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25:33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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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
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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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经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杭州金龙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为2003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的定点供应商,有效期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请你们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2003年度办公用纸定点采购一览表(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
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的管理,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传真纸及稿纸、书写纸、彩色纸等其它办公用纸。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负责采购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用纸的定点供应商由省采购办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公布,并一年一定。
  办公用纸定点供应商名单及有效期每年由省采购办定期公布。
  第五条 为了促进竞争,各采购单位可根据纸张品种、价格、质量和服务状况在省采购办公布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
定点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合格的办公用纸,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办公用纸与本办法附件2不符的,各采购单位有权拒受或退货。
  第六条 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价格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制单价,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与定点供应商平等协商确定实际采购价。
  在实施期间内,如遇厂家纸张调价,定点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价,并由省采购办另行公布。
  第七条
各类纸张计价单位如下:复印纸以包为单位(每包500张);打印纸以箱为单位(每箱1200张);油印纸以令为单位(每令4000张);传真纸以卷为单位。稿纸、书写纸、彩色纸等其他纸张按各供应商市场零售价和承诺的优惠率确定,或在该优惠价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办公用纸时,定点供应商应填制"浙江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办公用纸供货验收清单"(以下简称"验收清单",一式三联,格式附后),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验收签字、采购部门盖章。
  第九条
纸张由定点供应商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免费送货上门。在纸张送达,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定点供应商凭加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纸张定点供应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和验收清单与采购单位直接结算。采购货款由各采购单位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供应商协商确定。
  第十条 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或采购单位财务部门一律凭加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纸张定点供应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及验收清单结报。否则,不予结报。
  第十一条
严禁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向定点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定点供应商发现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采购办或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监督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采购单位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向省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 省采购办应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供应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省采购办的举报受理电话为:87055741、87057615。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应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办公用纸定点供应统计报表(表式附后)上报省采购办和省采购中心各一份。
  第十五条 杭州市区外的采购单位采购办公用纸,可参考本办法定点供应价格就近询价购买。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摘录)
国务院


为了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包括大熊猫在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当前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问题,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要教育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纠正“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错误思想
。要克服领导上的软弱状态,坚决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不得对犯罪分子包庇纵容。特别是野生动物分布较多的地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好这项资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发生乱捕滥猎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外,还
要追究县政府的领导责任。
二、要组织力量对一九八五年以来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出口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公安、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保护大熊猫发出了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对目前流散在单位或群众中的珍稀野生动物皮张,应限期交县以上林业部门,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对逾期不交的,按非法猎捕珍稀野生动物论处。
三、严禁猎捕珍稀野生动物。因科研、展出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保护动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严禁渔猎和其他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活动。
四、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销和出口管理。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严禁非法买卖和出口国家规定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研、交换、赠送、展出、表演等出口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标本,除明确须经国务
院批准的以外,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查验放行,否则不得出口。
五、严格狩猎枪支、弹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未经林业部批准的定点厂,一律不得生产猎枪、弹具。猎枪、弹具由林业部门负责分配。购买、运输、持有、使用猎枪,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而持有猎枪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持
枪证,林业部门不得发给狩猎证。林业部、公安部要尽快制定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地公安、林业部门应立即对狩猎枪支进行一次清查,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严禁使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狩猎。





198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