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15:19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69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3.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进口 废物 规定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附件一: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及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当提供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评定达到《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 1022-2005)要求等相关认证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二)当年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188360.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199249.doc

附件二: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来料加工特许经营证件)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08452.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03907.doc
附件三: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 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定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下列企业:

  1.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

  2.从事再生PET片生产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3.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自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八)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18807.doc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745340215810.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法律至上


四川省司法厅 谢维雁



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笔者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至上。







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 “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②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早在23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是,法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律为强化手段、彻头彻尾的人治。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英国法治的确立以《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为标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并第一次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必须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的约束。英国的历史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法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总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质所在,是“法的统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法的统治”的实现形式。







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 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首先,法律至上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场活动的统一性所决定的。统一市场和统一市场活动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按统一准则即统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保证自身体系的统一。

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首先,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其基本运作程序:“一是每人有权利发表自己意见,二是大家赞成多数,要接受多数人的意见”。③这要求必须依照预先一致认可的规则进行,必须赋予“多数意见”凌驾于任何个人、组织之上的地位。其次,市场经济下政府一般采取共和制,以间接民主即代议制作为政权组织形式。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极易导致权力失控,这要求一种凌驾于各权力之上、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监控。

3、法律至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首先要对统治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权力及权利进行合理配置,达到平衡。其次,要对人民的权利包括公民和各种组织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人民权利高于一切,政府权力受制于人民的权利,并达到平衡。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调节器”即法律,只有确立法律至上,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才能长久。

4、法律至上,也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法律至上原则逐步确立。20余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部分的应归功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权威的不断加强。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④表达了法律至上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具体诠释了法律至上的具体含义:“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认识是在经历了长期的阵痛后获得的。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剧。如何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一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一要实现法治,确立法律至上。







有人说,我国既然是党领导一切,怎么能提法律至上呢?也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为西方所固有,是“孤立地看待法律权威”。⑤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有失偏颇。

首先,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说的是法律比其他行为规范高,没有把法律与党的领导比高低的意思,更不是否定、排斥党的领导。

其次,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早已超越了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成为全人类共享的文化成果。

再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即强调:“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⑥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统一。这一命题,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都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党实现领导和执掌国家政权的过程,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过程,就是人民意志 和利益的实现过程。(2)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法律至上,离不开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大规模的法治实践,更需要构建一种新型的、作为法治实践支撑和背景的法治文化。这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离开党的领导,在中国绝无可能。(3)法律至上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第一、法律至上,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必将得到更加彻底、完全的贯彻落实。第二,法律至上,有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效率。确立法律至上,使党的领导通过将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并为全社会普遍遵从得以实现。党超然于具体司法案件和具体行政事务,克服了党法不分、党政不分的弊端,有利于党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更多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其领导。

最后,既然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选择,这就意味着还有其他较高和较低层次的准则,有解决社会冲突的次要选择,因此,不存在孤立看待法律权威的问题。法律至上不排斥其他准则、其他行为规范。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包括农村户口劳动力、外地城镇户口劳动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劳动力和港、澳、台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先本市、后市外和优先从扶贫县招聘的原则,实行总量调控、统筹安排。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申请招聘外来劳动力:
(一)工作急需劳动力,且在当地非农业劳动力中招收不足的;
(二)本单位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安置的;
(三)具备为外来劳动力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第七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总量审批,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二)前项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临时工,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各区(市)属单位,私营企业,驻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中央、省、部队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临时工总量审批;
(二)前项规定外的市属以上单位、部队属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对外商投企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单位使用成建制的外来建筑施工队伍,凭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核准进城施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使用成建制的外来交通搬运队,凭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和核准进城务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分别由市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后,送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收手续,并到指定的地点招收。

第十三条 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与出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外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人数、劳动项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聘外业劳动力的单位,应持下列证明、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申领《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务工许可证》):
(一)批准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动合同;
(三)已招聘外来劳动力的身份证、计划生育审检证(育龄妇女)、健康证明。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办理《务工许可证》。
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招聘的外来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招聘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劳务管理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外来劳动力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招聘和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擅自招聘人数和使用时间每人每月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或到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300元罚款;
(三)未办理《务工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