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6:04:00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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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21号


各省、自治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我司将对各地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有关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 总结的主要内容

1、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2、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

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

4、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监管情况。

二、提供的材料

1、省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室的设置及人员情况(详见附表一栏)。

2.提供深化整治中第一阶段的简要情况(详见附表二栏)。

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详见附表三栏)。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的情况(详见附表四栏)。

5、过氧化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检查与监管的进展情况(另作简要说明)。

6、今年1至4月烟花爆竹事故情况(详见附表备注)。

三、具体要求

1、提供材料的时间:5月29日至6月5日。

2、请迅速将附表填写后,以传真方式报我司(传真:010-64463354)。

3、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请用电话告知有关联系人员。

4、如有文字材料请发传真或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5、电话补充的情况和文字材料要简明扼要、量化,提出的建议要有针对性。

四、联系人员

⒈北京、天津市、河北和山西省

联系人:李秀琴 电话:010-64463354

⒉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

联系人:陈钊 电话:010-64463354

⒊山东、江苏和安徽省

联系人:刘伟 电话:010-64463237

⒋浙江、福建和江西省

联系人:陈斐莹 电话:010-64463240

⒌重庆市、河南、湖北和湖南省

联系人:牛开建 电话:010-64463240

⒍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和海南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联系人:王海军 电话:010-64463239

⒎上海市、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联系人:程云书 电话:010-64463239

⒏陕西、甘肃省和宁夏自治区

联系人:刘幼贞 电话:010-64463352

⒐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兵团

联系人:田乐群 电话:010-64463356

附表:有关情况简要报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有关情况简要报表


单位:

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室的设置情况
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经营许可证

发放情况
生产与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情况
主要经验与工作建议

一、处室名称:
二、编制人数:
三、处室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四、局分管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一、制定本地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时间:
二、在深化整治第一阶段的摸底的有关数字:
三、第一阶段自查自纠的简要情况:

一、经营单位数量:

二、已完成安全评价的单位数量:

三、已发证数量:

四、拟全部完成时间: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一、制定本地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时间:

二、拟今年完成的目标(%):

三、在评估中较有成效的作法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5、

一、经验:

1、
2、
3、
4、

二、建议:

1、

2、

3、



注:1、今年1至4月烟花爆竹事故起数 、死亡 人,受伤 人。

2、本地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进行较好的地市 、 。
3、请将本表传真至监管二司(传真:010—6446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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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呼尔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下列政府规章:

一、《包头市民用管道煤气管理办法》(1989年2月1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二、《包头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1989年4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三、《包头市城市建设管理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89年5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四、《包头市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五、《包头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8月1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六、《包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89年8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七、《包头市砂、土、石采掘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八、《包头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九、《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第十六条的具体规定》(1990年3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十、《包头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1990年3月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十一、《包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1990年7月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十二、《包头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0年10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十三、《包头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1991年1月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十四、《包头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月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十五、《包头市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1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十六、《包头市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优惠办法》(1991年6月2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十七、《包头市食品标签管理办法》(1991年7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十八、《包头市宗教活动及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十九、《包头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1991年12月1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二十、《包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二十一、《包头市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二十二、《包头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二十三、《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2年12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二十四、《包头市控制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生育暂行规定》(1993年4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二十五、《包头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3年5月1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二十六、《包头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3年5月1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二十七、《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5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二十八、《包头市收费、罚没、集资管理规定》(1993年9月1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二十九、《包头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3年12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三十、《包头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三十一、《包头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三十二、《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4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三十三、《包头市专利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三十四、《包头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4年7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三十五、《包头市商贸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三十六、《包头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2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三十七、《包头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三十八、《包头市三废资源综合利用规定》(1994年11月2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三十九、《包头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四十、《包头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四十一、《包头市部分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5年9月1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四十二、《包头市经纪活动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四十三、《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2月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四十四、《包头市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12月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四十五、《包头市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1996年6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四十六、《包头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9月2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四十七、《包头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办法》(1996年12月2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四十八、《包头市反不正当竞争若干规定》(1996年12月2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四十九、《包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1月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五十、《包头市非经营性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五十一、《包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1997年12月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五十二、《包头市实行综合财政管理规定》(1998年3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五十三、《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8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五十四、《包头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1998年11月2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人厅〔2004〕4号


  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分工协作,统筹领导教育战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周济  教育部部长

  副组长: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成员: 黄尧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夏铸  民族教育司司长

      姜沛民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

      袁自煌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

      季平  发展规划司副司长

      陈伟光 财务司副司长

      李天顺 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葛道凯 高等教育司副司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黄尧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策;协调部内、外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汇总并向领导小组反映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情况。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并请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报送我部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