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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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加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大科技专项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项总体专家组、企业和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通过对节水农业关键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集成与示范,突破制约我国节水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初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促进农业节水技术水平的提升,实现节水农业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作用的基础上,集成全国优势力量,共同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节水农业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社司、科技部计划司、水利部国科司、农业部科教司及科技部农村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农社司,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农村中心负责。专项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专项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 发布专项申报指南,组织课题的公开申报、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及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 检查和监督专项的实施,及时提出专项调整目标和任务的建议;
(四) 负责组织专项的验收,并定期向部领导汇报专项的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 成立节水农业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由管理办公室选聘相关领域若干知名专家组成。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 提出专项可行性报告、编制专项课题指南;
(二)参与专项检查和监督,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提出课题处理建议;
(三)编制专项年度报告,并在课题研究创新、技术与设备专利及相应规程和标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参与专项的验收,负责编写专项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定期检查课题执行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落实配套经费,检查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主持单位负责课题任务和经费的落实、人员的组织配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汇总,以及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宣传;各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课题任务书条款,认真履行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积极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立项与检查
第八条 节水农业重大专项课题立项、评审和经费预算评估,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课题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制度。根据本实施管理细则规定,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将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评估。评估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财务、法律机构对各课题的进展、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实行课题执行年度报告制。课题责任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应不定期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汇报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执行考核制。年度考核由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总体专家组根据不同类型课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一)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课题将着重考核课题的技术创新性,强调技术的原创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知识产权等;课题研究与开发成果必须在相应的示范区进行田间应用考核与示范,示范规模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的指标执行。
(二)重大产品及关键设备研制与产业化开发类课题,要求承担课题的企业必须按照自筹经费与国拔经费2:1的比例进行配套,设立课题专用财务帐户。课题研制的产品与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相应的示范区进行示范应用;要对产品与设备研发水平与应用效果,以及产业化开发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核。
(三)技术集成与示范类课题将重点考核技术的集成与应用效果、技术的区域适应性及示范效果、示范区建设情况、1:1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组织保障措施、产学研结合情况以及与技术创新类课题、产品研发类课题的结合情况等。各课题要相应成立由省(市、区)政府、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组成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对课题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领导;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成立技术集成和示范区建设实施小组,具体执行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课题组长出国或因故离岗3个月以上,需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课题的调整、撤销和终止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颁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并保证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配套经费未足额到位或未按要求设立课题专用帐户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课题。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评估意见和总体专家组建议,对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课题缓拨和停拨下年度国拨经费。
第十七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直至取消该课题。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期满后30日内向专项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课题验收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科技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和农业部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六章 成果与文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课题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课题资产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节水农业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和成果,按照《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信息与文档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附件: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与附表)


附件1:


课题编号: 密级: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名称:
所属重大专项:
所属领域:
课题责任人:
依托单位:
课题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节水农业专项管理办公室
二○○ 年 月




编 报 要 求


一、格式要求
1.文字简练;
2.报告的密级与课题规定的密级相同;
3.报告文本统一用A4幅面纸,文字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填报;
4.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5.填写要求可参考863计划网站(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表填写说明》有关内容。
二、编制程序及时间要求
每年十月,由课题组编制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由课题责任人(课题组长)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后,报专项管理办公室。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
现代节水农业课题____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编写大纲)
一、 课题总体进展情况
(包括本年度课题总体进度;取得的重大成果和技术突破;参加课题的全时人数;经费到位情况;人员结构与人员到位情况等。)
二、 课题合同中规定的本年度课题执行计划
三、 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 本年度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果
五、 课题目前与用户或有关企业相互联系、信息交流与合作情况
六、 课题组织实施及其管理工作的经验
七、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 签章(课题责任人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


附表1:
现代节水农业重大科技专项课题 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
所属领域 所属专项
课题编号 密级 01公开02内部03秘密04机密05绝密
课题名称
课题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代码 所属地区 代码
主管部门 代码 课题组长
联系电话 Email
课题活动类型 01应用基础研究 02应用技术开发 03试验发展 04软科学
课题进展情况 01按计划进行02进度超前03进度拖延04进度停顿05项目申请撤消06课题完成07课题通过验收 课题状况 01去年延续02今年新立
课题与应用单位/企业合作状况 01信息交流02技术咨询03合作研发04产业化促动
以下两项结题课题填,未结题课题不填:
课题结题形式 01鉴定02验收03终止04撤消05总结 课题完成情况 01达到预期指标02超过预期指标03未达到预期指标
二、本年度投入情况(经费单位:万元)
本年863计划原定拨款 合同签定863计划总资助额
本年863计划实际拨款 累计863计划实际拨款
本年科技部其他科技计划资助 累计科技部其他科技计划资助
本年国家其他资助(包括部门匹配) 累计国家其他资助(包括部门匹配)
本年地方政府匹配 累计地方政府匹配
本年银行贷款 累计银行贷款
本年投入自有资金 累计投入自有经费
本年到位其他资金 累计到位其他经费
本年累计总到位经费 累计总投入经费
参加单位位数 总人数 其中女性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学历 总人年


三、本年度效益情况:
本年度毕业研究生数 本年发表论文数
其中博士以上毕业人数 本年发表专著数
本年申请发明专利项数 本年获得发明专利项数
        其中国外        其中国外
本年申请其他各类专利项数 本年获得其他各类专利项数
        其中国外 其中国外
成果转让数(项) 成果创产值(万) 成果创税收(万)
成果转让收入(万) 成果创利润(万) 成果创出口额(万)

注:各选择项的填写请选择内容最接近一项,并在其序号上划“√”。


附表2: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课题科技成果简介
成果名称
所属课题
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鉴定意见:
成果简介:
应用情况和推广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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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经费。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建立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5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购货凭证应当标明商品的名称、牌号、价格、日期、产地;服务单据应当标明项目、价格、日期;加工业的服务单据应当标明用料、式样、规格、数量、价格、取货日期。
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美容,娱乐等服务应当具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服务设施及其他条件,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八条 提供需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当场调试。销售家用电器的,必须具有维修条件或者委托代修单位。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应当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并事先声明和在购货凭证上注明。
经营者不得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的约定,或者经营者以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优于国家和省的规定的
,从其约定或者承诺。
经营者以优惠、有奖、降价(不含事先声明存在瑕疵的降价)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免除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重量不足;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以店堂告示、现场演示、雇拥他人诱导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七)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八)以预收款、邮购、代办等方式收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九)对加工的商品偷换原材料、零配件,对修理的商品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
(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欺诈行为。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处理的案件,由先行接到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案件和消费者协会移送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消费者协会有权提出查询,并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机关报告,也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十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直观可以确认的,由受理单位确认;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
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直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
第十九条 违反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三条(六)、(八)、(十)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赔偿消费者损失,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由物价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七)、(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责令经营者履行义务,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0月1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发展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遵照各该国有效的法律和规章,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商品交换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货物征收有关关税、各种捐税和规费方面,以及在海关及其他有关手续、规章和程序方面应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由于该国参加某一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其他有关特惠贸易的安排所给予的待遇;以及缔约任何一方为履行国际间商品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边境贸易方面给予毗邻国家的待遇。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商品和技术服务的交换,应根据各该国有效法律和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法人及自然人进行。

  第五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一切支付,应按照各该国有效的外汇条例以中国人民币、加拿大元或其他双方同意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两国有关贸易机构和企业间根据双方进出口需要与可能发展互利的长期贸易安排提供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贸易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并鼓励商业性的专业技术交流。

  第八条 为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缔约双方同意成立联合贸易委员会定期举行会晤。除双方另有商议外,该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中国和加拿大举行。必要时,可由缔约双方协商举行特别会议,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九条 本协定的规定对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人、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为保护国家历史文物采取措施的权利并无限制之意。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至少三个月前,经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有效期可顺延三年。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一旦终止,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完成因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全部未完成的义务。
  为此,签字人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本协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拿大政府代表
       周 恩 来        特 鲁 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