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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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4]27号

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 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 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市经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卫生局、交委、建委、民政局、质监局,广州海事局、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 负责启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 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 必要时,向省请示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四)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一)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广州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广州港务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
(七)市商业部门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八)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九)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十一) 市民政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十二) 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 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 (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 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该应急救援预案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逐级启动:
三级和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5.市环保、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1.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4.市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制定。
(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环保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市化学中毒救援中心等相关专业机构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 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 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五)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处理,打捞、海运、港务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2.广州海事局接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观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
(1)快速进行人员救助;
(2)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进行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3.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广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六) 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八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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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二字〔2003〕 80号


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期,在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中,各地大量使用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多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氧化性、毒性和腐蚀性,由于使用不当,部分地区管理不力,相继发生了火灾、爆炸、容器破裂等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3年5月2日,上海市一辆中巴公交车上,一市民随身携带的盛装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雪碧瓶爆裂,造成15名乘客灼伤;5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体育彩票销售点柜台上放置的过氧乙酸消毒剂瓶发生爆炸,灼伤1人;5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疾病控制中心仓库存放的过氧乙酸消毒剂容器泄漏并酿成火灾;5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一私营洗涤剂厂一辆装载过氧乙酸的汽车槽车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4间厂房被烧毁。

为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七号)》(国务院办公厅5月18日发出)的精神,严防上述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 “非典” 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过氧乙酸》(GB19104-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9105-2003)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严格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要做到:

(一)所有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所生产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必须加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其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凡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制造消毒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销售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制造的消毒剂时,必须提供其产品说明书。生产单位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经营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的单位,特别是商场、超市等,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手续后方可经营销售。禁止销售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没有产品说明书的消毒剂。如发现不符合经营条件或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一律暂扣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合格的,方可发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经营危险化学品,整顿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对正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一律暂停办理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发证的部门,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督促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认真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化学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或控制事故的危害。

四、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过氧化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方面的安全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理常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要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研究防治“非典”工作中遇到的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为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确保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生产、经营、供应和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为“非典”防治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当前狱内犯情的调查与思考
丹东市监狱 徐云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的极速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带来巨大变化,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的类型、手段、涉案人群的结构等等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犯罪的这种变化,不可避免的也会给狱内犯情带来变化。面对这种情况,积极开展狱内犯情的调查研究,对于预防和打击狱内重新犯罪,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具有直接的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通过调研活动,才能及时了解掌握狱内的犯情变化,把握罪犯反改造行为表现的特征和规律,使我们对犯情的动向随时做到心中有数,未动先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重新犯罪,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一、当前狱内犯情的基本特征
根据笔者一个时期以来的调查研究结果,经过初步分析归纳,当前狱内犯情的基本特征是:
(一)罪犯的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由于社会变革带来的人们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同时也使社会犯罪形态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狱内,就是罪犯的结构和思想活动的日趋多元化。其中暴力型、智能型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犯罪形态,呈上升趋势。这些类型罪犯的行为和意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实施监管改造的过程中,其犯罪意识和反改造思想的顽劣性植根较深,更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顽固性和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狱内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此外,各种类型累惯犯、跨地区的流窜犯,他们的抗拒改造、暴力倾向、报复意识、凶残性以及残存的再犯罪意识,职务犯罪罪犯中不真心认罪、悔罪心理,部分罪犯变换各种方式、手段对抗改造的行为等等,给监管防范工作提出了新的严肃的课题。
(二)罪犯抗拒改造行为呈现多重性和复杂化的样式。随着形势的发展,罪犯结构的变化,抗拒改造行为表现日趋多重性和复杂化,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
1、隐蔽性。许多罪犯犯罪手段和预谋再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经过多次判刑和改造,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特别是一部分有余罪的罪犯,抱有蒙混和侥幸心理善于伪装。
2、敌对性。凡是抗拒改造的罪犯,其行为表现都具有敌对的性质,只是有的公开、有的隐蔽而已。他们以敌对的立场和态度对抗政府、干警,以至靠近政府的罪犯。
3、多样性。抗拒改造的多样性,主要是抗拒改造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是直接顶撞管教干警的教育;有的专门打击接受改造的罪犯;有的公开破坏监规纪律和改造秩序;有的抗拒劳动;有的预谋脱逃;有的采取隐蔽的形式暗地活动;还有的以伪装积极接受改造的表象,蒙骗他人伺机妄动等等。
4、顽固性。抗拒改造的顽固性,主要表现在反改造态度的一贯性和起伏性上。如有些罪犯在狱内多次喝酒、倒酒、赌博、私藏违禁品,尽管多次被惩处,仍然恶习不改,一犯再犯。个别的经过教育虽然似乎有所收敛,但过了一段时间,又重蹈覆辙,明显地表现出顽固性和起伏性的特点。
5、虚弱性。色厉内荏是抗改罪犯本质虚弱的共同特点。他们在进行抗改活动时,经常本能地意识到自己的孤立,因而常常采取孤注一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正是他们内心虚弱的表现。
(三)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矛盾心理的存在,在罪犯中具有普遍化的倾向。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主要是通过监禁刑实现的,它是实现惩罚职能和改造职能的前提和条件。刑罚执行的基本过程是对罪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进行思想改造、学习技能、培养劳动习惯、成为新人。这一过程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在监禁的条件下强迫劳动和教育改造。罪犯服刑前后天壤之别的变化和处遇,造成了他们接受改造和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更催化了这种矛盾心理的产生。调查结果显示,这种矛盾心理在罪犯中的存在已不是个别现象,越来越具有普遍化的倾向。同时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还具有它的两重性,它既是维护监管稳定的不利因素,同时它又给我们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进而实现监管秩序稳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只要我们认识和掌握规律、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罪犯和罪犯亲属千方百计攀结关系、拉拢腐蚀管教干警,企图逃避改造倾向的严峻性呈现漫延势头。监狱在一定层面上是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犯罪现象的交汇点,狱情状况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情、国情与犯情的影响和制约。由于社会大变革形成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格局,这种趋势的影响必然波及到监狱中两个互相对立统一的特殊群体。罪犯和罪犯亲属为了逃避惩罚和改造,为了在改造道路上走捷径,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的在掌握一定权力的部门和人员身上打主意、下功夫。他们挖空心思的攀结各种关系,使用钱物打通关节,拉拢收买对他们来说的关键人物。于是就出现了人们匪夷所思的奇怪现象。小到选择改造岗位上的特殊照顾,计分考核上的关系分、人情分、照顾分、特殊分,行政奖励上的事实缩水;大到法定立功上通过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移花接木,减刑上使用金钱疏通关系,增加浮动期等等。这些情况绝非笔者的凭空捏造和臆想杜撰。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足以说明罪犯企图改造走捷径和逃避改造倾向的严峻性,这种情况有扩散和漫延的趋势。
二、当前狱内犯情的主要特点
当前影响狱内安全稳定的犯情表现形式,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发展变化,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随着这种变化,形成了既传统又现代的罪犯反改造行为特点,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其主要特点可以作出这样的归纳:
(一)狂暴型。这类反改造罪犯,自控能力差,心理活动外化,抗改意识明显地表现于行动,气焰嚣张、态度恶劣、无视监规纪律、顶撞干警、抗拒改造、蛮不讲理、行为粗野、不计后果,往往以发泄内心一时怨恨为快。他们的性格一般比较直率,思想易于偏激,抗改行为比较明显单一,容易受到孤立和制止。对这类罪犯的掌控应该是管教干警工作的重点。
(二)狡诈型。这类抗改罪犯,行动比较诡秘阴险,他们往往不直接出面,而采取在罪犯中教唆、拉拢、煽动等伎俩,玩弄“借刀杀人”的手段。他们善于看形势、观风向,在很多情况下扮演既教唆他犯反改造,又在危及自身时装出揭发检举的姿态,嫁祸于人、逃避罪责。他们攻击目标的指向,往往是靠近政府积极接受改造的罪犯,真正的意图是使政府的各项号召难以落实,对抗改造政策。这类罪犯一般年龄较大、经历复杂,有的在犯罪作案时,使用的手段就很狡诈,在犯罪团伙中往往是一些组织者和策划者。揭露和发现这类抗改罪犯,需要我们认真缜密的工作态度和扎实深厚的专业功底。
(三)虚伪型。这类抗改罪犯的行为特点,是用表面的顺从、伪装来掩饰他们与政府的对立。他们很少在罪犯中招惹是非,希望其他罪犯闹事,但自己却尽力回避参与。这类罪犯的自控能力较强,文化和认知程度较高,理智使他们懂得政府的威力无法抗拒。“不吃眼前亏”是他们信奉的处事哲学,“出去再说”是他们的行为准则,而如何加强犯罪本质的改造,他们从来就没有这种考虑和需要。对这类罪犯真实面目的识别,需要我们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和清醒的职业头脑。
(四)沉默型。这类抗改罪犯的特点,是并不掩饰自己反改造的思想观点,但从不表现在攻击性的行动上。对于政府的号召、干警的教育,无动于衷,经常以沉默来对抗。有的数月不说一句话,他犯抗拒改造的行为,他们从不介入,但反改造的态度却始终很顽固。由于这类罪犯并不害群,也很少惹事,因而在罪犯中常常显得孤僻安静。对于这类罪犯的存在,如何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往往得不到我们一些干警应有的重视。
(五)懒惰型。这类抗改罪犯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劳动的厌恶和生活态度的消极。他们在劳动中经常借故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软磨硬泡。在监管生活中,床铺衣着经常弄得又脏又乱,却不主动整理,表现得既窝囊又不老实。逃避劳动的手段主要是装病,一不想劳动就发病,对周围他犯的批评、嘲讽视而不见,缺少自尊心、荣誉感、不知上进、得过且过、破罐破摔,有时在这类罪犯当中还经常出现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这类罪犯的行为表现往往使我们的一些管教干警感到很无奈。
(六)狱霸型。这类抗改罪犯的主要特点,就是上欺政府、下压群犯。这类罪犯他们表面上积极靠近政府、讨好干警,却不重视自己犯罪本质的改造,经常假借干警的名义,在罪犯中横行不轨,公开干着违反监规纪律的坏事。有的借故殴打他犯、勒索物品,稍遇不满和抵触就打击报复,在干警面前花言巧语,隐蔽真相,诬陷他犯,手段恶劣。有的耍弄伎俩,对干警投其所好,骗取信任,搜罗随从,拉拢一些追随者,在罪犯中称王称霸,使许多罪犯敢怒不敢言。这类罪犯的存在,严重的造成了政府与多数罪犯之间的阻隔,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和办事能力较强,在分析排查罪犯中存在的问题时,能顺着干警的意图和心理讲出一些所谓的道理,甚至还能献计献策,拿出一些所谓的解决办法。因为他们了解罪犯心理、熟悉罪犯情况,往往颠倒是非,为已所需添油加醋,混淆视听,达到泄私愤和制造混乱的目的。这类罪犯手段阴险毒辣,对要报复的对象冷酷无情、行为残忍,背着干警什么狠毒的坏事都能干得出来。他们为达到早日摆脱改造生活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他犯身上获得自己的所谓改造成绩。对这类罪犯的认识、了解和识别,往往是我们一些工作作风漂浮、心理浮躁,或者年轻、涉世不深干警的盲点。
(七)团伙型。这类抗改罪犯在狱内形成的团伙,除具有社会上一般犯罪团伙的特点外,还有自身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的破坏作用,有明显的隐蔽性和危险性。是罪犯反改造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我们重点排查和打击的对象。狱内团伙的构成和形成特点,一般可分为帮派型、地域型、临时型、竞争型或自然型等。团伙成员中按照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分为头目、骨干、随从三个层次。头目处于核心地位是团伙的统领和指挥者,骨干是团伙中的打手,也有一定的支配权,随从在团伙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参与团伙是为了免受欺压,依附性强。狱内团伙敌视政府的立场目标明确,抗拒改造的意识强烈,对监管改造的破坏性和腐蚀性大。他们暗中活动闹事、威胁同犯、敲诈勒索、传授教唆犯罪手法,行为诡秘,善于欺骗伪装,有些活动往往不容易被管教干警识破。
三、当前狱内犯情给我们的启示
上述狱内犯情的调研结果,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管形势、狱内犯情的发展变化,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需要我们认真的回答和解决。笔者认为正确答案,只能从《监狱法》所赋予的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中去寻找。这也是本文试图想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角色定位。尽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和发展迅猛异常,世界变得使人眼花缭乱,但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职能没有变,也不会变。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从刑罚执行机关的主体地位出发,重新审视和确定自己的角色定位。坚定的承担起自己应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关于价值取向。尽管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深刻影响着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地位却是越来越突出,作用更是越来越明显。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从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出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修正自己的价值取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这份光荣职业的监狱人民警察。
(三)关于专业功底。尽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的社会角色作用、刑罚执行方式、教育改造模式、罪犯的处遇管理等等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发展变化。但是,各种刑事罪犯与社会的敌对身份不会改变。所以,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时刻以敏锐的嗅觉、专业的视角,洞察、审视我们面对的特殊群体,时刻保持应有的高度警惕,做到见微知著、未动先知。在这里,职业的敏感和专业的功底是不可或缺的,它是职业警察的立身之本。
(四)关于调查研究。尽管我们应有的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的各种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等无一遗漏,应有尽有,甚至在制度设计上无懈可击。但是,我们且不可以用这样的不变,应对可能出现的万变,而应该时刻以专业的视角,把握犯情变化的细节,拓宽掌控全局的视野。
切记,我们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问题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必须舍得下苦功夫、下笨功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搜集最新资料、了解最新动向,使自己随时处于主动的地位。
(五)关于我们的主业。尽管我们对犯情分析排查的次数、内容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但问题是,执行这个规定并不严格、规范,不仅分析排查的次数没有达到要求,更主要的是,一些押犯单位分析排查的质量并不高,基本是流于形式,从狱内发生的各种问题事后检查总结看,通过例行的分析排查活动,事先发现预知的甚少,多数都是在亡羊补牢,已有的教训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是足够了。这种情况的出现究竟是执行制度规定的原因?还是工作态度、责任心的原因?或者是习惯已成自然理应如此?虽然不得而知且已知。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因为搞好敌情排查工作,不仅是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确保监管稳定的重要环节,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它都是我们的主业,我们都必须把它放在主业的位置上来对待。
(六)关于基础建设。尽管我们经过了集中进行的岗位大练兵和多次业务培训活动,但是,实际工作遇到的事实证明,我们一些干警的业务功底和专业基本功却变化甚微,有的连简单的询问笔录都做不好,对罪犯“四知道”的考核,个别干警更是叫人啼笑皆非,还有,我们一些基层单位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有关犯情原始资料的收集、积累和熟知还仍然很薄弱。我们以这种不变的现状如何应对得了形势飞速发展变化所提出的新课题、新挑战?
可见,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实在是任重而道远,也是监狱各级领导的当务之急,事实足以证明,解决好狱警问题是解决监狱发展建设的关键所在。要实现监狱的安全稳定更不能就稳定而抓稳定,监狱的安全稳定,说到底更需要较高的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来支撑。




二O一O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