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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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一年二月九日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


  第六条 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省内各炼油厂、油田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


  第七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
  (三)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


  第九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加油站建设应当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部门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加油站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有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
  (三)符合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的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五)财务和安全等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车用液化气加注站比照加油站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的企业,应当经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三条 成品油仓储设施和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专项用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用油的规定,不得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和零售。


  第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不得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税务部门采取查帐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零售网点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实行包税。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计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实行周期检定。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灭火方案。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价格销售。
  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挂牌销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而擅自开展成品油经营的或者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加油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建设,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批准证书确认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物价、税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视情节提请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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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七部门《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2年11月22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工作合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结合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联系、深化合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信息,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发挥职能优势 凝聚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监管职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保存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查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两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过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价、联合执法等手段,形成衔接紧密、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强化监管措施 促进市场发展

  (一)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领取测绘资质情况。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将管理措施融入信用分类管理、市场巡查、网格化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的监管方式中,以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四、建立联动机制 加大查处力度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决定的,应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单位的查处通报或处理建议,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配合处理。


  (五)两部门联合进行市场检查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给予配合,依法对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增强执法力度,发挥执法合力。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部署,联合检查,集中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有效地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正常秩序。


  五、强化日常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

  (一)深化沟通协商。要认真做好两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实现部门间良性互动,使监督和日常管理形成合力。通过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不断互通信息,共同分析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有效预防测绘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二)畅通信息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了解掌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动态,积极收集资料,及时反馈市场状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畅通交流渠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确保各方面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增强执法合力。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形成部门间合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市场检查,形成部门间联动,增强执法合力,有力地维护地理信息市场良好秩序。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2008年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中心工作,发挥网络优势,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和服务信息的传播工作。
一、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宣传工作,构筑网上宣传舆论强势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宣传的重要窗口,要突出重点,发挥网络的优势,开展宣传工作。
(一)以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网络宣传工作
围绕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实施,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方便快捷、形式丰富、互动性强的特点,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知识产权战略的社会影响力。一是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网站宣传工作方案,做好落实过程中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密切配合知战办,明确网络宣传的责任和任务。二是要发挥网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第一,在中国政府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地方子站开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题栏目;第二,通过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及时报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新闻;第三,举办图文、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等深入解读《纲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为《纲要》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三是正确把握宣传导向,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宣传报道、开设专题和进行访谈时注意审批把关,确保宣传方向始终正确,宣传内容真实有效。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要求,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围绕知识产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外事活动展开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快速地传递知识产权的最新工作动态。
(三)整合资源,建设政府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历史馆”
建设中国知识产权历史馆,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发挥网站优势,集中展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脉络,展示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历史进程、丰硕成果,增进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事业的了解,进一步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历史馆将分期建设,今年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史馆网上数字化展示,以后逐步实现全面展示知识产权其他领域及其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
二、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办发〔2006〕66号)的要求,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实现内容保障。
(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办发〔2007〕10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加强有关专题栏目的建设,大力开发政务信息资源上网,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保障,及时发布知识产权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全面的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申请受理服务,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整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信息服务能力
今年要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做好与专利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的整合,进一步加强网站的专利信息检索、法律状态查询、专利公报查询等检索服务,实现专利信息的综合查询,使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真正成为发布、检索专利信息的门户;按照服务事项,对各地方子站的在线办事和互动服务栏目进行梳理和深度链接。
(三)倾听公众声音,加强网上互动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充分发挥互动优势,加强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特别是在线访谈栏目的建设。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大型活动、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知识产权事件,主站与子站密切配合,积极策划、举办在线访谈等网上互动交流活动;及时对基层和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反馈,从而搭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和社会公众交流的桥梁,拉近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
(四)完善英文网站对外服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是我国对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窗口。今年网站要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开展调研,收集并分析用户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增加栏目,并重点采取专题报道、互动交流等形式,逐步提高英文网站的服务能力。
三、健全网站安全体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要。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的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一)做好总体安全规划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流程,以网站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评估结果为依据,对网站系统实施总体安全规划,确定设计合理的、满足等级保护要求的总体安全方案,提高网站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确保网站系统安全运行。

(二)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由总体策略和安全规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各种操作过程记录表单等构成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设备和系统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和安全通报制度,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安全策略,有效地提高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
今年,网站要在《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托管机房配置管理和操作手册》和操作系统的安装、使用手册等的基础上,制订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的选型、采购、发放和领用等过程进行规范;制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网络安全配置、日志管理、升级和打补丁等方面进行规范;制订主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安全配置、日志管理、升级和打补丁等进行规范;制订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制度,对防恶意代码软件的授权使用、恶意代码库升级、定期汇报等进行规范;制订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对备份方式、频度、存储介质和保存期等进行规范;制订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件类型、规定安全事件现场处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职责。
(三)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对网络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的保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明确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掌握网站安全状况,并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论证网站灾难备份建设,增强网站的抗毁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提高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
四、以需求为中心,进行内容整合及页面改版
按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网站进行改版,重点突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整合内容,合理布局栏目,优化页面设计,在内容和服务方面更贴近公众,更加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和服务。
五、充分发挥子站的作用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发挥网站群的作用,主站子站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子站的作用。建立子站激励和考核制度,拓宽信息渠道,发挥子站信息报送、栏目共建、互动交流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机关和地方的重点工作、特色工作与子站共同举办司部长访谈、地方局长访谈、专题访谈等活动,充分发挥网站群的体系作用,推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就进一步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深入子站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按照“巩固、规范、提高”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工作制度,加强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网络安全应用技术和网络管理员培训,提高主站和子站管理、维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提升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的层次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