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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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的通知

银发[1989]15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发布。《决定》中提出的当前产业发展序列,是金融部门制定信贷政策,调整贷款结构和贷款项目评审决策的基本依据。各家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制定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运用计划、资金、利率等手段,调整贷款结构,采取“先收后调、优化增量”的办法,限劣扶优。各银行、各地区要按照总行下达的流动资金加速周转指标,在上年的基础上,制定收回贷款的月度计划,按月收回和考核。收回的贷款,主要用于增加对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能够增加有效供给产业的贷款投入。新增贷款绝大部分要用于《决定》提出的当前产业发展序列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产品和经济效益好、贷款能按期收回的企业。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分类排队、区别对待,促进社会资金良性循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专业银行(含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下同)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和银行信贷基本原则,对企业重新进行分类排队。第一,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中,主要支持生产国家重点产品的大中型企业,对其中一些个别的大型骨干企业,专业银行可以在贷款限额之内单独核定贷款规模,在信贷资金上要优先支持这些企业的需求;第二,对生产重点产品的企业,在符合信贷原则的情况下,视银行信贷资金情况给予支持;第三,对于生产国家严格限制生产产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经济效益高低,在贷款上一律少贷多收,促其限产、停产或转产;第四,对国家已要求停止生产产品的企业,银行一律停止贷款,并清理收回老贷款。
  对企业分类排队的标准或分行业、分产品的贷款序列目录,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提出;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的分类标准,结合当地贯彻产业政策的要求,提出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省以下分支机构要根据企业分类排队的标准和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区别对待,合理安排信贷资金,并注意经济效益。各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在当地人民银行指导下,调整贷款结构,合理安排资金投向。
  三、固定资产贷款要严格按照调整投资结构的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掌握。对下列情况均不予贷款,即:国家计划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的项目、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禁止兴建的非生产性项目、违背国家行业计划盲目布点的项目、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项目、与大工厂争原料的重复建设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外部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项目、没有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基本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计划之内,凡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先停工后清理的项目,和已经决定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积极清理收回老贷款。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计划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按国家计划优先保证重点技改项目的资金需求。其中重点是: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轻纺、支农行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以及国产化配套项目。对地方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目录,严格审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不得发放技术改造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委托等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产业发展序列进行审查,凡计划外项目或严格控制生产、停止生产的产品项目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资金投入。
  四、各专业银行和其他经批准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调整流动资金贷款结构,在注意优化新增贷款投向的同时,努力搞活老贷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已占用贷款进行分析研究,具体提出调整目标,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中抽回资金,用于支持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产品的生产,逐步优化贷款结构。
  (一)工业贷款。对于国家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要少贷多收;对于国家停止生产的产品、长线滞销产品和劣质产品坚决不予贷款,并要清理收回老贷款。要优先支持支农产品的生产;优先支持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支持轻工、纺织、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高技术产业中根据产业发展序列需要重点支持产品的生产,支持轻工、机械等深加工、创汇高的出口产品的生产。
  (二)商业贷款。对于囤积商品超过正常周转需要的企业,经营不善占压贷款的企业,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回贷款。为了保证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求,各地要集中力量,首先对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贷款进行清理,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对于非法倒买倒卖的公司,未经批准经营批发业务的零售企业,非国家指定收购粮棉及其他商品的企业,未取得专营商品资格,经营专营商商品的企业,以及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坚决不予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限期清理收回。要优先支持粮、棉、油、肉、禽、蛋等重要农副产品,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必备小商品的收购和储备;积极支持农用生产资料的购进;支持收购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合理资金需要;支持国家专项储备商品的收购和储备。
  (三)外贸贷款。对于抬价抢购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资源性商品,坚决不予贷款;对国内资源缺乏,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出口,要根据外销服从内销政策严格限制贷款;对无拨补亏损来源的商品出口和已经形成超亏占用银行贷款的进出口企业,要促其限期解决,凡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落实弥补来源的,银行要坚决停止贷款。对未按规定弥补自有资金的进出口企业,要停止发放新贷款。对经营不善,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回贷款。要优先支持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出口商品收购的资金需要;积极支持适销对路,已与国外签订合同的低亏商品出口。
  (四)农业贷款。要限制对农村工、商、运输个体户的贷款,控制生活费用贷款,减少新贷款,清理收回老贷款;要清理长期呆滞的农业贷款,落实债务,限期收回。要优先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其中重点支持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生丰产林的生产;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支持饲料的生产和加工,支持城市郊区副食基地的建设;支持中低产田改造和合理开发新的资源。
  (五)乡镇企业贷款。对于原材料无保证,与大工业争原料、能耗、物耗高,产品积压,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一律停止贷款并收回老贷款,促其调整提高。对重复和盲目建设的项目和企业,银行坚决不予贷款。要重点支持农用工业和能源工业;支持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支持与大工业配套和“三来一补”的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
  五、加强外汇贷款投向的管理。外汇贷款和国内配套人民币贷款都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平衡,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投向。要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企业技术引进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合理资金需要;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资金需要;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的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必须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中确定的产业、产品发展序列,限劣扶优、区别对待。
  六、各级金融部门在贯彻落实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若干要点决定中,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发现贷款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要及时清理收回;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贷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民银行要经常分析、检查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加强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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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4]0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赤峰市医疗垃圾处置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3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环保局、卫生厅、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镇“非典”医疗垃圾进行集中焚烧处理的紧急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固体废弃物或医疗污染物,包括:
 (一)手术、包扎残余物;
 (二)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管等;
 (三)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四)化学检查残余物;
 (五)传染性废物;
 (六)医疗单位废水处理污泥;
 (七)废药物、药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危险废物或沾染危险物的包装物、容器及敷辅料等废物。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处置费),是指用于收集、运输和无害化焚烧处理医疗垃圾工作所需的费用。
 凡本市境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均由市政府或市环保局认定的专业医疗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有偿处置。
 第四条 医疗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其产生的医疗垃圾,同其它垃圾分开收集,按规定要求定点、定容器收集存放。
 第五条 处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单位按实有固定床位,每床每日收取处置费2元。固定床位的核定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核定。
 (二)没有固定床位的医疗单位及医院门诊部、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每日产生的医疗垃圾量,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
  日医疗垃圾产生量(公斤)   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         1200
    20—30(含30)         800
10—20(含20) 600
5—10(含10) 400
2—5(含5) 200
2以下 100
  (三)未进行分类收集的混合垃圾,按医疗垃圾计量收费,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
   日废物产生量(公斤)   收费标准(元/月)
     500以上          50000
     300—500(含500)     40000
     200—300(含300)     30000
     100—200(含200)     26000
     50—100(含100)      22000
     40—50(含50)       18000
     30—40(含40)       14000
     20—30(含30)       10000
     10—20(含20)       5000
     5—10(含10)        2500
     2—5(含5)         1200
     2以下            600
  第六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医疗垃圾的单位签订医疗垃圾委托处置合同,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清本年度处置费后,再续签下一年度的委托处置合同。
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处置合同,负责处置费的收缴工作。
 第八条 收取处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 第九条 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单位应当于每年初或每季初、每月初上缴本年度或季度、月份所需的处置费,不得延期缴交、拒交。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处理费按时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十条 对拒交、欠缴处置费的医疗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和补交所欠费用外,可按合同约定加收欠缴费用3‰的违约金。
 违约金额按公式a=b×3‰×c计算,其中a代表应加收的违约金金额,b代表欠缴处置费的金额,c代表拖欠缴费的日数。
 第十一条 医疗垃圾处置单位的生产、运营等费用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期足额拨付。
 第十二条 医疗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及时处理医疗垃圾,按规定使用处置费,全额用于医疗垃圾处置的设备购置、技改、修理、维护和日常生产等费用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及次年的资金使用计划,应于每年年末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十三条 医疗垃圾日常处理工作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测、评价、监督、指导和服务,并按月份、季度、年度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监测、评价、监督、指导和服务报告。
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单位包装垃圾应当统一使用由环保、卫生部门认可的符合要求的包装器物,与医疗垃圾处置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垃圾处置工作。
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垃圾的单位,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1986年4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计划单列市烟草公司:
为搞好储备烟的管理,总公司于一九八三年制定并印发了《国家储备烤烟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烟叶产销形势的发展和调拨管理办法的改革,原来管理办法有些已不适应。为此,于今年三月在宁波召开的烟叶调拨座谈会上就修订国家储备烟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国家储备烟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修订稿)国家储备烟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储备烟叶(下称储备烟)目的是为保证烟叶陈醇、提高烟叶质量、稳定卷烟配方和调节农业丰欠。为用好储备资金,加强储备管理、保证卷烟原料供应,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烟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 在国家统一计划安排下,烟叶要有适当的储备,储备计划由总公司下达年度指令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下称省级公司)落实承储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条 储备烟叶只限于上、中等各等级,全部为机烤烟和麻布包装。
第五条 储备烟与储备库配套管理。储备库首先保证存放储备烟的需要。没有储备库或储备库尚未竣工的地区,储备设施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条 储备烟分产区储存和销区储存。产区储存是指产地收购的烟叶,由当地经营单位承担;销区储存部分是指外地调进的烟叶,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章 入 库
第七条 产区储备从当年收购烟叶中落实资源。
第八条 销区储备由承储单位按正常进货渠道落实货源,不得因储备烟而减少正常生产所需合理的周转库存量。
第九条 承储单位对入库烟叶清点验收,对数量、等级质量、水份、包装规格严格检查。
第十条 储备烟要单独入库,不得同业务烟和周转库存混合存放。储备烟要尽可能利用库房保管,少量货物存放,要计划分区域、以示区别。

第三章 仓 库 管 理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烟的安全保管和储备库的养护工作。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除外)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各承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烟叶出入库检验、安全保管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其基本内容为:
1.认识储备烟保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
2.贯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注意防霉变、防雨湿、防虫蛀,做好保管工作;
3.加强组织纪律,提高警惕,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注意防火、防盗、防汛、防雷,确保商品安全;
4.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5.安全保管和保卫的组织、制度、器材、设备要健全和落实。

第四章 调 拨 出 库
第十三条 储备烟一般储备一年,特殊情况下可储存两年。
第十四条 储备烟由总公司统一调拨分配,凭总公司调拨单调出。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五条 销区储备烟和产区储备烟本省自用的部分,可视生产需要在翌年七月一日以后陆续出库。同时根据储备计划以当年调进或收购的新烟以进顶出,补充库存,于年底前入库完毕。如上半年生产急需,少量动用,需报总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 储备烟调拨交接按总公司发布的《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七条 储备烟单独核算,同承储单位统负盈亏。条件较好而储备库已投入使用的地方,储备烟可试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或省级公司根据储备计划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储备资金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务于季后十五日内由省公司汇总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凭承储单位或省级公司的付息凭证按季向财政部报销,然后返还付息单位。储备烟超过了计划数量或突破了控制的资金定额,其超过或突破的部分不予报销利息。
第二十条 储备烟调拨、供应价格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另由承储单位收取定额保管费用,包干使用计入供应价,由使用单位负担。其收费标准由总公司规定。
第二十一条 储备烟调出后,承储单位及时办理结算,归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各省公司和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总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定期清查盘点,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按下列规定填报:
1.承储单位按月于月末后五日内向省公司填报《国家储备烟叶库存月报表》(烟叶表4),省公司审核汇总于月末后十日内报总公司;
2.承储单位按季、年填报《国家储备烟叶经营情况表》(烟会储02表)和《国家储备烟叶购、销、存情况表》(烟会储04表),按年填报《国家储备烟叶费用明细表》(烟会储03表),由省公司审核汇总报总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总公司原发布的《国家烤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