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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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等


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1990年4月1日,海关总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推动小轿车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促进生产装配小轿车所需各项零件、部件实现国产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产化的零件、部件,是指已经成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已经考核通过鉴定,对外已经取消定货,并已批量装配在小轿车上的零件、部件。
上款所称零件、部件包括:各种零件、部件、总成等。
第三条 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国产化程度不同阶段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按照国产化程度高,进口税率低,国产化程度低,进口税率较高的原则,给予以下不同的优惠:
一、在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至百分之六十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可直接按零件、部件的税率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二、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至百分之八十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减按单列税率的百分之八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三、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减按单列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第四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后,进口零件、部件时,应先按《税则》规定的税率纳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应予达到的国产化率时,海关按第三条规定的优惠税率退税,并按银行规定的临时存款利率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退回存入税款的利息;如不能达到标准时,不再予以退税。
第五条 计算小轿车国产化率的公式为: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进口零件、部件价
---------------------×100%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
上述公式中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未能得到时,可采用该产品的成品价格替代。各项价格应当以货物的到岸价格计算。
国产化率中所指的零件、部件,包括本企业自行加工生产的和从国内市场上以人民币购得的国内其他企业生产的零件、部件。
第六条 凡是要求享受促进国产化的优惠税率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国产化的计划,报经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核定,再报送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对于国产化率达到的程度,应由企业于次年1月份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报告,经核实后,再报经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第八条 企业在计算国产化率中有弄虚作假者,海关不予退税,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申请对其下一年度进口的零件、部件,按其上一年度未达到的国产化比例的优惠税率征税。在年度中国产化率跨越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时,企业可随时申报,经核准认可后,进口散件的关税按相应的优惠税率计征。采用这一办法后,不再退、补税。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解释,并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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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娱乐场所:
  为了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五条 娱乐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娱乐场所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六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第七条 娱乐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间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九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2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 3 –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歌舞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人员数量按照场所核定定员人数的5%计算,核定人数数量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歌舞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定人数,并发给《娱乐场所定员意见书》。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娱乐场所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营业时间的规定,不得在法定营业时间外营业。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在全面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场所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标准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金额
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 5万元
分公司 11号一层
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 20万元
108号
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
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
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公司
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 2万元
附楼7号
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
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 25万元
任公司 11号
合 计 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