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39:05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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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我行连续发生辽宁铁道支行、广东湛江分行未经授权,擅自向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出具存款证明和保函的事件。
经调查,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在英国注册,主要董事为JOHN THOMPSON,开户行为在VIRGIN群岛注册的TYNDALL BANKINTERNATIONAL LTD,该银行资信不详。当FHP INTERNA-TIONAL ASSET通过其开户银行向美国信孚银行办理辽宁铁道支行开具的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不可撤? 式鹬っ鳌⒐愣拷中兴健暗1!笔保艿叫沛谝谢骋伞8眯辛⒓匆笪倚腥啡希⑼ㄖ渌蟹中胁灰隖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再次重申:各分行应严格遵守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业务,所有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经办国际业务,均严禁对外开具各种类型的资金证明、保函、备付信用证、存款证明、意向书以及类似的书面文件,并高度注意FHP INTERNA
TIONAL ASSET公司。一旦发现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或已擅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请立即报告总行。



19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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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发〔1999〕18号
─────────── ★ ───────────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
行。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1999年11月25日




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有突出贡献
的优秀专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对象与条件

  我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粤单位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
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特别是在机械与运载,
信息与电子,化工、冶金与材料,能源与矿业,土木、水利与建筑,农业、轻纺
与环境,医药卫生等工程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省管优秀专家选拔
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
完成人;或获得部、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
完成人;
  2、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获得“中
国青年科技奖”者;
  3、在宏观发展战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
往中,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提出具有重
大价值的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长期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或边远地区和山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技
服务,推广科技成果,为发展当地经济、改变贫穷面貌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
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
者;
  6、获得部、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
  7、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获得国内同行业最高奖励,或出版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被同行所公认,在国内
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二、选拔方法与程序

  选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和
学术团体的意见,严格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具体工作由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
  1、根据选拔条件,省直单位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推荐,市、县人选
由地级以上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管优秀人才中推荐。在广泛听取
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广东省优秀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连
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2、各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归口主管部门(没有归
口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呈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
业务部门和相应层次的学术团体,按照选拔条件提出向省推荐的名单,连同推荐
材料一并送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选拔条件,对各市和各部门推荐的
人选进行筛选,提出优秀专家建议名单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
为省管优秀专家者,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广东省优秀专家证书》。

  三、管理内容

  1、建立联系制度。采取多种联系方式,经常了解优秀专家的思想、学习、
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2、省管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省管优秀专家的社会兼
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工作,发挥所长。
  3、加强对省管优秀专家的培养教育,优先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
心省管优秀专家的进步,引导他们走与工农、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为我省的现
代化建设服务。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解决专家在工作、学习、生
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
务用车、工作助手等;为优秀专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保证优秀
专家每年达到中央规定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专家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
提供条件。
  4、省管优秀专家的管理活动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拨给省知识分子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优秀专家的培训、组织休假和疗养、
慰问以及解决某些突出问题的开支等。

  四、管理办法

  1、省管优秀专家由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各市和省直有关
部门协管,所在单位具体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同优秀专家的联系,掌握情况;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组织优秀专家休假或疗养、体检。
协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加强对优秀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审定省管专
家所在单位与专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
映情况。 省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与专家签订专业工作
“目标责任书”,解决专家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对省管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省管优秀专家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纳
入管理后的第三年,协管部门及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省管优秀专家进行考核,提
出考核意见;主管部门对优秀专家进行届满考核,并作出考核评价。优秀专家管
理届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申报下一届省管优秀专家;年龄超过55岁,
在管理期间作出较突出成绩,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
益,或是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仍从事专业工作的优秀
专家,继续纳入省管专家队伍,管理至满60周岁。
  3、省管优秀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省管范围:犯有严重错误;
未经组织同意,出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专业研究工作中连续3年不出成果(市厅级二等
奖以上成果奖),又未取得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已达到退休年龄。
  4、广泛宣传省管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形成尊重知
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对在管理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给予表彰或奖
励。

  五、待遇

  1、省管优秀专家申请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由省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2、夫妻两地分居的省管优秀专家,其配偶的户口可迁入专家所在市。子女
不在身边的,照顾随迁子女1名,对其子女的入学(小学和中学),有关部门应
优先安排。优秀专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由专家所在市核实后转为城市户口。
  优秀专家每年作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及企业优秀专家的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何用知识产权入资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知识产权资本化不仅是资本的革命,而且是知识产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它使知识产权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发挥。从资本的本质特征来看,知识产权与实物资本没有什么二致,但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其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某些知识产权的国家授权性,决定其要比实物资本复杂得多。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或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均规定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没有表述为以“知识产权”出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外商在我国投资排斥了著作权成为出资对象。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一般而言,可以用来向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

二、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方式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立法虽然比较健全,像知识产权的质押、转让、使用许可等均有相应的规范加以规制,但有关规范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法规却相当薄弱。我国规范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方式的立法十分薄弱。至于知识产权如何资本化、不同出资方式的特定条件和程序等,则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下面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知识产权入资涉及的有关问题。

(一)出资比例

以前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际已经将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提高到注册资本的70%。这将大大缓解股东的注册资本的投资压力,有利于技术型的人才投资设立公司。

(二)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主体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自己直接运用,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用知识产权向企业投资属于第二种知识产权实现的途径,所以出资的具体方式应当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这个规定是否排斥了许可这种方式?有待有关部门做出具体的解释。

(三)入资评估

公司法第27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个评估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否则其评估结果在注册时不被认可。实践中知识产权评估并不规范,如果故意将其价值评估过高,也显然不是好主意,公司法第31条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故意高估价值不仅要补足,还要连累其他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应该各地会有自己的一些规定,比如在05年公司法修改前,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的九个小园区关于知识产权入资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就入资比例而言从50%到100%都有,对于是否评估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规定知识产权如果作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只要股东之间认可就可以,不需要经过专门的评估。当然更多的地方使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对知识产权入资设立了种种限制。所以在准备以知识产权入资成立公司前,应当咨询当地的工商注册部门。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注释:本文部分引用自刘春霖 《论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