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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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府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1月8日市政府三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府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目标定位,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民生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和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协助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一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制定完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划,加快构建全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推动社会信用建设,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等草案和议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改革开放、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时效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领导阅批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市政府领导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每月专题研究一次分管领域信访个案,定期带班接待群众来访。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按“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在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目督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领导参加会议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重大议题向市长报告。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市长碰头会议

  (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如需其他人员列席,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本月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市政府下月重点工作。提出需要其他市政府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其他事项。

  (三)市长碰头会议为市政府日常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星期四召开,如遇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提请市长同意后,提前或延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第四十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其他会议需请假的,由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专题会议纪要的,纪要必须完整准确反映议定内容,合法合规、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共同召集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召开会议,要严格审批制度,大力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严肃会议纪律。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参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简化程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急件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可由分管副市长报经市长同意后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市政府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用印,重要文件由秘书长核稿后用印。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类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用印,重要文件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后用印。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电子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对不及时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出国(境)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出国(境)考察后需形成考察报告。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六十条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全年下基层工作和调研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每年承担1个以上调研课题,并形成专项调查报告。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人数超过10人以上时原则上乘坐中巴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搞迎来送往。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要减少礼仪性、应酬性活动,一般不参加庆典、剪彩、奠基、开幕等活动。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期间,如遇分工负责或分管领域内工作有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其他领导办理或向市长报告安排其他领导办理。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节假日及汛期,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轮流值班,处理紧急事务,处置突发事件。

  市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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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人事部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对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审计署、人事部。

  附件:1、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2、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署
                             人事部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德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指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门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的,须经省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应考人员参加辅导或培训班。
  七、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审计署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印发)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 财外字〔1995〕25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五、修订后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92)财外字第1100号文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半年(包括同一个周年内多次出国在国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200元,三周年以内只可享受一次。
(二)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制装费标准的,调回国内不满一周年又临时出国者,按本人应领的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其后再有临时出国任务时,按本条(一)的方法计算。调回国内满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全额发给。
(三)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补助费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内又有援外和留学等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内有上述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无工资收入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发给。
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如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的,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第二条 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旅费,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专列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发给个人;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发给个人。
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
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二)不宜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代表团、组,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党和国家领导人可按实际住宿费据实报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五)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家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4号文件《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第六条 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
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做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