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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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有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授权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一些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办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随着外商投资企业日趋增多,登记管理费也相应增长,必须加强对此项登记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在华开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的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等有关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
企字〔1988〕第279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开支范围执行。
二、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有关外汇人民币结汇,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的办理,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收取的外汇人民币结汇的通知》(工商办字〔
1988〕29号)的规定办理。
对应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请各被授予核准登记权的单位填制“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调拔单”,通过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调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业务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额度帐户内,帐号:3168800105。
三、各被授予核准登记权的单位所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按收取总额40%的比例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暂不上缴)。上缴款每半年汇交一次(上半年汇交时间为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汇交时间为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上缴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帐户(帐号890560—92)。
四、为了及时准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的收缴情况,各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单位,须定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报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计报表编报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其他被授予核准登记权的单位,每半年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编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执行情况表”,同时抄报省或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表格式附后〉。
五、为鼓励各单位按时、足额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的积极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按时、足额完成上缴款的单位予以适当返还。
上缴的非贸易外汇额度不返还。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上缴款完成情况及非贸易外汇留成额度调拨等情况,将定期进行检查。对会计报表编报质量好、报送及时和完成缴款任务好的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适当奖励。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无故不交或长期拖欠应缴款的单位,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情况收回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七、各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对历年来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进行认真的清算,对应缴而未交的部分,要及时补交,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执行情况表(略)



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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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8日公布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五章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科学技术重点领域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以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对经省级审定为农业新品种的成功培育单位,省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以及奖励对培育新品种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护农业研究开发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确有必要调整试验用地的,必须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各类组织,其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正常的技术开发投入机制和相对稳定的技术依托,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体。
企业每年的技术开发费应占销售额适当的比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依法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九条 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研制开发新产品,改革工艺流程,对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的技术引进要以专利、软件和必要的先进关键设备为主。重大项目及专利技术的引进要经过专利信息检索、咨询和专家论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应用科学技术新成果研制、开发新产品。凡省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和新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要逐步增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经过评审筛选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在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助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研究活动和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 省要有计划地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与企业联合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应当对全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设计和检测分析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以及新办的专门从事技术性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和个体劳动者经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或技术经纪活动。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省重点科研机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的优势学科为基础,建立省级研究开发中心,由省财政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科学技术成果的中试以及工艺、装备等工程化开发。
第十八条 独立的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逐步成为科技经济实体。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实行民营。鼓励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给予重奖,颁发特殊津贴,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其他科学技术奖,奖励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具有特殊技术技能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实行特殊报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而人事户口关系不在广东的省外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资、福利和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享受与我省科学技术工作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家或省委托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经批准可从其承担的项目经费(扣除固定资产购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特殊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出国留学、研究人员以及境外专家到我省讲学、合作研究开发、兴办科技企业,有关部门应提供工作、生活的必要条件,保证其来去自由。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科学仪器、设备、试剂、生活用品等,按国家规定减免关税。

第五章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由制定计划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家委员会代表政府(委托方),与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方)依法签定委托研究开发合同,约定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和分享办法。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可以作为注册资金,但其所占份额不得超过全部注册资金的20%。
第二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或个人,可将自己拥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取得合法收益。允许职务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职务发明占有一定比例的红股,或从该职务发明技术效益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发明者自行要求调离本单位后,其权利自动消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和省的重点科学技术攻关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委托方应当报国家和省制定计划部门批准: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其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
(二)许可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与外国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中(二)(三)项还应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违犯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泄露、出卖和使用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所了解或掌握的科学技术秘密,损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或以此谋取利益。
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凡调离、辞职、退职等离开原单位,或者调进、受聘、业余兼职等到新单位的流动人员,其原单位和新单位均需与流动人员依法签定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明确各方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等关系。
单位与流动人员依法签定的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有关组织和个人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对于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合作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增值部分或者其他科学技术费用中优先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出口,或者依照国家有关涉外规定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兴办企业,生产科技产品,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科学技术产品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务达到规定经营额的研究开发机构,可赋予其外贸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的方式成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国外聘用研究开发人员,或者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

第七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大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使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全省各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使全省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省规定的指标。
鼓励全社会多渠道筹集科学技术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为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资金和融资服务。
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各类型的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及有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查批准,可成立各类型全省性的科学技术基金组织。科学技术基金组织经省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可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类型的科学技术基金。对科学技术基金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按国家规定不计征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基金组织的基金可以利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方式增值,增值的可使用部分除提取部分并入基金本金外,其余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活动和基金组织运作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科学技术开发风险准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8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

(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民生得到持续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世博会筹办有序推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保持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从全市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发,抓紧制定和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继续审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等4件法规草案。适时安排审议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消防条例(修改)、专利保护条例(修改)、旅游条例(修改)等7件法规草案。抓紧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工代表大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动物防疫、可再生能源、控制公共场所吸烟、终身教育促进、防汛、建筑节能、内河航道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13件立法预备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明确立法项目任务分工,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相关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尽可能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和破解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起草质量。发挥立法研究所在立法调研和起草中的作用。

  (三)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水平。组织好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能充分发表意见。加强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配合,改进法规草案解读方式,提高解读质量;对社会关注、争议较大的重要问题,加强调研、协调和论证,切实做好法规的审议工作。法制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责,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四)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都要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拓展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以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进一步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加强实有人口管理、落实保增长政策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推进节能工作、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清真食品工作、处理“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问题等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预算和计划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推动本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听取和审议200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规范预算管理。开展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相关调研。

  (七)开展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以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治理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为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

  (八)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九)做好监督调研工作。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各委员会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贯彻执行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工作,开展监督调研,为常委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打好基础。以迎世博、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主线,结合相关工作,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

  (十)增强监督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更多运用问卷调查、明察暗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等方式,准确掌握实际情况,推动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健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制度,强化审议意见的法定效力,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继续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工作,推动“一府两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以提高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处理质量、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以及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完善发挥代表作用的体制机制,改进代表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十一)加强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认真审议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督促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议案审查结果报告。听取和审议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和解决率。

  (十二)认真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常委会立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确定调研和视察选题要进一步听取代表的意见,方式方法要更注重从代表实际出发,增强调研和视察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十三)发挥代表在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委员会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联系,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调研活动,充分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加以吸收采纳。

  (十四)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协助和支持代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走访选举单位和群众、参与接待选民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民情,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适时宣传和交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和做法。

  (十五)做好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代表参加履职轮训和专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寄送有关资料,继续组织形势报告会,关心代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为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提供服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效果

  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宣传人大工作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扩大公众知情权与接受公众监督相结合、拓展宣传内容与改进报道方式相结合,增强人大宣传工作的社会效应。

  (十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成就和人大工作的新发展。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人大制度的理论宣传。

  (十七)加强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制定宣传计划,加强各方配合,搞好组织协调。定期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工作情况,公布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重点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及常委会审议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改进宣传报道方式。加强宣传报道策划,在认真办好常委会公报、《上海人大月刊》和上海人大公众网的同时,拓展与各新闻媒体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展综合性、多角度、立体式的报道,提高报道的深度。抓住常委会与民生关系密切的议题,利用各类交流平台,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与市民群众的交流互动,增加群众对人大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十九)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各层次的友好往来。通过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加强与外国议会和友好城市议会的交流,借鉴国外议会的成功经验,主动宣传我国和上海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解决常委会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常委会围绕大局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提高常委会思想业务水平。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继续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组织好常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探索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讲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办事,不断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常委会履职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课题研究工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加强对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二十一)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建设。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健全和规范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加强立法和监督的前期调研,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了解实情、提高审议质量上。加强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提高整体工作的合力。

  (二十二)加强机关建设。切实解决机关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的水平。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干部选拔、考核、培训、交流等机制,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资产和财务管理、文件处理和流转、接待联络等工作,确保常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学习型机关与和谐机关建设,继续关心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附件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法规名称            提议立项单位  前期工作情况  起草部门   提议案人   提交审议时间  备注

一、拟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目(11件)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科文卫委   08年跨年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办法(修订)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  城建环保委    08年跨年   市绿化市容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制办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二审

3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内司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民政局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八次会议初审

4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财经委法制办  08年跨年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已经常委会第
                                 顺延项目    息化委          八次会议初审

5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财经委法制办  已提交法规案  市金融办  市人民政府  拟2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6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拟4月提交常
                        法制办              交通委          委会审议

7 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进行    市旅游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调研起草                 委会审议

8 上海市防震减灾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地震局  市人民政府  拟6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9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环保局  市人民政府  拟8月提交常
                        法制办                           委会审议

10 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改)           内司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  拟10月提交常
                                                      委会审议

11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修改)         教科文卫委    正在进行课题   市知识  市人民政府  拟12月提交常                                          法制办      研究、立法调研  产权局         委会审议


二、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13件)

1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综治办  市人大内司委

2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暂定名)       内司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总工会  市人大内司委
                                
3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经济信  市人民政府
                                         息化委

4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财经委法制办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农委   市人民政府
                                 中存在的问题进
                                 行梳理

5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条例(暂定名)       财经委法制办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发展   市人民政府
                                         改革委 

6 上海市控制公共场所吸烟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7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暂定名)      教科文卫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8 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市水务局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9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暂定名)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建设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交通委

10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1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改)       城建环保委   正在对法规实施 市住房保障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中存在的问题进 房屋管理局
                                 行梳理

12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  城建环保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交通   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              港口局

1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    法工委    已形成草案初稿  市人大常委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暂定名)                         会法工委


立法调研项目(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情况      十三届五年规划情况    调研部门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残联
   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2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问题进行梳理

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正在开展立法调研的前期工作 正式项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办法(暂定名)

4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正式项目     市文广影视局

5  上海市实验动物条例(暂定名)       已有初步调研成果      预备项目     市科委

6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交通港口局

7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暂定名)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8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正式项目     市绿化市容局

9  上海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      已形成草案初稿       项目库      机场集团

10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市政府侨办
保护法》办法(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人事代表工委
   规定(修改)               问题进行梳理

12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改)    正在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   正式项目     预算工委
                        问题进行梳理

13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条例(暂定名)    正在进行立法调研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立法研究所

  附件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经2009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聚焦监督重点,加强监督调研,跟踪监督成效,着眼于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2009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各项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其落实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政后代为经租侨房”处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和对策、方案推进和实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世博会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服务企业、促进增长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加快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举办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评议政府上半年工作。〖HTSS〗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化公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市民出行条件等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依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本市在继续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同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真食品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清真食品管理及世博会期间清真食品供应保障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关于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授权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保障世博会筹办工作顺利进行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三)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十四)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和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的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0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书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前4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第5项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印发。上述5项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后,重点检查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保障世博会食品安全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况。重点检查本市改善郊区中小河道水环境质量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和市政府相关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继续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上工作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常委会监督调研

  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相关委员会、办公厅参与组成常委会调研组,就《上海市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调研。

  对列入常委会200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负责单位要依照监督法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注重实效,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监督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