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36:57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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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美两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就草签中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问题的换函以及美方代表团团长关于台湾“中华航空公司”问题的公开声明


(签订日期1980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8日)
             (一)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今天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在导致草签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双方讨论了关于经营协议航班时使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的充分业务权问题。据我理解,双方已同意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使用日本境内充分业务权方面,应遵循下述规定:

 一、除非另有协议,一俟协议航班开航即应准许各方第一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两个在日本境内有充分业务权的班次*。
  * 本谅解中的“班次”与本协定附件五第一款中所述的班次含义相同。有协议,任一协议航班开航两年后,应准许各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经营两个在日本境内有充分业务权的班次。这些权利应继续到双方另有协议时为止。

 二、如果任一协议航班开航两年后,美国未指定第二家空运企业,或者,如果美国两家指定空运企业中的一家未全部使用上述第一款准许的经日本班次,则双方应进行磋商,以便就美国未使用的日本班次的使用问题达成协议。

 三、只有当美国指定空运企业单独或一共经营两个以上的经日本班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才可经营两个以上的经日本班次,且增加的班次应相等。

 四、至迟在任何协议航班开航后两年半之前,双方应审议各自对经日本班次的使用情况。如审议表明,美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班次超过日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定的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的班次,则双方应进行磋商,以便就使中国指定空运企业有一种或多种选择机会达成协议。

 五、如果到任何协议航班开航后第三年结束之前九十天时,双方未就一种或多种选择机会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有权选择定点航班*,在第四年及其后经营,其班次等于美国指定空运
  * “定点航班”,指在某一点每周一次并享有充分业务权的航班。企业经营的经日本班次与准许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经日本班次的差额。中国指定空运企业有权经营经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中间点和/或以远点的上述定点航班。在开始经营六十天之前,应将上述选择的中间点和/或以远点的清单通过外交途径送交美国政府。如在选定定点航班后,中国指定空运企业获得许可经营一个新的经日本班次,中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定点航班数目就应削减一个。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已收到你本日来函,函中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特别提及经营协议航班时使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的充分业务权问题。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为协议的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三)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在导致草签该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双方讨论了关于在另一方领土内经营业务的问题以及指定空运企业其他经营事项。我理解已经商定,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另一方领土内应享有下述权利和待遇:

 一、关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提及的代表机构,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
  (一)有权填开、换开、重新确认和更换客票,以用于协议航班、衔接航班以及该空运企业所经营的协议航班以外任何其他航线上的运输;
  (二)有权办理、重新确认或更改原在该空运企业的航线上旅行的旅客订座事宜,不论此类订座是否属协议航班运输的订座;

 二、各方指定空运企业亦应有权进口、保持、储存和散发宣传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时刻表、班期表、小册子、销售和旅游宣传品、日历、展览品等),并有权以与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同样的方式,通过同样或类似的新闻工具做广告。

 三、关于经营事项,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
  (一)有权进口、安装和使用为订座、装载计划和管理以及为其他业务目的所用的电传机、计算机、甚高频无线电台、手持式无线电设备(步话机)以及有关设备,但必要时应经有关当局同意;
  (二)有权通过其雇员或代表监督其飞机的装载计划和实际的装载和卸载;
  (三)有权进口公司拥有的车辆,并在机场道路上和停机坪上使用,但必要时应经有关当局同意;
  (四)有权按季度检查燃油储备和燃油泵设备,并在每一供油处取样并运出进行化验分析;
  (五)有权在必要的监督下拍摄飞机进近协议航班预计使用之所有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跑道时的视景影片,以供训练驾驶员使用,但应经有关当局批准。

 四、各方向另一方作出保证,将在互惠的基础上,及时地向被指定经营协议航班的每一家空运企业提供下列许可证件和资料:
  (一)给派任的外国或当地雇用的公司人员发机场通行许可证,准许他们自由通过机场海关和移民检查站,进入装卸区和停机坪;
  (二)关于经营协议航班拟用的每一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的机场当局在发生诸如失事、劫机、爆炸威胁等紧急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的书面资料,这些程序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塔台管制、消防、救护和运输、周围警卫和其他现有的应急及保安职能的各单位的行动顺序。
  (三)有关航空法律的书面资料,包括根据该法律制定的、每一指定空运企业应予遵守的规则、条例及其修改。

 五、各方的有关当局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其工作人员获得住房,这些住房在费用和质量方面应相当于其他外国空运企业所获得的或向其提供的最好住房。

 六、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对指派的任何代理人员进行训练,使之熟悉该空运企业处理旅客、货物和值机服务的程序和关于定座、出票、销售、管理和业务推销方面的程序,但须经事先协议。
  如蒙确认以上诸项也是你对我们所达成的协议的理解,我将十分荣幸。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四)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两国政府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你今日来函,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愿确认,以上包括了两国政府对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权利的一致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五)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我们两国政府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关于该协定附件五第一款,据我的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第一家空运企业开始飞行协议航班后的一年内,如该空运企业每周经营不超过两次波音747SP航班,在同一时期内,美利坚合众国的指定空运企业将其提供的运力限制为每周平均一百二十吨的业务载量,每季度计算一次。业务载量按每季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下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实际总吨数计算。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六)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我已收到你本日来函,函中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于本日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特别提及附件五第一款,该款规定了在中国民航开始经营协议航班第一年内管理各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力的办法。你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为协议的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七)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关于今日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我谨代表本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民用航空代表团在谈判中所进行的以下讨论。
  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如在每半年计算一次的基础上,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的业务量超过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全部业务量的56.25%,便认为业务量已失去了合理的平衡。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八)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已收到你今日关于我们两国政府今日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的来函,并承认其中的内容。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准备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在其官方的出版物和声明中表明“中华航空公司”是台湾的一家航空公司,它不是中国的国家承运人。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附:          美方公开声明稿

  今天签字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是两国政府间的协定。两国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了外交关系。正如在建立外交关系前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所说的那样,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与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协定,中国方面将由中国国家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际局(中国民航)提供航班,其飞机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根据美国在台协会和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这两个私人实体间的非政府性安排,“中华航空公司”(台湾)继续在美国和台湾间提供航班,美国不承认台湾旗帜是主权国家的旗帜,而视之为识别来自台湾的飞机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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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内货物航空运输的管理,总结几年来航空货物运输的实践经验,决定对1986年1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实施的《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作修订和补充,要点如下:
一、规章名称改为《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二、航空货运单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修改。
三、参照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增加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就航空邮件运输和航空快递运输作出规定。
五、根据航空运输的发展情况,就特种货物如骨灰、灵柩等的运输作出规定。
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就若干技术性问题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第五条 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三章 货物承运

广东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科委 人事局


广东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科委 人事局


(1988年12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改革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虽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虽无学历,但已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从事人事、行政、党群、工会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以及中央驻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辞职:
(一)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和由于人才积压或其它原因,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所在单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
(二)承包、租赁、申请办理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
(三)承包科技开发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四)创办民办科技机构和企业;
(五)从经济发达地区流向经济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大城市流向中小城市或从城市流向乡村,从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流向生产第一线;
(六)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辞职:
(一)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满;
(二)参加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所承担任务未完成且无人接替;
(三)从事机密、绝密工作或曾从事机密、绝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
(四)经一定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申请辞去现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审批;申请辞去公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在三十日内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必须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三
十日内作出批复。
审批部门逾期未予批复的,申请辞去现职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申请辞去公职的,可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经批准辞职的,批准部门应发给省人事局统一制定的证明文书。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擅自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人在辞职待批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原单位之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九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因辞职而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的辞职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