的平板电视 最小平均效率
空载状态下的最大有功功率(W)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显示屏(液晶) 背光源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液晶面板
主要光学组件
显示屏(等离子)
电源板
图像处理芯片
待机控制CPU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网点
1
2
…….
二级销售网点
1
2
…….
三级销售网点
1
2
…….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期初库存(台) 生产量(台) 出货量(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尺寸(英寸)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金额
(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肃省房改办


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肃省房改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动,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包括:1.1993年以来,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和居民的公有住房;2.出售给个人的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3.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合作修建后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房改
房必须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第三条 试点市、县的条件:
(一)房改力度大,租金水平和售房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二)公房出售严格按政策执行,产权界定、产权发证工作正常;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清查,纠正了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了个人住房档案;
(四)房改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
(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四条 申请试点的市、县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试点方案,经地、州、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查验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房改房上市报告;
(二)房改进展情况、售房情况及售房档案建立情况;
(三)住房清查和个人住房档案建立情况;
(四)房改房上市应交纳的税费具体征管办法;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五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应经房改部门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个人可按规定补交房款,在依法拥有全部产权后上市,也可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用全部产权上市,收入按产权比例分成。
房改房上市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
(一)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
(二)改变居住使用性质的;
(三)出售后造成居住困难的;
(四)学校校园内、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住房;
(五)当地政府认为不宜上市的住房;
(六)省直副厅、地区(州、市)副处、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党委书记、经理、厂长)购买的住房,在当地二级市场开放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允许上市。
第七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时,如结构、面积、所有权人等变更,需经原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三)房改房出售后,售房人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也不能购买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享受政策优惠的住房,只能通过市场取得住房。
第八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下列材料:
1.向房地产交易部门递交房屋上市申请,经当地房地产部门签署出售意见;
2.递交房屋所有权证;
3.递交身份证、户籍证明;
4.递交财政售房款专用发票;
5.办理房屋价格申报,价格评估;
6.经政府清房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
(二)房地产部门确认可以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售房合同;
(三)办理售房过户手续;
(四)申请房屋变更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应按规定交纳下列税费: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按交易金额的6%综合征收,由卖方缴纳。售房人在交易日后一年内新购住房,视同居民住房调换,购房金额大于售房金额,综合税全部返还;购房金额小于售房金额,综合税按购房金额所占比例返还;
(二)契税。按交易金额的3.5%计征,由买方缴纳;
(三)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缴纳;
(四)交易代理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各缴纳50%。
第十条 房改房出售税款由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税款返还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场的房改房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出售同时转让。
第十二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个人交缴部分的本息在房屋买卖交割时随房转移、使用。
第十三条 房改房出租,必须在有关房改部门登记备案。部分产权房屋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按产权比例分配,个人只能收取与其所占产权比例相应的那部分收益,其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部产权房屋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的10%作为单位住房基金,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房改房严禁私下交易。凡未经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就私下出售或出租的,一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交易金额50%—100%的罚金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房改房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房进入市场试点的管理工作。



19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