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2:00:59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96号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的创建目标,根据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社区考核指标(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委〔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委会制定了《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对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力争每年创建一批绿色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省级绿色社区。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通过县(区)环保部门绿色社区预验收
  二、社区面积、居民户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社区分布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或社区居民户数大于300户(含)。
  三、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社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由负责直接管理的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居民对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大于80%(含)
考核组现场发放50份调查问卷,居民对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要求大于80%。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一、清洁能源
  (一)无1吨(含1吨)以下原煤散烧锅炉
  1.社区内1吨以下锅炉、茶水炉全部使用油、气、电或型煤等清洁能源。
  2.社区范围内1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工业型煤、配煤及低硫低灰份煤种(硫、灰份含量低于0.5%和10%)可视为洁净煤。
  3.考核检查时使用洁净煤单位须提供供煤单位相关合同和煤种的监测报告。
  (二)区内烟囱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优于国家排放标准
锅炉安装先进的消烟除尘设施,烟尘排放浓度低于GB13271—2001标准。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监测方法同于“烟尘控制区”复查和考核办法。
  (三)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100%,提倡使用太阳能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社区内居民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或民用型煤等清洁能源的户数与总居住户数的百分比。
  (四)烟尘扰民年有效投诉量不超过1次
  1.由区或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二、声环境
  (一)无超标固定噪声源
  1.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无明确厂界、单位边界的固定声源(不含空调器),不得由于该声源的存在使得最近民宅界外一米处超过相应的声功能区国家噪声标准。
  2.由社区所在地市或县环境监测站对社区固定噪声源进行调查统计,必要时补测边界噪声、填写社区固定噪声源调查统计表。
  3.出具社区内固定噪声源台帐。
  (二)无小五金加工场所
  社区内无小五金现场加工的场所。
  (三)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鸣
  社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包括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行驶道路,设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禁鸣标志。考核时应提供日常管理台帐,并听不到车辆鸣号。
  (四)对固定噪声源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2次,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3次。
  1.由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三、环境卫生
  (一)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
  社区内机动车及人行道路保持清洁,路面平整、没有明显的破损现象。
  (二)墙体及各种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社区内建筑外墙、院落围墙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三)生活垃圾袋装化,做到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1.生活垃圾袋装化,堆放在指定的相对密闭场所,分类收集。
  2.保洁车辆不得有整车垃圾滞留,当天垃圾当天清运完毕,最终送往卫生填埋或安全处置场所。
  3.社区内配有专职资源回收员,定人定点收集。
  (四)无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现象
  社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
  (五)饮食流动摊点规范管理,无占道餐饮排挡
  1.饮食流动摊点证照齐全,在指定地点经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气灶、气罐。
  2.摊点周边不得有果皮、塑料袋、包装纸、烟头等杂物,垃圾桶必须带盖。
  3.不得有一处占道餐饮排挡。
  四、环境面貌
  (一)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社区内各种机动车和自行车按规定有序停放。
  (二)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1.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2.对于城市排污管网还未到达的社区,生活污水要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区域内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无黑臭现象
  1.区域内各类水体有专职保洁员,定时打捞水面漂浮物,进行河道保洁;水面上无漂浮物;河道两岸无抛堆垃圾、杂物。
  2.社区内水体无黑臭现象。
  (四)无违章建筑
  无区、县级以上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自行搭建的各类建筑视为违章建筑。
  (五)无室外农贸市场
  社区内无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现象。
  五、绿化美化
  (一)新建社区和改、扩建社区的绿化覆盖率分别大于35%、30%
  1.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社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2.新建社区是指2000年以后建成的社区。
  (二)区域内四季有绿、三季有花,草坪、乔木、灌木合理搭配
  绿化要有较好的设计布局,结构合理,基本上体现四季有绿、三季有花;新建绿化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500米服务半径内有1公顷以上公共绿地
  位于社区内或与社区相邻的(服务半径500米左右)公共绿地,包括市民广场、公园和小游园等不少于1公顷。
  (四)无裸露土地
  无裸露土地是指社区内无黄土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
  六、“三产”管理
  (一)“三产”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1.社区内各类排污的第三产业必须持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2.“三产”污染防治措施要达到环保要求。
  (二)“三产”及单位食堂炊事炉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社区内各类“三产”及单位食堂全部使用石油液化气、煤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三)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油烟治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1.餐饮业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餐饮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排放必须经过治理。
  2.鼓励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1〕104号文件)所认定的环境监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净化装置;安装非认定产品,则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到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四)废油脂指定回收率达90%以上
  社区内餐饮业、食品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废油脂,由定点回收企业回收处理。
  (五)餐饮污水经滤渣隔油处理后排放
  社区内所有餐馆(食堂)均有滤渣隔油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理隔离出的渣油等污染物,用专用容器盛放,统一回收处理。
  (六)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社区内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批发、销售经营点。
  2.社区内所有餐饮、食堂、商店的食品包装等均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场随机抽查。
  (七)“三产”污染扰民年有效投诉量少于3次
  “三产”污染扰民投诉指社区各类“三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扰民的有效投诉。有效投诉解释同上。
  七、施工管理
  (一)建筑工地实施围挡施工、市政工地实施围栏施工率达100%
  1.建筑工地必须采用砖砌(粉刷)或彩钢板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沿市区主次干道工地围墙应做到美化、亮化。
  2.在建工程其外侧立面须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施工。
  (二)施工车辆清洗及时,进出通道路面洒水消尘
  建筑工地地面须做硬化处理,设置砼地坪冲洗台或其它相关设施。
  (三)易造成污染的材料、渣土等封闭运输、覆盖堆放
  工地内建筑材料须按总平面布局,做到合理、整齐堆放,并设置标志牌,各类松散建筑材料及渣土等应封闭或覆盖运输、堆放,确保不污染环境和路面。
  (四)施工污水不直接排入河湖,炊事使用清洁燃料
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工地炊事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焚烧废旧建材。建筑工地有专职保洁工作人员。
  八、环境宣传教育
  (一)社区内有浓厚的环境宣传氛围
社区内设有固定的环境宣传专用橱窗(橱窗规格不得小于2平方米)、警示牌等,社区内的醒目处有“环保公约”或守则,能利用重大环境节日组织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二)社区内环境教育有特色
  社区内学校全面开展环境教育,积极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社区内经常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社区阅览室设有公众环境书报架,征订环境报刊不少于两种,存有环保书籍20种以上。
  (三)社区内倡导绿色消费
  社区内无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现象;家庭和单位主动购买和使用绿色建材和其它环保型产品。
  (四)建立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由社区委员会组建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五)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在社区内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第三部分 审批程序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认为符合考核要求的社区均可提出申报市级绿色社区。
  二、申报市级绿色社区由申报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的预验收意见。
  三、申请报告须附创建市级绿色社区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应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体会;技术报告按照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体系逐项分析各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市环保局将组织考核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申报条件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由考核组出具考核意见。市环保局将对拟命名的宿迁市绿色社区分批公示,根据考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宿迁市绿色社区”,颁发证书并授牌。
  五、“宿迁市绿色社区”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市环保局将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和暗查,每三年对市级绿色社区进行一次复查,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六、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涉及环保、建设、经济、工商等多个部门,各县(区)组织建立由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参与的创建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七、申报时间:申报工作每年度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种情况:刑事案件先期按民事纠纷处理后,在民事判决未撤销情况下,刑事案进行了判决。

在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共存的情形下,其程序处理目前有两种模式: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生效民事判决,以避免判决的冲突;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或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补正裁定,建立修正判决的裁定制度。

首先,对第二种模式笔者并不赞同。刑事审判程序终结后,通过民事裁定解决民刑判决执行冲突之问题,理论上有困惑。民事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仅适用于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及民事立法中尚未考虑过的其它程序事项的处理,而不解决实体问题;其即使就某些实体作出处理,也并非最终处理,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民刑判决冲突情况下,若需要撤销在先民事判决,涉及到实体问题的最终处理,所以,直接用民事裁定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显然不妥。而且,如果未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以裁定的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则否认了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损害。

其次,对第一种意见,笔者也不完全同意。刑事审判程序启动前先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的确能有效避免民刑判决之冲突,但这种救济模式在操作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因为案件最终属于刑事犯罪或民事纠纷,取决于刑事审判结果。刑事审判程序终结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民事判决,实践中也有困惑,如:刑事诈骗按民事纠纷处理案件有一个特点,对被害人来说追回本金及损失是最重要的,而无论是民事侵权处理的结果(返还本金及赔偿损失),还是民事违约处理的实际结果(返还本金及利息),均是合乎常理的。如果启动再审程序,不仅增添当事人讼累,对司法权威也无益。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视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而定:如果生效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维持原民事判决;如果确定被告人有罪,导致民事判决确定的基础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有错误的,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判决;如果确定被告人有罪,但民事判决确定的损失与被害人实际损失基本一致,原民事判决亦得维持。因此,对于原民事判决应当在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再行处理。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就撤销原民事判决,这并不妥当。另外,如果是二审法院发现原民事判决错误,也不宜发回重审,而应由二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王 平 张玉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1]27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预算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属高等院校图书馆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图书馆项目”)的管理,保证高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 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和《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图书馆项目宗旨是:遵循高校图书馆建设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服务高校教学科研、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投入,加强全市文献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和整体化建设的投入,推动北京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目标是:加强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改善图书馆的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文献与服务需求,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人文素养和科技素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院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文献资源建设项目,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项目,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
第六条 文献资源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基本文献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学科专业纸制文献,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首都发展的需要;
(二)非纸本文献建设:在图书馆纸本文献建设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补充新类型、新载体文献(多媒体资源、课件、数据库、网络资源等),提高文献信息保障水平。
第七条 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包括图书馆管理、服务所需各类软硬件的购置、升级及配套环境建设、改造,数字化加工等。
第八条 办馆条件和育人环境建设项目包括:图书馆所需专业设备和家具购置,环境的建设。 
第九条 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项目是市教委委托市属高等院校建设的图书馆项目。项目建设的内容为:通过购入中外文文献数据库,直接面向高校读者提供检索服务;联合建设一批具有学科和学校特色的文献数据库;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业务工作;培训图书馆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
第十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中涉及基础设施改造的内容适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涉及信息化项目的内容适用《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统一领导,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市属高等院校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同时加强对图书馆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图书馆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为图书馆主管馆长。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及验收等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图书馆要充分利用资源和设备,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为学校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同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面向社会开展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努力提高图书馆资源、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图书馆项目申报程序:图书馆应依据学校实际需要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提出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经学校组织论证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项目产生的成果归市教委所有,其他项目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各单位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学校给予配套经费。图书馆正常运行和基本图书购置所需经费应由学校基本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市属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的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开支范围:
(一)文献资料费:包括中、外文纸介质图书、报刊;中外文电子图书、报刊、多媒体资料;文献类数据库使用费(包括一次性购置和年度镜像、包库访问权购置);课件等。
(二)项目所必需的各类软件的开发、集成、购置、升级等经费;
(三)项目所必需的各类硬件、各种专业设备购置等经费;
(四)数字化加工制作费;
(五)专业家具购置费;
(六)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其他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5%且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七)环境改造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环境改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经费。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3%,其他项目不超过1万元。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九)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项目开支范围还包括:
1.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图书馆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所需经费。
3.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必须制定完备的文献和设备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费购置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项目建设完成后,需向学校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市教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2年预算起执行。原《北京高等学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0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