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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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地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2005年6至10月间的每月10日,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以下内容: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和喷涂"毒""爆"文字。如发现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充装环节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充装记录,严禁超装、混装、错装。

  (四)罐车充装时,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和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严禁超装罐车驶离充装单位。

  (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和运输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由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六)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应当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三、建立联动机制,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公安、交通、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制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处置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确保一旦发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能及时、有效施救。

  四、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车辆本质安全,加强运输安全监控

  (一)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企业实际,在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中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一步提高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的阻燃、防爆能力,提高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本质安全度。

  (二)加快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的全程监控。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配合交通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审验,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挂靠运输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或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关于"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配合公安、交通、质检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运载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质量的检测、检验进行检查,杜绝非法改装、拼装及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车辆运行。

  附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报表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月报表
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检查情况 现有仓储、销售企业总数
集中检查的仓储、销售企业数
集中检查发现的未建立或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企业数
检查后,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企业数
集中检查发现的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企业数
检查后,在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企业数
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 现有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的企业总数
集中检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未查验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具提货单据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未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或未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或未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未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的企业数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对制定的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次数
社会施救力量(机构、单位、人数、装备、经费)
施救物资装备器材数量
专业防化单位数
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数
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接警次数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在每月10日前将报表传真至总局危化司,传真电话:010-6446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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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法[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3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了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对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做好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去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巩固和深化了整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蔓延的势头,继续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但是,当前整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然严峻,市场经济秩序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侵权盗版行为仍较严重,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屡禁不止,涉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证券等金融领域犯罪、非法传销行为在有的地方仍然猖獗。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相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把保障和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打击重点,。继续抓好大要案刑事审判 ,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继续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展开,以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为此,各级人民法院今年要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虚假广告犯罪、非法行医犯罪、商业欺诈犯罪作为突出的打击重点,坚决、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各地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起诉到法院的走私、偷骗税、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数额巨大、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导,一审法院要确保起诉后及时审判,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要将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深挖经济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通过公正高效审判经济犯罪大要案,震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推进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刑事审判和加大刑罚打击力度的同时,要注重发挥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职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通过民商事审判有效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民事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坚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其它法律文书,保证被法律确认的财产权利真正及时落实到权利主体手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对于办案和调研中发现在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预防犯罪。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靠打击和整顿,更要靠规范和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把案件审理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继续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方针,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已将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对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有关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在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各地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主动开展上述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从而不断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工作水平,维护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公开审判和法制宣传,保持打击声势和力度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好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的同时,注重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实践证明这是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审判效果的有效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等三项整规重点工作,围绕打击重点,继续与新闻宣传部门配合做好宣传报道,采取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宣告人民法院的严正判决,始终保持对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营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2005年5月14日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附件:1.区位等级修正系数表
2.用途修正系数表
3.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
4.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申请表
5.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表
6.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本市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未竣工先使用的应税房产和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测算基数×区位等级修正系数×房屋用途修正系数×层次、结构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成新度修正系数×70%
第四条 测算基数的涵义。
测算基数是指五级区域低层办公房产不考虑70%扣减额的价格。2004年的测算基数暂定为12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区位等级系数的确定:
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的确定方法确定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确定后,在区位等级系数表中查取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系数。
第七条 房屋用途修正系数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 。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应税房产的用途确定后,在用途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用途修正系数。
第八条 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层次的确定:三层以下(含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含六层)为多层,六层以上为高层;
结构的确定: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应税房产的层次、结构确定后,在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中查取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第九条 成新度修正系数的确定
根据应税房产的建成年代,确定其成新度修正系数。1980年以前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5, 1981年至1994年之间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7, 1995年以后的应税房产不进行成新度修正。
第十条 本办法的测算基数和各类修正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
第十一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