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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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5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二○○二年七月三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 程、贮存、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包括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生产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除了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长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躁声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第八条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包装场所和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场所。其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五毒材料,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度、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1—2度,内设窗台或不设窗台,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理、容器必须专用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施有效的防尘、放鼠、防蚊蝇设施。
第十七条 在生产、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性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助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车间从业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有微生物指标的还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应设有专用包装场所,其包装场所应具有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

第三章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安全保证体系,根据生产工艺制订各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具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种原料,采购时间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通告名单以外的品种、不能用非食品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验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每批产品的各项原始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产品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应妥为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响应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均应清洗、消毒,并有记录、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应污染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强酸、强碱等化学腐蚀性物质,粉尘、噪声及其他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达到相应国家标准。

第四章 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应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并分类分区贮存。
第三十条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并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加贴标签标识,防止相互混杂。贮存条件应根据产品特点,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必需清洁、无毒。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晒措施,保证产品卫生安全。

第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及病源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第三十五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食品添加剂卫生的活动。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戴戒指、耳环、喷香水等。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和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前必须洗净双手,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有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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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供销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负责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承担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棉花等重要物资和烟花爆竹的经营服务工作。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负责市供销社直属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四)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供销合作社设6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信息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机关财务、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编写供销社年鉴、史志及学会事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务、信贷、统计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指导本系统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筹集、调剂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负责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审查社有资产开发、置换、处置方案,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三)合作指导处

 宣传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县(市)、区供销社的改革和农村系列化服务;指导基层供销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劳动竞赛、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编制全市供销社系统改革改制和科技、工业、基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供销社系统经济开发、企业管理、国际合作、经营贸易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五)宣传教育处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职工思想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及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工作;做好系统内养老保险、工资计划管理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供销社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2人(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人,工勤人员编制4人)。领导职数配理事会主任1人,理事会副主任4人;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副主任2人。处长7人,副处长3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9日〔86〕冀法经字第13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判决或者调解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因此,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的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在冻结期间,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就该
笔银行存款再行冻结,银行亦不得自行解冻或者回收用以清偿到期贷款。
根据你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在1985年10月24日裁定冻结了山东省惠民县姜楼乡农民路培泉借用本乡冯王劳保厂农行帐户存入的六万元沥青款,并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路培泉借用该帐户存入
的六万元沥青款虽在1985年10月18日,但是委托惠民县人民法院代为实施冻结措施却在10月28日,晚于临邑县人民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在临邑县人民法院先行采取了冻结措施之后,又接受海港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在同一银行帐户上的同一笔款额,实行重复冻结是不当的

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后,遇有其他人民法院要求执行该笔被冻存款的,如果被告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要求的,可按比例分配。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上级法院协
调解决。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上述情况时,亦应照此办理。



198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