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09:30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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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实施GSP的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3、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
4、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
督管理;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互认工作。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承办GSP认证的具
体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GSP认证企业的初审
和取得GSP认证企业(以下称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GSP检查员聘任和管理的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报送批准立项文件);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
售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

(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

(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

(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申请及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从收到认证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查
合格的申请及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同意受理的将申请及资料转送局认证中心;不同意受理的,通知企业
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局认证中心应在认证申请及资料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
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与有关部门或企业接洽,限期并按要求补充资料。逾期仍达不到
要求的,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驳回申请。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局认证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其进行现场
检查。局认证中心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和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局认证中心按照《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派3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
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局认证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对企业所属经营单位的检查,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但抽查
的比例不应低于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果产生异议,可向
检查组提出说明或解释。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与检查报告
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局认证中心。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六条 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在收到报告的20个
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对批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
予以公告;对未被批准认证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属于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向局认证中心报送
整改报告,申请复查;不合格的,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除
必要的日常监督检查外,每年对辖区内认证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对抽查结果应记录在
案,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局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直接对企业进
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认证企业,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
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
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其认证证书由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失效。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重新认证的程序和规定与本条其他
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被予以公告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
需在公告发布之日1年后方可提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情节严重”一词的含义,是指企业因违规发生了经
营假劣药品的问题,或存在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项目》中重点项要求的
问题。

第二十五条 申请GSP认证及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
缴纳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中止认证工作或收回认证证书,直至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说 明


1、认证申请书应使用原件,用钢笔填写,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应按有关栏目填写的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
称情况,附执业药师注册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中,应注明申报企业近二年内,有无违规经营行为
或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

4、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并标明申报资料的目录及页
码。

















┌──────┬──────────────────────────────┐
│ 企业名称 │ │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 │
├──────┼─────┬─┴┬───┼───┬───┬─────┬───┤
│企业经济性质│ │开办│ │ 职工 │ │上年销售 │ │
│ │ │时间│ │ 人数 │ │额(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执业药师 │ │
│ │ │ │ │或技术职称│ │
├──────┼──────┼──┼───────┼─────┼──────┤
│ 质量负责人 │ │职务│ │ 执业药师 │ │
│ │ │ │ │或技术职称│ │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
│ │ │
│ │ │
│ │ │
│企│ │
│业│ │
│基│ │
│本│ │
│倩│ │
│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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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省│ │
│级│ │
│药│ │
│品│ │
│监│ │
│督│ │
│管│ │
│理│ │
│部│ │
│门│ │
│初│ │
│审│ │
│意│ │
│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2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所学专业 │ 是否为 │技术职称│ 备注 │
│ │ │ │ │ │ 执业药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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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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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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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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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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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附件3

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所学专业 │ 是否为 │技术职称│ 备注 │
│ │ │ │ │ │ 执业药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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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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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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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附表4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营业场所│ 营业用房面积 │ 辅助用房面积 │ 办公用房面积 │ 备注 │
│及辅助、├───────┼───────┼─────────┼───┤
│办公用房│ │ │ │ │
├────┼───────┴───────┴─────────┼───┤
│ │ 仓库面积 │ 备注 │
│ ├────┬───┬─────┬────┬─────┼───┤
│药品储存│ 仓库 │ 冷库 │ 阴凉库 │ 常温库 │特殊管理药│ │
│ 用仓库 │ 总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品专库面积│ │
│ ├────┼───┼─────┼────┼─────┤ │
│ │ │ │ │ │ │ │
├────┼────┼───┴─────┴────┴─────┼───┤
│ │ 面积 │ 仪器、设备 │ 备注 │
│ 药品 ├────┼────────────────────┼───┤
│ 检验室 │ │ │ │
│ │ │ │ │
├────┼────┼────────────────────┼───┤
│ 验收 │ 面积 │ 仪器、设备 │ 备注 │
│ 养护室 ├────┼────────────────────┼───┤
│ │ │ │ │
├────┼────┴┬─────┬─────────────┴───┤
│ │ 中药饮片 │配送中心配│ 其他设施和设备 │
│ 其他 │分装室面积│货场所面积│ │
│ ├─────┼─────┼─────────────────┤
│ │ │ │ │
└────┴─────┴─────┴─────────────────┘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注明“无
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
劳保用房屋




附件5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单位名称 │ 地址 │经营方式│负责人│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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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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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对实现“七五”计划和国民经济翻番的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加快我市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税收
1、凡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一到三年。其中生产烟、洒、糖等二十种产品的工业企业和商业免征一年;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服务性业务,以及从事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免
征营业税二年。
原有集体企业新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按比列减征所得税。
2、年利润三千元以下微利的城镇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3、利用“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税。
利用本企业“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照顾。
利用主办厂“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集体企业,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可以申报减免产品税。
对利用废渣生产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用护面纸、石棉制品、钢龙骨、框架转板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六种新型建材产品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一年,五年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对集体工业企业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渣)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废渣的比例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含百分之五十),可给予免征产品税五年的照顾。
利用外省、市厂矿“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部门可视利润情况,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4、对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在完成应缴纳税金的前提下,允许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做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
5、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当年实现扭亏为盈的集体工业企业,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6、为安置符合国家残废标准规定的“四残”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四残”职工达到免税规定比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比照民政企业给予免税照顾。对安置“四残”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免税规定比例的,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7、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实行主要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奖金从节约价值中提取,在成本中单项列支,不计征奖金税。但必须是生产任务饱和、产品质量合格、销路好,单项成本、原料等各项消耗指标记录完整,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由企业提出奖励实施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
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8、为扶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对经济效益好、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奖金指标可以突破四个月标准工资,不超五个半月的(不包括分红),免征奖金税。
9、为了有利于城镇集体企业安排生产,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核定工资计划内,自行决定使用加班加点工资,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属实的,可免征奖金税。
10、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由于原材料涨价、产品降价等客观因素,没完成当年利润计划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查属实的,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
11、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干部(含全民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可在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12、对集体企业用银行设备贷款和财政借款投资开发的新产品、新项目,凡列入省计划的,其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允许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财政借款。还完后再计征所得税。用自筹资金投资的,新增利润部分,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
13、对二轻系统以外的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二年以前的流动资产挂帐损失,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比照二轻企业摊销办法,在当年增长利润中摊销。
14、对实行季节性生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在停产期间开展多种经营所得的利润,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15、为了鼓励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凡被评为市级试点的“明星”企业,可按本企业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奖金可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
16、对开采石膏、滑石、石墨、瓷土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产品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产品税。
17、对生产出口产品的集体企业或供货单位,自一九八六年起,从出口创汇奖励中提取的职工资金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

二、资金和信贷管理
1、市财政每年要从当年集体企业所得税超收部分中提取20%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拨款。各县(区)也应视财力情况,比照市的作法,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集
体经济发展基金。
市收取集体企业的商业网点费,要用于集体商业网点建设。
2、为扩大集体企业再生产,更多更好地安置待业青年,从一九八七年起,知青就业安置费每年要拿出10—15%、作为安置知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发展新产品、新项目和更改扩建,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市
财政、劳动部门审查后借款。但需有偿使用,按期归还,不准挪作它用。
3、为促进集体企业尽快改变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银行安排的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贷款,要重点用于集体企业,以支持集体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新项目。
4、对产品畅销、经济效益好、信誉较高的集体企业,银行可采取“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支持集体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5、对近两、三年内新建、扩建开工投产的集体企业,如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但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在两年内能补足铺底流动资金,对铺底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可发放贷款,给予暂垫。
6、对由于临时性原因造成产品积压的企业,如有切实可行的压缩产成品资金计划,并保证付诸实施,对其正常生产进料,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7、对专用基金有结余而被生产周转资金占用的企业,因进行技术改造,抽出专用资金,造成流动资金不足,银行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贷款支持。
8、对前期无亏损,本年因季节性生产发生临时性亏损,但只要产品有销路、效益好,能确保全年不亏损的企业,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对遗留问题较多,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如企业经营管理好转,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短期内能扭转亏损,并经有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单位担保
,银行可发放临时性贷款,一次周转,到期收回。
9、为督促企业压缩产成品库存,最大限度地活化资金,对重点企业积压产品,在核定产成品占用最高限额基础上,实行浮动利率。对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利率上浮20%;对低于最高限额部分,利率下浮20%。少支出的利息可用于弥补处理产品削价损失,也可适当用于销售承包奖
励。

三、计划与物资供应
1、凡集体企业生产的优质名牌、传统独特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市场缺门短线产品,要切实纳入计划。凡纳入计划的产品,地方可留成30%,做为地方使用和调剂原材料。
2、市、县(区)计划和物资部门,要按各自管理的原材料计划品种范围,积极协助集体企业调剂原材料。计划外的物资要按一定比例优先供给集体企业。
3、对国营厂矿企业的废旧物资和边角余料,应纳入各级计划,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优先供给集体企业。
4、对集体企业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要视同全民企业一样供应原料、燃料,不准串项、挪用或削减。对尚未纳入计划的集体企业生产的民族和传统用品,市场急需的小商品,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要优先纳入物资分配计划,并按市计划内价格优先供应。

四、物价和工商管理
1、城镇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企业生产国家统一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凡产品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供应原材料,原则上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因无利或亏损等客观原因执行统一定价确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制定临时价格。
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凡产品没纳入计划,原材料由企业自采的,其产品价格由企业自定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走,低来低去。
2、企业生产的国家统一定价以外的日用工业品,企业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有权自行定价,或工商双方协商定价。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允许有季节性差价。
3、为了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对获得国家各部门及省、市政府正式命名的优质产品,可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实行优质优价。
4、新产品试销期间,允许企业自行制定临时价格,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试销期满后,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执行正式价格。
5、专业化协作或横向联合企业,其最终产品价格,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内部协作件或来料加工的产品价格,可由企业与需方协商定价。
6、生产企业之间的物资协作,允许议价对议价,平价对平价,也可以平价对议价,但必须以保本对等为原则,严禁以协作为名,加价倒卖。
7、城镇集体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不包括重要生产资料)。对同时生产两个行业产品的工业企业,为方便生产和销售,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一个单位挂两块牌子。
8、对因亏损放长假的集体企业,职工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发给个体临时营业执照(期限为一年),从事个体经营,以减轻集体企业的负担。
9、对新办、调整、合并、划开的城镇集体企业,其企业名称凡冠市名的,由企业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凡冠县(区)名的,也由企业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县(
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10、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租赁者也可以委托经营。但租赁后原单位不能如实反映租赁人全部经营活动,又不能承担租赁人纳税义务的,租赁者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开业登记,按个体工商业者认定纳税、缴费。

五、收益分配和劳动人事管理
1、企业可以根据自有资金和税务部门允许税前摊入成本的比例,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和工资等级。集体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金,可由企业灵活使用,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但必须是产品销路好,效益高,达到国家和省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3、集体企业副厂级以上的干部,在工作中确有成绩的,奖金可适当高于职工平均奖。对有特殊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厂职代会评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晋级面,经本企业职代会研究同意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高于3%的晋级比例,其
超过部分单独计算,不占全厂3%的晋级指标。
4、各级计划和人事部门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时,应根据城镇集体企业的需求情况,予以优先选派。对分配到集体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但要与企业签订合同,五年内不准调转。
5、对集体企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凡从外地招用的,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调转和落户手续,对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就业给予优先安排。凡调入、招聘到集体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工作确有成绩、贡献的,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调出
时取消浮动工资待遇。
6、为解决集体企业技术力量不足,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部门和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集体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企业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报酬,其报酬允许进入成本,税前列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10月30日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科技服务, 并列为本单位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项目,对承包人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按15%以 上的比例提取劳务报酬。
  第四条 科技人员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 定,可作为注册资金或资本金。
  第五条 对科技人员引进或研制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 金扶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以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给予2年之内的贷款贴息照顾。
  第六条 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资金资助,市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技术带头人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进行科研、购置设备。
  第七条 设立市政府特贴奖,全市每3年评定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认定,报市政府审批。特贴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贴3年,标准每月100元。
  (二)在子女升入本市重点高中时,给予加5分照顾,子女就业劳动部门要优先 安排。
  (三)对具有一定领导素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提拨到领导岗位 。
  (四)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夫妻两地分居者,配偶及子女落户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并安排工作。
  (五)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选 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 待遇。
   第八条 设立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
  (一)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条件: 凡量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年增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 上的;种植业的科技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新增效益在2000万元以上的; 养殖业新增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当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标准: 新增利税(实缴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利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获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奖励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 一套。
  (四)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由市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评委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有关 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