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2005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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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2005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2005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2005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全市2005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
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5〕3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土地利用率、经济密度和社会贡献率,构筑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平台,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婺城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金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实行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
(一)集约利用土地(35分)
  1、入园企业投资强度(10分):按签订入园企业综合计算新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达到金政发〔2005〕31号文件第10条规定要求的,得5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家企业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园区供地率、存量土地利用率和处置闲置土地率达到省、市规定标准的,得5分,达不到标准的每项扣1分。新引进市域外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家企业另加1分。
  2、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办法(15分):规范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周期(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贡献率、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得5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得5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发生重大土地信访事件的不得分;企业入园后,原则上必须半年内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符合要求得5分,未达到开工或竣工要求的,每家企业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10分):对新进项目收取每亩0.5—2万元的项目建设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及达标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返还或扣取,符合要求得10分,未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的不得分;未按制度执行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二)提高经济密度(35分)
  1、入园企业经济密度(15分):区内投产企业平均实现年销售产值100万元/亩,得10分;每提高或减少10万元/亩相应增减1分。根据园区提供的区内年报,经核实,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销售产值占整个园区比重达70%的,得5分,每提高或降低10个百分点相应增减1分。
  2、入园企业税收(15分):区内投产企业当年纳税平均达3.5万元/亩,得10分,每提高或减少1万元/亩相应增减1分;税收占销售产值比重达4%,得5分,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增减1分。
  3、招商引资(5分):引进外资达标,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最高另加5分。引进外资按市政府或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指标未分配到位的酌情计分。市区各园区及功能区在上海闵行区七堡镇环城生态绿化带产业梯度转移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另加3-5分。
(三)园区规划建设(10分)
  1、园区规划(5分):制订、修编园区建设控规和详规,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有完善的金融、商业、文体等配套服务功能,园区开发按规划组织实施,符合要求得3分,一项不符要求扣1分;组织开展“城中村”、“园中村”改造,建设农民新村,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
  2、挖潜配套完善新开发面积(5分):新开发面积按分配用地指标全部完成得2分;积极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有实际成效的得3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超500亩以上的,按每500亩另加1分。
(四)园区基础管理(20分)
  1、孵化中心(5分):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面积达标,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20%增减1分,最高可加5分。2005年市区完成20万平方米,其中婺城区6万平方米、金东区6万平方米、市开发区8万平方米。婺城区、金东区要将任务数分配到各开发区(功能区);各县(市)开发区(园区)按县(市)政府分配指标进行考核,指标未分配到位的酌情计分。
  2、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5分):按规定要求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区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达80%以上,定期开展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实施园区内企业接收失地农民奖励政策。根据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计分,最高得5分。
  3、工作制度(5分):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创新园区建设思路,及时完成市园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准确及时、重视信息交流沟通等。根据工作情况记分,最高得5分。在园区建设开发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4、安全生产(5分):所辖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建设、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1人的扣2分,死亡2人以上的扣5分,每重伤1人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如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园区办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统一进行考核。先由各园区及建设指挥部参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定,报送考核材料,再由考核组考核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时间
  2006年2月。
五、奖励办法
  1、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全市评出园区建设综合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2、3名,投资强度奖、经济密度奖、引资先进奖、规模经济奖等单项奖若干名,综合奖和单项奖可重复评取,但不重复计奖。奖励对象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领导班子成员。市区奖金由市财政承担,其它开发区(园区)由各管委会财政承担。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园区建设综合奖得奖单位班子成员每人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单项奖奖励4000元。在全市考核的基础上,市区再另行单独考核,奖励标准同全市,奖金按高计发,不重复奖励。
  2、得奖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由各管委会(建设指挥部)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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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地质队探矿工程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工地质队探矿工程管理规定

1989年4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化工探矿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地质找矿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应改革和开拓地质市场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探矿工程(包括岩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施工、钻探和坑探等)是地质勘查工作直接取得地下实物资料和普查找矿、探明矿产储量的重要手段。要实现探矿管理由生产型管理转向生产经营型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要切实执行部颁以及局(公司)队各自建立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定期检查,并与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挂钩,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整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健全技术责任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探矿副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全队的探矿工程技术工作。
第五条 进一步发挥探矿部门的职能作用。探矿部门是各级领导指挥探矿生产(包括对外施工,下同)的参谋部门,在组织生产中起承上启下的疏导作用,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但在安排和处理与探矿生产技术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时,探矿部门应起主导作用,并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探矿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劳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的进步和业务的提高。对生产管理和新技术推广有贡献的或撰写优秀论文的探矿技术人员要表彰和奖励。贡献大的要重奖。
第七条 扩大服务领域。广泛开辟探矿工程市场是搞活地质队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探矿部门的长期任务。必须将探矿工程服务纳入探矿部门日常生产技术管理轨道,切实抓紧抓好。
第八条 加强机台、坑口领导,建设文明机台、坑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探矿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探矿副总工程师技术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 探矿工程管理机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生产副队长和探矿副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抓好探矿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探矿科技发展规划,编写探矿工程各类施工设计书。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探矿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贯彻有关探矿工程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规程、办法、标准等,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掌握生产动态。加强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分析。对生产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空发性问题,负责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应掌握国内外探矿工程科技动态及信息。
5.积级引进。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改进探矿工艺和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使探矿工程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注意积累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做好建档、建卡、汇总、分析研究和总结上报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7.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探矿技术人员的业务提高和工人的技术培训。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探矿机(坑)长,班长的配备、提拔、晋级和奖惩等方面的建议。
8.协助领导做好机台、坑口建设工作,积级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机台、坑口活动。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装备更新改造,物资计划和供应,专业定额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探矿副总工程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队的探矿工程生产、技术、科研、技术革新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领导工作。
2.组织探矿技术人员制定探矿工程的长远发展规划、科研和新技术引进规划及各项质量标准。
3.负责审批队印发的探矿工程技术文件和技术操作细则等。
4.主持审查探矿工程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总结。
5.负责组织召开全队探矿专业会议,研究和总结交流探矿生产、技术工作。
6.根据探矿生产和发展需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探矿技术人员的使用、提拔、晋级、奖惩、调动和调配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7.对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技术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三章 探矿工程施工设计编审制度
第十一条 切实执行施工设计制。凡动用探矿工程的矿区或工程施工,均必须以地质设计(合同)为依据,编写探矿工程施工设计书。必须坚决执行没有设计不准施工的原则。施工设计(含对外承包工程)是探矿生产的作战方案。是制定生产和作业计划、组织生产的依据,也是编制预算、签订经济合同的基础。
第十二条 施工设计书的编审按地质矿产部颁发的《探矿工程设计的编写与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按设计要求盲目施工的,应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先进合理,在生产中收到明显经济效益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生产、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施工准备。要根据施工设计和生产计划做好充分、周全的生产准备工作。对于技术、组织、孔位、场地、设备、工具、材料、生活设施等项准备工作,要有进度计划。具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专人层层落实。各项准备工作都要力争超前,定期检查(自检、互检、最后验收)。主要机械设备一般要开一备一,少数大型设备要有足够备件。施工期间要重点抓技术、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抓生产薄弱环节,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优质高产活动。
第十六条 执行矿区探矿技术报告制。施工矿区工程结束后,由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时组织人员编写矿区探矿技术报告,总结生产技术经验,评价技术经济效果。报告由队长或技术委员会主持审批,重点矿区由局(公司)主持审批。经过审批的矿区探矿技术报告为探矿工程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探矿工程质量主要是地质实物成果的质量。要结合探矿工程的具体情况。推行《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把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检验把关转到事先控制生产各工序,从管理结果变为管理因素,对各个环节都要有质量衡量标准,都要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公司和大队设质量管理委员会,分队(机台、坑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定期抽查,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 凡工程质量不过关的矿区,在未取得试验结果前,不准安排大量工程。
第二十条 各项工程必须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
第二十一条 岩心钻探钻孔质量分类,按地质设计要求分为下列二大类三个等级:
第一类 为可利用孔。指经验收完全满足和部分满足地质要求,为地质上利用的钻孔。按质量等级又分为:
Ⅰ级孔为完全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是指完工钻孔经过验收,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地质设计要求的钻孔。
有的钻孔部分质量标准(如岩矿心采取率,打丢矿层等)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但经过采取补救措施后全面达到质量要求,也列为完全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
Ⅱ级孔为部分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是指完工钻孔经过验收后,有部分质量标准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但周围钻孔质量较好或矿床构造比较简单。厚度品位变化较小,经过验证对比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在计算储量时对储量级别也没有影响的钻孔。属于普查性质的钻孔和构造孔,质量标准虽未达到设计要求,但如已取得原设计要求解决地质目的钻孔,也属于这一级钻孔。
第二类 为报废钻孔(简称Ⅲ级孔)。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经终孔验收地质上不能利用的钻孔。
第二十二条 坑探工程质量标准,按地质矿产部颁发的《坑探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矿区施工的深度在100米以上的钻孔(含对外承包工程)和坑道,都要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档案包括地质技术设计书、钻孔定位和机械安装通知书、钻孔开孔检查验收单、见矿预告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书、补采矿心通知书、弯曲度测量记录表、孔内事故登记表、重大钻探事故表、终孔通知书、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孔内遗留物登记表、质量验收报告、岩矿心验收单、原始报表移交清单、技术经济指标综合表、技术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应做好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在工程竣工后,由机长(井队长、坑长)或探矿组长负责收集齐全,送交大队探矿部门保存。

第七章 机台、坑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台、坑口的活动。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机台、坑口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建设文明机台、坑口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建设工作,保证文明机台、坑口建设活动扎实、健康地发展。
第二十七条 文明机台、坑口的建设目标应在生产技术和装备先进,劳动和生活条件良好,规章制度健全的基础上,要求职工有理想、有文化、有技术、讲道德、遵纪守法,实现科学打钻和文明生产,优质、高效、安全、低耗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改革机台、坑口建制。为了提高技术素质。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做到“少开多进,优质高产”,逐步实现机长、坑长由中专毕业生担任,班长一律由技工学校培养,择优选用。为加强机台独立作战能力,施工点多线长的单位可实行不固定化的井队建制,取消分队建制,减少层次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机台、坑口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生产会议制、汇报制、事故报告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局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调整为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00元调整为150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