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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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二、《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需设备材料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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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韶府令第97号)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2]6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资金等重大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指已列入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业和社会民生项目的投资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生态发展的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重点关注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形象进度、资金筹措、工作措施等;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环保、安全生产、土地、规划、节能评估等相关审批文件。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8月30日前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办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方案的初步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执行。
第六条 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办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每年安排不少于省下达我市用地指标总量的二分之一),在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引导资金及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时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生产要素由市重点办统一协调。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点联系制。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有一名市领导挂点联系,有一个责任单位,有一名责任人,有一名联络员。挂点联系领导对该项目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负责所联系项目的具体协调工作,并指派专人为联络员,为重点项目做好具体服务。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倒逼责任制。市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责任单位必须落实项目重要的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制定科学的倒排时间表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根据倒排时间表,及时反馈工作进度。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办公会制度。由市政府领导主持每月中旬召开一次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市重点办负责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并发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底向市重点办报送当月项目的投资完成、建设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督查制度,由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市政府督查办等单位依法开展稽察,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以激励为主。凡项目进度快、安全施工好且完成年度投资额目标的项目,对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含挂点联系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络人、主要协办单位负责人、项目业主负责人等)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凡不重视重点项目建设、责任不落实,且项目进展缓慢、完成效果不理想的有关单位,扣减项目所在地次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对重点项目建设综合评定后三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25号 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中山市机关雇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雇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群众团体,不列入机关编制序列,以合约形式雇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雇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雇用机关雇员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以及人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雇员分为服务雇员、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服务雇员是指从事机关内部工勤、辅助类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机关一般技术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突出的专业业绩,能够胜任特殊技术需要。 第六条 雇用机关雇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原因、雇用人数、雇用条件、岗位要求、雇用期限和薪酬费用等。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事局申报雇用计划,雇用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应于每年6月、12月将雇用计划报市人事局。 (二)审定雇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委办按照解决机关缺编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原则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聘雇员。服务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组织。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1月、7月各招考1次,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确定雇用对象。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个别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局审核,可通过个别选考的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面试考核。 (四)办理雇用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机关雇员签订《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合同书》。雇用合同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最少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合格的予以雇用,不合格的应予解雇。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作约定。 雇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鉴证。机关雇员与雇用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在事发60天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机关雇员实行薪金制。薪金标准分为1211档(具体标准见附件),服务雇员执行1-43档;普通雇员执行54-87档;高级雇员执行98-1211档。 在雇用期内,雇用单位可根据机关雇员的表现适当调整薪金档次。 对雇用有特殊技能的雇员,雇用单位可与其协商确定薪金标准,报市人事局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关雇员薪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工作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相应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九条 雇用期间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机关雇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雇的依据。 第十条 变更、解除和终止雇用合同的,雇用单位或机关雇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机关雇员受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雇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机关雇员享有休假、工伤和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机关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雇员薪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雇用单位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本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镇区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附件: 中山市机关雇员薪金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档次 月标准(元) 年标准(元) 服务雇员 1 800 9600 2 1000 12000 3 1200 14400 普通雇员 4 2000 24000 5 2500 30000 6 3000 36000 7 3500 42000 高级雇员 8 5000 60000 9 6000 72000 10 7000 84000 11 9000 1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