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7:19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

(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缔造、培育的新型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
我军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解放台湾,统一祖国的光荣任务。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干部队伍,是胜利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是指被任命为排长和相当排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我军要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林彪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的资产阶级“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一定按照“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基本原则和革命接班人的五项条件选拔干部,防止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篡夺军队各级领导,保证军队各级领导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纯洁。
第四条 我军干部必须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决听从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决执行命令,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谦虚谨慎、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等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精通业务和技术;英勇作战,积极工作,团结同志,以身作则,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选拔、任免、培养、调动、交流、安置、奖惩等,必须经政治机关审议提出意见,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本条例是在新时期军队建设方面的一项法律性措施,各级组织和全体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章 干部的来源和培养
第七条 军队干部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服现役满二年以上的优秀战士;
(二)选调战士和招收地方中学毕业生入陆、海、空军军事学校和专业技术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三)按照计划接收地方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和从部队选送入地方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的战士;
(四)个别吸收的地方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战时军队干部来源,除第七条所列各款外,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在完成战斗任务或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优秀战士;
(二)征召预备役干部和适合服现役的地方干部;
(三)各种训练班(队)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干部职务的人员。
第九条 从战士中选拔干部,必须坚持提拔干部的条件,切实保证质量。要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党委审查,团党委决定。
从地方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个别吸收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条件严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机关参谋、干事要从经过基层锻炼、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排长以上干部中选调。
第十一条 加强对干部的培养:
(一)努力办好各级各类院校。院校要切实完成训练、选拔、推荐干部的任务,起到“集体干部部”的作用。配好院校领导班子,选调优秀干部办校;选政治思想好、有专长的干部当教员,建立一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教员队伍;严格按照入学条件,选调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干部、战士入学深造。
(二)组织好干部的在职学习。要采取各种办法学军事、学政治、学业务技术、学科学文化知识。坚持干部下连当兵、代职、蹲点和交流的制度,军以上干部要在全军范围内交流。领导干部要言传身教,重视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搞好传帮带。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选调干部、战士入地方院校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工厂和农村参观、学习,增长工农业生产和管理知识。
第三章 干部的任免和考核
第十二条 军队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如下:
(一)军长、军政治委员及其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军长、军副政治委员、军司令部参谋长、军政治部主任、师长、师政治委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免;
(三)副师长、师副政治委员、师司令部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团长、团政治委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军区或相当军区级单位任免(兵团级单位任免团长、团政治委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
(四)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团司令部参谋长、团政治处主任、营长、政治教导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军或相当军级单位任免;
(五)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连长、政治指导员、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师或相当师级单位任免;
(六)排长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团或相当团级单位任免。第(三)至(六)款所列干部职务的任免,在党委决定后,以党委名义公布命令。
第十三条 干部的配备应按照编制执行。干部职务应逐级提升,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提升,要坚决批判和纠正“四人帮”“突击提干”等错误做法。干部因工作需要或编制员额缩减,可以调任下级职务。
第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干部考核制度。要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完成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对干部严格进行考核。各级党委、首长和政治机关对于任免范围内的和提请上级任免的干部要了如指掌,做到知人善任,有升有降,有奖有惩,赏罚严明。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的所属干部的职务,并指定缺职的代理人,但须尽快报告本级党委和上级,并按任免权限核准。
第十六条 机关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院校教员,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和医务、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等,根据德才条件,分别定为排和正副连、营、团、师的职务;有的教员和研究员可定为军的职务。上述干部职务的确定和提升,均按照任免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正确执行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干部的专长,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科学技术干部职务名称,主要有:
科研人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教学人员: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工程技术人员: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卫生技术人员:主任军医、副主任军医、主治军医、军医。
科学技术干部职称的确定与提升,要从政治思想、学识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衡量。对于特别优秀、在科学技术上有突出成就和重大发明创造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越级提升。
上述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物质待遇,参照地方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作战部队各级军政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空军:
排长:二十七岁
连长:三十岁;政治指导员:三十二岁
营长、政治教导员:三十四岁
团长、政治委员:三十九岁
师长、政治委员:四十五岁
军长、政治委员:五十五岁
(二)海军:
五级艇长:二十九岁
四级舰艇长:三十二岁;
政治指导员:三十四岁
三级舰艇长、政治委员:三十六岁
二级舰艇长、政治委员:四十岁
舰艇支队长、政治委员:四十七岁
基地司令员、政治委员:五十七岁
陆地部队、航空兵部队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兵团以上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 副职干部不超过同级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作战部队司务长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可比排长延长三岁。
第二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一)、(二)款规定的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海边防守备部队、警卫部队的干部,可延长三岁;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的干部,兵团级单位及其以上机关的干部,院校干部,飞行人员,科研、专业、技术干部可适当延长;有特殊专长的技术干部可不受服现役最高年龄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干部服现役的期限,根据需要可以延长或缩短。
第五章 顾 问
第二十二条 为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对于因领导班子员额的限制,或担任实职有困难的干部,可以分配担任顾问。顾问为在编干部。
第二十三条 配备顾问的范围:
中央军委;
总部、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科委、国防工办;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
总部的二级部;
师级以上院校;
省军区及其相当单位(不含陆、空军的军);
省军区和相当省军区(不含陆、空军的军)以上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军分区、后勤分部;
总部、国防科委、军区、军兵种直属独立的师以上单位(不含部队)等。
上述单位可以配备顾问若干名。有三名以上顾问的,设顾问组长。
第二十四条 顾问在同级党委和首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建议;要深入实际,搞好传帮带,培养接班人;要努力学习,积极完成党委和首长分配的各项任务。顾问组长可列席党委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顾问配同级或高一级干部担任。兵团以下单位的顾问,要基本上能坚持正常工作。顾问按原职待遇。
已批准离职休养的干部一般不再安排当顾问。
第二十六条 党委要加强对顾问的领导,统一安排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关心顾问的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
第六章 军事科学研究干部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留、储备领导骨干,加强军事科学研究,总部、军区、军兵种和院校,在编制序列内配备军事科学研究干部。
第二十八条 选调政治思想水平较好,有作战和部队工作经验,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师职以上干部和少数团职干部,从事军事、政治和后勤工作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党委要加强对军事科学研究干部的领导,提出科研任务。科研干部要努力学习,认真钻研,积极完成任务。
第七章 干部福利
第三十条 要关心爱护干部,做好干部福利工作。认真搞好集体福利;对干部生活、家庭有实际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干部同爱人不在一地的,每年可给予探亲假。
第三十一条 做好干部保健工作,定期检查身体,妥善安排干部的治病和疗养。在高原、边远、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和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服役超过十五年的干部,实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部分干部家属可以随军。干部工作调动或因部队移防,随军家属可随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干部爱人同干部在一地工作的,可随干部一起调动,有关单位应予分配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干部,应受到社会的尊敬,享受国家的优待。
牺牲、病故干部的家属,得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根据军队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干部,应纳入国家计划,由政府妥善安置。
第三十五条 军队干部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退出现役:
(一)服满规定的现役最高年龄;
(二)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三)调往非军事部门工作;
(四)伤病残废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
第三十六条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主要是转业地方,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发挥其专业特长。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第三十七条 退出现役需要复员的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
第三十八条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以上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可办理退休。退休干部由政府负责安置,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经费由地方负责。因公致残退休的干部,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三十九条 退出现役干部的爱人同干部在一地工作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有关单位应予分配工作。随军家属随干部一同前往新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第四十条 年大体弱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师职和相当师职以上干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团职和相当团职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离职休养干部的安置原则是大分散、小集中,安置地点一般在中小城市,并设置精干的管理机构。离休干部按军队供给标准待遇。车辆和公勤人员的配备按编制执行。要注意安排他们的学习,听报告和阅读有关文件;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离休干部可暂留军队,以后再办理退出现役手续,逐步移交地方。
第四十一条 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继续担任繁重的工作有困难,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师职和相当师职以上干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团职和相当团职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可以按照规定,由总部、军区、军兵种等单位提出意见同有关地区协商,安排适当荣誉职务。
第四十二条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退休和离休的批准权限:排长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师或相当师级单位审批;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及其相当职务的干部由军或相当军级单位审批;其余均按任免权限审批。
第九章 预备役干部
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后适合编入预备役的干部;
(二)适合担任预备役干部职务的退伍战士;
(三)适合担任预备役干部职务的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适合担任预备役干部职务的具有一定军事知识或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学生和在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干部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排职:三十五岁
连职:四十岁
营职:四十五岁
团职:五十岁
师职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干部工作,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家需要,预备役干部得被征集服现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

(二)企业境外投资;

(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对于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以来本企业的投资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10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与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对实现国家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以及示范、带动乡村和区域现代林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代林场建设,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科学实用的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在建设进程中发挥指导、规范、检测和评价作用,保障现代林场建设目标任务的圆满实现。
为了指导推动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根据现代林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供在现代林场建设工作中参考。
附件: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
指标体系的参考提要



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现代林场)是新时期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战略目标。建设现代林场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事关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的国情林情和国有林场的实际,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
一、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现代林场建设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现代林场建设的主体和中心任务是培育发展与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现代林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的长远目标、布局和总体要求,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着力推进科技兴林,强化经营管理和基础建设,构建国有林场现代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功能与效益,实现可持续经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样化需求,并在乡村和区域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示范、骨干和带动作用。
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是现代林场建设目标、要求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对建设现代林场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包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开发经营、林场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培养等各个方面,涉及领域广泛。研究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二)发展现代林业与国有林场实际相结合;(三)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性和系统性;(四)保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为全民所有制资产,属国家所有;(五)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有利于监测管理。要力求使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符合各地区、各类型林场的实际情况,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现代林场建设,要从我国发展现代林业,构建“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出发,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林场,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手段经营管理林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场,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建设林场。通过实施现代林场建设,逐步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林场。根据现代林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建设的主要标准及指标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优质高效,功能全面。
森林资源是发展林业的物质基础,是构建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生态文明的载体和依托。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建设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扩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与内容,充分发挥林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现代林业最重要的标志。因此,要把培育发展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大力提高森林优丰度,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作为现代林场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中心任务。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一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状况;
2、林地利用率及森林生长率状况;
3、林种、树种及林龄结构合理度状况;
4、生物多样性及森林景观状况;
5、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人文景观资源保护管理状况;
6、森林防护功能与效益状况;
7、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价值高的珍贵和大径级用材林及名优品种经济林面积占商品林总面积比例状况;
8、森林病虫害及有害生物入侵及防治状况。
(二)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林业产业充分协调持续发展。
森林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多样性和多重价值。要坚持生态与经济相结合、开发利用与培育发展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综合经营,保持森林生态经济生产力的稳定和持续增长,不断拓展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条件的林场还要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以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扩大森林资源与产业规模,推进林业产业充分、协调和持续发展,生产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二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林区各类可利用的自然经济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2、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状况;
3、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商品林单位面积产出率状况;
4、后续森林资源培育发展状况;
5、对外租地、合作造林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状况;
6、全员劳动生产率状况;
7、林场发展产业经济收入状况;
8、生态环境良好度状况。
(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管理良好,保持增长增值增效。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属国有资产,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而短缺的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国家掌控管理。因此,现代林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经营,严格监管,保障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增长、增值、增效,防止流失和破坏。国有林场要实行民主管理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三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林场经营区内的土地、林木、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保护管理状况;
2、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3、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及增长、增值、增效状况;
4、林业建设投入状况;
5、林场民主管理制度、法定职工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建设及执行状况;
6、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与执行状况。
(四)林业生产建设实行科学管理,集约经营。
科学技术进步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衡量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现代林场,要有计划地在种苗培育、造林更新、森林经营、资源保护、产业开发等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科学管理方式,以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效益及林业管理水平,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四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现代林业森林经营方案及相关设计规程与技术规程执行状况;
2、造林经营、森林保护、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现代技术采用状况;
3、森林资源和林业产业现代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4、科技投入水平及新产品开发状况;
5、林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及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状况;
6、林业科技贡献率状况。
(五)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
发展现代林业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先进技术装备,以推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现代林场,必须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经营利用、产业开发以及职工生活等需要出发,着力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技术装备的配置,不断提高林道网络化、林业机械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设现代林场、发展现代林业,提供良好的现代物质条件和手段。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五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林区道路密度及规格、质量状况;
2、林区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状况;
3、造林营林、森林保护、产业生产经营等现代机械、技术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4、林场管理工作的现代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六)林场富裕文明,林区和谐。
许多国有林场场部单独建在偏远地区,生产生活条件较为艰苦。林场经营区与乡村毗邻,林业生产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建设现代林场,要从国有林场的特点及其在乡村地区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及生态文明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林场劳动工资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生活区和工作区,以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待遇及思想和科学文化素养。同时,还要重视支援毗邻乡村的林业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形成场群联动互助,共建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林区。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六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职工经济收入及社会福利待遇状况;
2、职工生活区及工作区建设状况;
3、职工思想和科学文化教育状况;
4、职工子女入学及家属就业状况;
5、林场在经营区周边乡村林业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中所起作用状况;
6、林场同乡村组织、村民群众的关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