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46:15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3年10月30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于1979年曾共同印发了《关于学校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加强少先队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81年,共青团十届三中全会遵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作出《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决议》后,少先队组织进一步贯彻“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方针,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即把全体适龄少年儿童组织起来,学习共产主义,从而使少先队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的需要,现就小学少先队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她对少年儿童的教育作用是通过特有的组织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和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来体现的。多年的实践证明,少先队组织是整个少年儿童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的得力助手。她与学校教育紧密关联,相辅相成,各有侧重,不可分割。为了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纪律,立志为人民、为祖国、为人类做贡献的一代新人,学校少先队工作不能脱离学校工作的实际和教育工作的规律;同时,教育部门和学校更要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否则,是不能全面完成学校的教育任务的。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行政领导要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县、区教育部门分管小学的负责同志应把关心、指导少先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指定一名干部经常联系。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对少先队组织的领导,学校行政要将少先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经常听取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指导帮助。
团委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对每个时期少先队工作的部署,要注意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主动地向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部门汇报学生的情况及少先队工作,以取得党支部的领导和学校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
二、各地团委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配和聘请工作。较大的小学(一般指15个班级以上)要设专职大队辅导员。农村小学应按学区(公社、乡)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可以由学区中心小学的大队辅导员兼任,也可由其他人员兼任。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专职学区总辅导员。
小学大队辅导员可按相当于所在学校的教导副主任管理和使用。有条件的小学还可以选聘副校长或教导主任、副主任兼任大队辅导员,再配一名副大队辅导员。为了更好地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应吸收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参加所在学校的校务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要保持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相对稳定,以利于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少先队的工作水平。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配备,由县、区团委和教育部门共同商定,团县、区委聘请。教育部门和学校调动大队辅导员工作,要征得当地团委的同意,并做到随缺随补。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辅导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做好工作。对于从事少先队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少先队辅导员应予以表彰。在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教师职称时,对于担任专职大队辅导员的教师,其业务考查应将其担任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能力和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并注意征求团委的意见。
三、各级团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工作。根据1979年联合规定中关于“在师范学校和师资训练班,应尽可能讲授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的要求。为使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1983年秋季起,在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学》中增加《少先队工作》一章。在教育实习时,也要把辅导员工作列为实习内容之一,并可组织有关这方面内容的讲座。对此,各校在教学中要予以落实;当地团委要积极进行协助。对现任大队辅导员和总辅导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除各级团校外,有条件的师范和进修院校,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开办辅导员培训班。《辅导员》杂志是辅导员业务学习和交流经验的阵地,各地应积极支持办好,并为组织辅导员学习创造条件。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少先队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根本途径。为了更好地在学校教育中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全日制六年制小学的少先队活动在班队活动时间中统筹安排,各年级每周应安排一课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文化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学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青少年及语言文字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两国政府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双方各派遣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七天。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文化部和韩国外务部商定。
  二、双方各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化部代表团和韩国文化体育部代表团互访七天。有关具体事宜,由中国文化部和韩国文化体育部商定。
  三、双方各派遣五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团互访七天。
  四、双方各派遣三人组成的图书馆代表团互访七天。
  五、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各种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家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在计划期间,每年派遣艺术表演团体互访。有关互派艺术表演团体的次数、艺术团种类、规模、时间、费用等具体事宜,由中国文化部和韩国文化体育部商定。
  六、双方鼓励对方代表(或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比赛和国际艺术节等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
  七、双方鼓励两国艺术教育部门的教授、讲师、学者进行交流和互访。
  八、双方鼓励两国的青年艺术家和民族艺术家进行交流和互访。
  九、双方鼓励两国舞蹈、话剧、传统艺术等方面的有关团体和艺术家进行互访演出,并鼓励对方的有关人员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艺术交流活动。
  十、双方鼓励两国美术、书法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双方鼓励中国艺术研究院和韩国艺术院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有关具体事宜,由两院商定。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美术馆和韩国国立现代美术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有关具体事宜,由两馆商定。
  十三、双方鼓励包括国家图书馆在内的两国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鼓励两国主要图书馆专业人员的交流,并互换包括微缩胶片、电子出版物等在内的现代科技书刊等学术资料。
  十四、为具体履行中韩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派遣五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互访七天,并就博物馆及文物部门的交流事宜进行相互协商。
  十五、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韩国文化艺术振兴院等有关团体派遣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由有关部门商定。

  第二条 教育学术
  一、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互派代表团考察了解对方国的教育情况。
  二、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互换信息资料以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三、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研究机构以及重点实验室建立交流关系,就双方感兴趣的专业学科直接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的教授、教师、研究人员赴对方国任教、讲学及从事学术研究。
  五、双方鼓励两国教育部门互换奖学金生,并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学习、研究,两国教育部门为他们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方便。
  六、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语言教学和对对方国的有关研究,并在人员交流、教材、图书资料等方面予以支持。
  七、双方鼓励两国的专家、学者对两国教科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支持和促进两国的语言文字专家就汉字标准化问题进行合作。

  第三条 新闻出版
  一、双方鼓励中国新华通讯社和韩国联合通讯社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并协助双方履行两国通讯社签订的协议。
  二、双方鼓励两国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派遣代表团互访。
  三、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优秀作品在对方国翻译出版。
  四、双方鼓励两国的出版部门相互交换印刷技术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并协助双方广播电视部门履行签订的广播电视协议。
  二、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相互交流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交换反映日常生活、文化、科学、教育、体育、青少年、音乐节目在内的有关素材。
  三、双方派遣电影主管部门的官员和电影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互访。
  四、双方在各自国内根据互惠原则,定期举办电影周和电影回顾展。有关具体事宜,由两国电影主管部门商定。
  五、双方鼓励两国电影主管部门协商合拍影片,并为对方提供方便。
  六、双方支持两国电影主管部门相互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电影节活动。

  第五条 体育、青少年
  一、双方鼓励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韩国文化体育部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中韩两国体育部门合作协议。
  二、双方鼓励相互邀请对方国体育代表团、选手和运动员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及友好比赛。
  三、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经过协商进行以下交流:
  (一)互换运动员和教练员;
  (二)两国的体育运动队进行共同训练;
  (三)相互邀请和举办两国体育官员、裁判员、教练员以及其他体育专业人员参加的研讨会等有关会议;
  (四)为互换提高竞技水平和促进体育发展互换有关的出版物、影像资料和信息;
  (五)相互举办旨在发展群众和学生体育以及人民健康、康复等方面的体育活动,并交流有关的资料;
  (六)共同开展体育医学和体育科学的研究和知识普及活动;
  (七)共同开展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技术研究活动及信息交流。
  四、双方在必要时可轮流在中国和韩国召开有关执行两国体育交流计划和体育教育、康复等方面发展问题的会议。
  五、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通过互相协商,达成两国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体育交流计划。
  六、双方鼓励两国青少年主管部门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每年派遣青少年指导者组成的代表团互访。
  七、双方鼓励相互邀请对方国家青少年参加在本国举办的青少年国际活动。
  八、双方鼓励两国青少年主管部门通过协商在以下方面进行交流:
  (一)每年相互邀请二十名青少年互访;
  (二)相互交流有关青少年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语言文字
  一、双方鼓励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和韩国国立国语研究院开展汉字标准化问题的研究。
  二、双方鼓励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和韩国国立国语研究院相互邀请对方代表团、考察团互访。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三、双方鼓励在北京或汉城召开第一次中、韩语言文字专家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有关具体事项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其他及财政
  一、本计划应在遵守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力确保本计划各条款的实施。必要时,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对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相互协商。
  二、本计划不影响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达成的现有交流计划的效力和时间以及其他交流计划和项目的实施。
  不属本计划又确需追加的项目,在互惠原则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实施本计划的交流费用,由双方各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双方决定中韩第二次文化共同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在汉城举行。有关第二次会议的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
  五、本计划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代表,已在本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维学                金永基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渔船违章变更船籍补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渔船违章变更船籍补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答复
财农税[1994]44号

1994-11-17财政部


大连市财政局:
  你局大财农税字(1994)18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源头控制,防止税收流失,严肃税法,对个体渔船违反国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规定,将船籍从所有者户口所在地迁往水产捕捞农业特产税定船定额征收标准较低地区,所纳农业特产税税额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的应纳税额的,其差额部分,由户口所在地征收机关予以补征。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