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期滞京上访老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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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期滞京上访老户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期滞京上访老户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今年九月份,我国将要在北京举办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这是亚洲的一次体育盛会,同时,也是一次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面貌的全面检验。通过举办亚运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振兴,都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全国人民都在为迎亚运做贡
献,全力以赴保亚运。但是,各地长期滞京的上访老户,有的无理取闹,长期纠缠,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有的流浪乞讨,向外国人要钱要物,有损我国声誉;有的拦截中央首长车辆,扬言制造事端,给首都治安造成威胁,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长期滞京上访老户问题,现把你省来京上访老户名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弄清情况,逐个解决,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坚决把来京上访老户稳定在基层,支持和配合首都搞好社会治安,确保亚运会顺利举行。此项工作进展和落实的情况,请你们于七月
底以前向部里写出报告。



199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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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



轻工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7号)和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制止房间空调器盲目发展的通知》(计轻纺〔1991〕1768号)的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
《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经商有关部门,我们认为该规划基本可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规划提出“八五”期间空调器市场总需求量约为800万台(含出口),其中一九九五年需求量约为250万台,是较切合实际的。目前我国空调器的总生产能力已远超过“八五”末市场需求,因此各地区不要再上新的厂点,现有企业未经国家批准也不得以改造名义扩大生产能力,以
制止进一步盲目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今后国家对空调器整机生产企业不采取定点办法,主要通过控制压缩机的生产规模和进口数量以及其它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等手段,促进空调器生产企业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以引导空调器行业健康发展。
对空调压缩机,国家确定上海、西安、沈阳、广东四个生产点,其总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市场需求,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再增设新点。

附: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
一、行业现状和问题
(一)行业现状
我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生产始于六十年代初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消费政策的制约,行业发展缓慢,且没有形成规模。改革开放以来,空调器行业在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稳步增长(见表一),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也向前跨出了一大步。空调器产量从1981
年的1.28万台上升到1991年的59.6万台,增长了近47倍。随着气候趋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空调器工业的规模日益扩大,到1991年全国空调器生产企业约80余家,总生产能力约为350万台/年,其中生产计划内企业27家,总计能力150万台/年。近两
年来,高效节能空调器的出现,使空调器成为家电产品中新的消费热点。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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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81 | 82 | 83 | 84 | 85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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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万台)| 1.28| 2.44| 3.45| 6.12|12.2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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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87 | 88 | 89 | 90 | 91 |
------|-----|-----|-----|-----|-----|-----
产量(万台)|12.16|24.35|37.39|24.1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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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空调器产品主要有:窗式和分体式。功能主要有:冷风型空调器、热泵型空调器、电热型空调器等。空调器的制冷量在9000W以下,其中以500~3500W的产品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空调器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厂点多,生产批量未达到经济规模。1991年生产量在4万台以上的只有二家,产量在2万台以上的有十几家,大多数企业产量只有几百~几千台,与其最佳经济规模30~50万台/年(双班)相差甚远。
2.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能力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内唯一生产企业西安114厂设计能力为40万台/年,实际产量约为设计能力的1/2,而且规格不全。
3.国内缺乏产品开发、系统优化、新技术研究的基础和实力。
4.单台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
二、市场预测及行业发展趋势
(一)国内市场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调器作为消暑保健型高档耐用消费品开始进入家庭。尤其是南方,空调器已成为九十年代家电产品新的消费目标。今年一季度,空调器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据初步预测,1992年空调器产量将超过120万台,比去年增长100%以上,1
991年底全国城镇居民空调器普及率只有0.71%。预计,“八五”期间,空调器的产销将进入发展时期,尤其是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第三产业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调器的供需也会有一个持续、稳定的增长,现经11个省、市预测,综
合分析后预计“八五”期间市场总需求量约800万台,其中包括出口50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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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91|92 |93 |94 |95
-------|--|---|---|---|----
需求量(万台)|70|120|160|2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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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市场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空调器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近年来全球气候转暖,促进了空调器行业的发展。1990年世界空调器产量达到1470万台,其中日本产量为720万台,占世界产量的一半,美国509万台,位居第二。据测算,世界空调器需求量从1980年到1990
年,平均每年以3.4%的速度增长,预计1995年世界空调器产量将达2000万台以上。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空调器的普及率较高,增长较快。日本1970年普及率仅为10%,1991年达68.1%;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已达到70%以上。据分析,随着世界经济发展,九十年代空调器需求年递增率在5—10%之间,市场前景广阔;同时世界空调器压缩机需求
量急剧上升,日本、美国、意大利等主要生产国竞相在国外建设空调器及压缩机厂,扩大生产,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这为我国空调器的发展提供了市场良机,预计空调器的出口将会扩大。“八五”期间我国空调器出口计划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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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91|92|93|94|95|合计
------|--|--|--|--|--|---
计划(万台)|2 |5 |8 |15|20|50
-------------------------

“八五”期间预计出口空调器近50万台。
从世界空调器技术发展趋势看,空调器产品消费结构仍以窗式、分体式为主,且电子技术已大量的应用到空调器产品中,使得空调器无论在使用性能、舒适性、低噪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空调器的新产品从市场销售以及世界各大公司的产品开发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1.冷热泵型多功能控制;
2.变频机组;
3.低噪音设计。
随着空调器市场的发展,压缩机新技术的应用日益扩大,滚动活塞型压缩机依然是目前世界空调器匹配的主要机种,但从技术发展角度看,双气缸旋转式压缩机、涡旋式压缩机将成为换代产品;同时,变频技术、蓄热型压缩机技术的应用也将带动空调技术的发展。
从国外空调器发展规模看,企业的经济规模均在100万台/年以上,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从生产、工艺、装备水平的选择和分析,经过经济分析比较,确定我国空调器生产的合理经济规模为30—50万台/年。
三、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空调器“八五”发展思路
从分析市场需求入手,在充分研究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利用经济杠杆、技术进步、质量标准等推动企业走向市场;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空调器生产优胜劣汰;以控制空调器压缩机这个关键部件为核心来协调产销平衡,重点支持上海和西安两家大型压缩机企业的改造
和建设,高起点的引进与开发创新并举。重点利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基础和优势,通过实行股份制,将整机与关键零部件联合起来,加速发展高效节能节材无污染的空调器,在市场竞争中创名牌,形成几个空调器企业集团,提高零部件和整机生产的集中度,适应产品国际
化竞争。
(二)指导思想
通过高起点的技术引进,组织消化吸收,调整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经济规模,在质量第一的基础上,立足国内,加快高效节能空调器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产品出口。
(三)发展目标
1.生产能力
根据市场分析,“八五”期间我国空调器总需求量约800万台左右,1995年需求量约250万台。
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能力考虑到维修需要,应大于空调器实际生产量15%—20%,“八五”末形成总生产能力320万台(套)。
2.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空调器产品主要是冷风型窗式,热泵型分体式,为适应市场多层次的需求,应大力开发多能源、变频、遥控和智能型空调器。适当发展一机多挂机组。
3.技术发展目标
A、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组织生产,按IE工程原理,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创出一批国际名牌产品。
B、推广“三化”(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实行专业化生产,建立专业化生产体系。
C、加强国产化协调、服务工作,加快零部件的国产化。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设计开发能力。
D、大力发展高效节能空调器,制定出不同类型的节能型空调器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指标有能效比、冷重比和噪音,以推动产品技术进步。对名义制冷量<2500W的空调器其能效比暂定为不低于2.9,冷
重比不低于58W/K ,室内侧噪音小于51分贝,室外侧噪音小于58分贝。
E、提高热交换器和压缩机的质量水平及性能,其中热交换器换热效率提高10%;压缩机的COP值由2.4—2.6提高到2.8—3.1,努力开发双气缸旋转式压缩机,加快涡旋式压缩机的实用化进程,以推动空调器的节能降耗。
F、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把国外的新技术与国内的产品开发结合起来,优化整机设计。
G、加速新工质和混合工质研究,减少对大气层的污染。
4.项目建设布局原则
A、空调器压缩机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八五”期间建设4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压缩机厂,国家重点支持上海、西安空调压缩机厂的建设和改造,并相应地建立压缩机开发中心,对沈阳、广东空调压缩机厂的改造按国家批准的能力由地方投资建设。
在国产压缩机生产能力形成之前,适当进口散件及成品,以补充市场空缺。
B、空调器总装厂
鉴于现有空调器生产能力已超过“八五”末的市场需求,因此,各地不得再上新点,对现有空调器总装厂应在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逐步形成几家空调器企业集团,上规模,上水平,逐步赶上国外先进水平。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以主导行业的发展
,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轻工业部是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的行业为主管部门,要对全行业加强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计轻纺〔1991〕1768号“关于制止房间空调器盲目发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方针政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制止重复建设。凡违反上述文件精神,不经审批,自行建设的项目,国家不给列入生产计划,不分配压缩机指标。
2.对空调器整机实行安全认证制度,完善管理方法,加强市场监督。
3.整顿市场秩序,对进口空调器压缩机严格执行商检认证标志,防止非法压缩机的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4.1992年完成空调器各种零部件标准的制定及空调器整机的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制定工作,并对空调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5.加强质量监督,逐步建立产品抽查、舆论监督、消费者评议等多层次、多方式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名优产品打入国外市场,创国际名牌。
(二)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有条件、基础好、质量优的企业发展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1.对空调器整机厂的技术改造,原则上中央不投资,而只对关键零部件压缩机通过股份制的形式使整机厂与核心零部件企业相互联系起来,实现规模效益。
2.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在年度生产计划和压缩机指标的分配上,重点支持质量好、批量大、产销率高、节能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3.加强工贸协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协调整机出口价格,特别是在引进压缩机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方面,加强“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指导,实行技贸结合。
4.适应外贸体制变化,进一步调整出口政策,对空调器出口目前实行“出一奖励一台压缩机”的政策,轻工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后,进一步提出鼓励扩大出口的方案和措施。
5.要严格加强进口管理,打击非正常渠道进口的措施。
(三)加速建立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开发中心,提高行业发展的动力。
1.以上海和西安空调压缩机厂为核心,结合技术引进,优先引进优化设计软件,建立空调器压缩机科研开发中心,提高产品开发能力。
2.开展节能空调器柔性研究,完善柔性研究室,用其科研成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
3.宣传贯彻国际IE工程原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对空调器及其零部件生产关键设备的消化吸收,要重点突破攻关,逐步改变我国空调器装备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



1992年8月26日

吉林省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加速科研、生产一体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技术开发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工厂企业要积极吸收技术开发科研、设计单位,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使其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研究机构。
第三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进收双方自主决定,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在计划、人事、劳资、财务、经费、物资和基本建设等方面应接受吸收单位的统一管理,同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第六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前,进入单位和吸收单位双方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进入单位的债权、债务和财产进行严格清理和估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其经费逐步由相应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承担。原科研、设计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和企业的新产品试制基金应合并成为技术开发基金,交由这类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掌握使用。
第八条 对于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的仪器、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可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由国家拨给科研事业费的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仍由国家照拨,不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第十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其原所有制性质和人员身份不予变动;其职工的休假制度可按照科研、设计单位的现行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从相应的企业中调入适于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亦可把不适于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工作的人员及多余的生产、后勤人员和一般行政人员在企业内统筹安排,并允许其流动。

第三章 进入单位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可继续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可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院)长负责制。在企业的统一管理下,所长拥有所内计划、人事、财务、经费和物资等方面的决定权。科研、设计单位的负责人亦可兼任企业技术开发的领导职务,其原有的级别待遇可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可继续保留原来的单位名称、财务帐号,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第十五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后,应继续承担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下达或委托的科研、设计和行业的技术管理任务,吸收单位要支持并创造条件保证其完成。在保证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科研、设计单位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技术服务等任务,其收入分配由科研、设计单
位与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研单位,在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继续招收研究生并授予学位,研究生费由原渠道照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由国家核拨科研事业费的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这笔经费只能由原科研、设计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吸收科研、设计单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新产品试制、科技攻关、技术引进与吸收、“星火计划”等方面的项目;优先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优先分配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提供贷款和外汇;优先供应物资。
第十九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其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有关部门要按其套改后的工资和新的奖金免税标准核定其工资总额和奖金免税限额。这类企业或企业集团有权自主
决定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
第二十条 吸收科研、设计单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自主评定和聘任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企业自行评定和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其内部有效,并可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科研、设计单位,其原已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继续保留,这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并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吸收科研、设计单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专项贷款,可由该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吸收科研、设计单位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基金,除按有关规定提取新产品试制基金和科技发展基金外,还可以从这类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发的新产品实现的利润中税前提取20%,每种新产品可连续提三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其中间试验基地从事中间试验所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从事经营性生产所得的收入照章纳税。
第二十五条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仍享受原来科研、设计单位的有关减免税收待遇。
第二十六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为主进行,企业和有关部门对其开展学术交流、聘请中外专家讲学、派员出国进修考察等活动应给予积极支持,为其创造方便条
件。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对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的科研、设计单位的科研任务、技术开发、人事安排、工资福利、收入分配、经费使用和财产、物资处理及其享有的自主权等方面应作明确规定;对债权、债务方面双方是否负有连带
责任等问题亦须作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进入和吸收单位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出进入和吸收申请(附上协议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科委和计经委审批,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于跨地区的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及同级科委、计经委签署
意见后,报省科委、计经委审批,并抄省财政部门备案。
未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假借进入之名骗取国家事业费和享受优惠的,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系指国家确认并实行财政统一核算的企业;本规定所指的科研设计单位不包括独立的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