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特别处理上市公司恢复正常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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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特别处理上市公司恢复正常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特别处理上市公司恢复正常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公布年报后,可能出现盈利股票恢复正常交易的情况。为妥善处理此类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果年度审计报告是不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解除申请公司的特别处理。
二、如果年度审计报告是有解释性说明段或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决定是否解除申请公司的特别处理。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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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等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共青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网络游戏综合治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文化部指导下,2010年2月由部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试点启动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以下简称“家长监护工程”)。各经营单位建立“家长监护工程”服务页面,公布专线咨询电话,开通在线受理渠道和其他受理方式,为家长提供管理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的具体措施。该工程实施以来,在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欢迎。

为进一步扩大“家长监护工程”覆盖面,巩固和深化企业与社会、家长与未成年人的互动机制,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在网络游戏行业全面实施 “家长监护工程”。现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增进协作,落实“家长监护工程”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增进协作,落实“家长监护工程”监管责任,加大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文化行政部门要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文明办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扩大工程的社会影响,营造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特别是学生、家长的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科学使用互联网,帮助家长通过“家长监护工程”提高网络干预能力,从预防入手控制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网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文化等部门,对有关部门认定为执行“家长监护工程”不力的网站,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关系的验证工作,确保既解决实际问题,又不损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要发挥青年志愿者的帮扶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健康上网的指导,结对帮扶有网络沉迷倾向的未成年人。

二、强化监督,提高“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成效

为提高实施成效,文化行政部门将开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家长监护工程”培训考核;对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家长监护工程”进行监督,继续发挥好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办理家长及用户举报,做到有报必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实施“监护工程”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是一项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指导下,社会和家长参与,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社会行动,旨在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地参与网络游戏,构建和谐家庭关系。该工程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一、“家长监护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服务页面,公布专线咨询电话,开通专门受理渠道,介绍受理方式。

(二)家长需要了解、引导、控制孩子游戏活动的,由家长向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合法的监护人资质证明、游戏名称账号以及限制措施等信息。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每天或每周玩游戏的时间长度,限制玩游戏的时间段,或者完全禁止。

(三)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家长要求对未成年人的账号采取限制措施,并持续跟踪观察,及时反馈该账号的活动,为家长提供必要协助,制止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不当游戏行为。

二、实施“家长监护工程”的具体要求

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做到“四有”,即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

(一)专人负责

1.要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并将指定负责人及联络方式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培训专门服务人员对“家长监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解答和服务支持;帮助家长了解被监护人游戏行为,提供家长与被监护人进行沟通的建议;

3.服务人员要持续跟踪每个申请,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反馈该账号的活动,了解未成年人参与游戏的状况,为家长提供必要协助。

(二)专线电话

1.开通单独的专线服务电话(区别于普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解答和受理服务;

2.在原有的客服电话中提供转接到专线服务电话的链接;

3.要提供多种服务渠道,确保家长可选择最便利的方式提出服务申请(传真、网络申请、电子邮件、信函邮寄、上门申请等)。

(三)专区设置

1.在网站设置“家长监护工程”专区,在主要运营产品网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进入该工程页面的链接方式;

2.专区要有对工程情况、申请条件、处理流程、可采取的监护结果等事项的说明;

3.要在专区显著位置设置监护服务申请入口、受理方式(家长监护专线);

4.专区要预设好问题和答案,或展示虚拟案例操作流程及结果,供家长阅览和参考;

5.专区要设置服务申请进度查询;

6.专区要登载《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附件2),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地玩游戏、玩健康的游戏。

(四)季度报告

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家长监护工程”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咨询数量、申请数量、受理与完成情况、重点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说明,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文化部在中国文化市场网设置“家长监护工程”专栏,公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名录、各经营单位“家长监护工程”服务网站主页、热线电话等信息,供家长和社会查询和监督。


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

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


随着网络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参与游戏,在政府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家长也应当加强监护引导。为此,我们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提供以下意见:

一、主动控制游戏时间。游戏只是学习、生活的调剂,要积极参与线下的各类活动,并让父母了解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行为和体验。

二、不参与可能耗费较多时间的游戏设置。不玩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不玩有PK类设置的游戏。在校学生每周玩游戏不超过2小时,每月在游戏中的花费不超过10元。

三、不要将游戏当作精神寄托。尤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压力和挫折时,应多与家人朋友交流倾诉,不要只依靠游戏来缓解压力。

四、养成积极健康的游戏心态。克服攀比、炫耀、仇恨和报复等心理,避免形成欺凌弱小、抢劫他人等不良网络行为习惯。

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家庭、朋友身份信息,家庭、学校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防范网络陷阱和网络犯罪。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0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房管、市政、国土、水利、园林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城管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

第八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者工程拆迁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租用他人场地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使用协议);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市城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未设置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上述条件中有关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凡建筑垃圾处置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因建设施工、拆除(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区域单独存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地出入口和消纳场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备冲洗设备,车辆不得带泥上路,在运输建筑垃圾的道路上,应配备足够保洁人员,及时清洁、冲洗路面,每日六时前必须清理完毕。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擅自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从事有噪声的装卸及运输作业。

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消纳场所)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运输中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市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依法检查。

第十六条 承运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全密闭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整洁。并保持车身整洁,各种标识完好。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核定并公布。

凡要求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地的管理人员,应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完毕,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市城管局联系,经市城管局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对延期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阻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拖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权利。凡举报属实的,将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 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有关责任者还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有关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找不到责任者的建筑垃圾,由所在地的区渣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