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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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中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注:此解答制发后,发现部分条款还需作进一步修改,故未将此文件发出。经有关庭研究修改后,又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2年12月29日第5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仍用原文号下发。)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
二、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三、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四、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五、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专利管理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六、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七、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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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20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客观、准确了解《条例》中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效果,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承担。

为了做好这次评估工作,我们设计了调查问卷(附后,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请你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配合填写四套调查问卷,并就有关填写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问卷(一)》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到设区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相关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填写;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由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填写。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同时组织本机关人员填写《调查问卷(一)》。

二、《调查问卷(二)》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到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

三、《调查问卷(三)》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到煤矿企业职工,由煤矿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填写。

四、《调查问卷(四)》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组织发放给部分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填写。

五、各调查问卷原则上应当分别直接发放到被调查人员手中。

六、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在选择调查对象时,应当覆盖到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和规模的企业以及不同层次的人员,尽可能具有代表性。

七、各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及煤矿企业,应当统计并上报参加填写问卷调查的人数及其占单位总人数的比例。

《调查问卷》收集汇总后,请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调查问卷》纸质卷邮寄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

联系人及电话:单宏伟,010-64463156(带传真)

附件:调查问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830/106140/files_founder_1224114452/1479627676.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的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但重、特大事故明显上升,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重大事故78起、死亡282人,同比增加14起,多死亡41人;特大事故3起、死亡36人,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2人;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65人,去年同期未发生。特别是进入10月以后,非煤矿山接连发生两起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10月18日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一露天矿山发生坍塌,造成14人死亡;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一铁矿井下发生火灾,灾害波及相互联通的另外4处铁矿,共造成65人死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河北省沙河市"11.20"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华建敏等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做好相关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包括部分国有矿山在内的大多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近一两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矿产品价格上扬,造成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有所抬头,有些矿山企业忽视安全超能力生产,一些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被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未达到整改要求就私自重新生产,还有些已被关闭的小矿山死灰复燃,导致了事故的频繁发生。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在当前原材料市场形势好转的情况下,更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及时补还欠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非煤矿山安全长效机制。从现在起到年底的这段时间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基层单位、各生产环节和各个岗位,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要以关闭整顿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为重点,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行为,凡无证和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必须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对存在矿矿相通、井中有井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源头管理,凡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非煤矿山事故。

  四、以防范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都要以河北省沙河市"11.20"特大火灾事故为诫,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凡发现事故隐患严重的矿山,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要对2004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把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严格行政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非煤矿山企业现场,进一步加强监查执法工作。要针对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当前实际,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一个时期来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从严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