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7:57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3日)

深规〔2005〕6号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选址许可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4 建设工程扩初设计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7 临时建设工程
  8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0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01号 许可事项:选址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现改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申请类别
(打“√”选择)

□ 新建 □ 扩建 □ 补办 □ 延期

计划立项
计划立项(前期)批文编号

计划立项(固定资产投资)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申请规模
用地面积: M 2 ; 建设规模: M 2

申请用途
(打“√”选择)

一、非经营性项目

□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 微利商品房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对外交通用地 □ 道路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 □ 口岸用地 □ 宗教用地 □ 福利用地

□ 工业用地(□ 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非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文教卫体用地(□ 文化 □ 教育 □ 科研 □ 卫生 □体育)

□ 特殊用地(□军事 □保安 □水域 □ 农业种养用地)

二、经营性项目

□ 办公用地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选址意向
(打“√”选择)

□ 待选址

□ 区 街道办 路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至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原建设用地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原建设工程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3.临时用地
  (1)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3)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F.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G.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e.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7)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8)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临时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
  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项目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重大项目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又未申请延期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招标、拍卖、挂牌除外)、《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方可申请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编号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申报事项
□ 新发 □ 变更 □ 遗失补发 □ 延期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 市政类

一、项目情况摘要: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覆盖率
建筑层数或限高
停车位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总建筑面积:

其中: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03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3.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政府投资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或咨询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间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并坚信这种合作将增强两国人民身体健康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规定,在对等与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 双方优先在以下领域开展卫生合作:

  (一) 居民的医疗服务

  (二) 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

  (三) 食品卫生和与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四)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病学监测

  (五) 环境与健康

  (六) 药政

  (七) 传统医学和生物学

  (八) 针灸

  二、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不排除在其它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合作:

  一、 交换信息

  二、互派专家

  三、交流两国在重点问题的经验

  四、派遣学者参加对方全国性医学科学活动

  五、共同开展卫生保健项目

               第四条

  双方在药政领域的合作如下:

  一、 促进在药品法规和管理方面交流经验

  二、为药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双方协助在医学科研机构、医科大学、国家医学中心之间建立直接合作,以便彼此交流双方在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和新型医疗设备等领域的信息与经验。

               第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传染病、非传染病预防和国家卫生监督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双方相互通报各自国内发生的重大疫情和出现的重大传染病。

               第七条

一、双方将互派专家和其他卫生工作者,以便交流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在重点领域共同开展活动,条件如下:

(一)在非外汇支付和对等的基础上,每年交换30人日。派遣方承担国际往返旅费和医疗保险费。接待方承担住宿、国内交通和膳食费。

  (二)在外汇支付的基础上,派遣方承担住宿、国内交通和膳食费。

  二、根据各自国家的规定提供住宿、国内交通和膳食费。

  三、双方应在专家出发前两个月提供在外汇支付或非外汇支付基础上派出专家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双方在邀请专家参加学术会议活动时,应在邀请信中注明经费情况。

               第九条

  一、双方将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为负责协调与执行本协议有关活动的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的代表将轮流举办工作会议,就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工作会议将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

  三、本协定于二000年6月28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加利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 家 璇     ILKO SEMERDJIEV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4]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用好国债资金,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进度。2003年项目尚未确定系统集成商的,要于今年年底前确定,明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建设;年底前如仍不能确定的,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意见,与2004年项目合并管理。2004年119家市场,要在2005年3月底前确定集成商,4月底报我委审查技术方案,5月底完成设备采购,6月底完成项目建设。

二、做好集成商招标工作。各项目单位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好信息系统初步设计,参照我委组织专家编写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集成商招标文件,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在14家入围单位中确定系统集成商。14家入围单位名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入围单位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1471号)。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要经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审查。招标结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备案,我委不再审查。

三、做好技术方案设计工作。项目单位与中标的集成商签订合同后,集成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信息系统详细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计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当超前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考虑未来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其中数据传输接口和商品编码要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629号)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按《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专题研究。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设计完成后,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再进行软件开发和设备采购。

为加快审查进度,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已完成的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分期分批集中审查。

四、做好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工作。我委批准技术方案(含主要设备清单)后,各项目单位或集成商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864号)中规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价格及售后服务等内容,按照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的供货合同范本,与设备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协议。凡使用与我委统一招标设备相通的设备,各项目单位或集成商必须统一购买统一招标的设备,不得自行采购。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我委核准。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对中标设备的技术参数做适当调整,供需双方可以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最终供货价格。设备到货后,供货商要配合集成商做好安装调试及系统集成工作。

五、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信息系统竣工验收标准后下发。系统集成完成和试运行后,先由项目单位审查验收,然后报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整体验收。我委将对部分重点项目组织抽验。

六、集成商和供货商要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集成商不得向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压价、回扣等附加条件。若有举报并证据确凿,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各供货商也要切实履行投标承诺,提供合格产品和售后服务。对弄虚作假、没有切实履行承诺的供货商,将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加强资金管理。国债资金必须主要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两大系统按《技术方案》等相关标准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实际投资在250万元以下、节省投资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的,要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报我委审批;实际投资在250万元以上的,节省的资金可以报请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并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抄报我委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监督市场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两大系统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没有遵守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有关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进度慢、质量差、不能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省(区、市),在今后的项目安排时将减少安排其项目或不安排项目。

八、做好检验检测设备采购工作。我委检验检测设备招标结果公布后,2003年的81家市场要按上报的数量与各检测设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2004年的119家市场要按《技术方案》,尽快提出需统一采购的检验检测设备清单,由我委统一招标。

九、建立月报告制度。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我委,包括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息系统进展情况等,具体要求见附表。

附表: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