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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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1号



现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伊通河城区防洪规划,提高城市防洪能力,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美化城市,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治理范围)为黑嘴子桥至自由大桥之间河道及其规划确定的两堤背水面堤脚线外50米以内区域。

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河道治理工作。

南关区人民政府、二道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河道治理范围内的清障、补偿、安置等工作。

市计委、建委、土地、规划、房地、城建、公安、林业、水利、乡企、蔬菜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河道治理范围内的房屋、大棚、温室、抽水泵站、畜(禽)舍、渔塘、水井、坟墓、林木、料场等均为行洪阻水障碍物,一律予以清除。

第五条 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遵循“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设障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六条 河道治理范围内清除的下列阻水障碍物给予补偿: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二)农民投资兴建的温室、大棚、水井;

(三)农民自有树木;

前款规定以外的阻水障碍物,一律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有主管部门的设障单位房屋, 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迁出、安置;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含私营企业)房屋,由其自行迁出、安置;居民有有效产权证件的房屋,由男方所在单位负责迁出、安置,男方无单位的,由家庭成员中有单位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迁出、安置,家庭成员中多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迁出、安置单位;家庭成员均无单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安置。

违章建筑的住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凡属1 986年2月21日以前建设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迁出、安置;有当地常住户口,但其违章建筑在1986年2月21日以后建设的和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不予安置。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至今尚未迁出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迁出、安置。

依照本条款一、二款的规定予以拆迁、安置的,所需拆迁、安置费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定后支付给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属于应当补偿被拆迁人的,再由拆迁、安置单位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八条 被拆迁单位职工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住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拆除的房屋易地重建的,规划和土地部门应当优先批准地号,其建设工程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免征市政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河道治理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通过征地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原征地价格给予补偿;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耕地面积核定,以农业税的课税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一)耕地;

(二)渔塘、林地、有证照砂场;

(三)宅基地。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集体所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发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依据《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吉林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产值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被拆迁单位职工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住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拨付给南关区人民政府、二道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属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部分,全部免征;属于省人民政府征收的,由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申请办理免征手续。

第十六条 对拒绝、妨碍、阻挠、拖延河道清障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指挥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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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管护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管护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0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管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识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红河县州级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工程管 理 办 法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意见》(红发〔2004〕15号)精神,《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和《红河州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州级下达我县的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工程。
一、项目规划及管理原则
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封育为主,管护并重,生态优先,权责统一,动态管理,注重成效。
二、规划范围及对象
本工程包括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两个部分。
(一)封山育林的范围及对象
州级封山育林规划范围仅限于生态公益林地,不包括商品林地,不得同国家和省已经安排的封山育林项目重复。
1、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均可实施封育: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公顷30株以上或阔叶母树6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树除以30加上阔叶母树除以60之和,如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公顷9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幼苗60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1)项;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公顷6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公顷45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1)项;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600个以上或灌木每公顷750株以上;
(5)大型丛生竹每公顷100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段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2、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
(1)郁闭度<0.5的低质、低效林地;
(2)有望培育成乔木的灌木林地。
(二)封山管护的范围及对象
封山管护的范围是1999年以来新造林地中的纯生态林(不含退耕地还林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所有的林木)。
三、封育和管护的规模、重点、年限及形式
(一)全县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工程总规模16万亩,聘请护林员96人,各乡镇任务数由县林业局下达,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县下达总规模范围内自行确定封育规模和管护的规模。
(二)规划布局的重点:
1.东门坝至县城迤萨、南昏河至县城迤萨、齐心寨至凹腰山和县城迤萨至各乡镇等重点交通干道两侧的面山;
2.各乡镇周边面山;
3.俄垤水库、红星水库、洛甫水库周围面山。各乡镇可与已经实施的人工造林项目和今后规划实施的人工造林项目相结合进行规划布局。
(三)封山育林及封山管护均以5年为一轮,满5年后重新选择规划设计,进入下一轮的封育管护。
(四)封育及管护的形式为全封。
四、投资标准和资金来源
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工程按每3人管护5000亩确定,原则上平均每3000亩应设立一个管护站点。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护林员的报酬,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及管护站点、标志牌等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各乡镇解决。
五、工程管理
(一)护林员的招聘及管理
1、护林员的招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一年一定,具体办法由县林业局制定。各乡镇林业站要造册登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其上岗和履职情况,并于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检查考核实绩和群众评议情况,决定护林员去留。
2、连片面积较大的,应积极探索和推行家庭承包管护责任制,允许其合理利用林下资源。
3、无论采取那种方式管护,都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和奖惩,并严格兑现。
(二)管护要求
1、各乡镇就根据县级下达的计划,落实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任务,划定范围并发布公告,组织封育措施的落实。
2、各乡镇应在封山育林区和封山管护区的适当位置设立标牌,建立管护站及其他管护设施。标志牌上应明示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的范围、面积和主要的管护制度。
3、各乡镇要加强封山育林和封山管护工程信息档案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
六、检查验收及考核
(一)县级每半年检查考评一次,一年进行一次验收。
(二)分别按每半年封山育林和管护规模10%的比例随机抽取地块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包括:封育、管护的范围、对象、面积是否准确;封育措施、管护人员、经费是否落实;管护站点、标志牌是否按设计设置;封育和管护的效果等。
(四)根据检查结果,对完成任务数达到90%-100%,或因火灾、人畜破坏无效面积占实际封育和管护面积(下同)达5%以下的,责令下年完成或整改;对完成任务数达到70%-90%,或因火灾、人畜破坏无效面积达5%—10%的,调减任务数的50%给其他管护效果好的乡镇,对完成任务数低于50%或因火灾及人畜破坏无效面积达10%以上的,取消项目,其所承担的任务调整给其他乡镇。
(五)按每5年一轮,验收合格,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下一轮计划安排时给予优先和倾斜。
(六)本《办法》由红河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各国驻华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织驻华代表机构自用车辆及燃料用油免纳增值税的实施办法

外交部


各国驻华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织驻华代表机构自用车辆及燃料用油免纳增值税的实施办法



  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北京市石油零售公司所属三里屯加油站和日坛加油站开始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供应免纳增值税的汽(柴)油。有关手续如下:

  (1)凭大使馆证明在外交部礼宾司收文室登记并领取《使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

  (2)凭《使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到三里屯加油站或日坛加油站购买免税汽油票并凭汽油票加油。在购买汽油票时,按所购汽(柴)油数量填写《使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一式三联,填写馆名并由负责人签字并盖馆印,第一联、第二联交上述加油站。

  (3)购买燃料用油亦按上述要求填写《使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后到日坛加油站开票并办理提货手续。

  (4)《使馆购用免税汽(柴)油凭证》用完后重新领取时,须将留存使馆的第三联凭证及如因错填而作废的三联凭证退外交部礼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