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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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省教育厅直属中等学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中等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厅直属中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学校发展规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4、专业设置及调整;

5、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6、中层干部聘任及解聘;

7、对外合作办学;

8、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

9、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0、教职工收益分配和住房问题;

11、教职工的调配、调整、聘用、考核、奖惩工作;

12、招生计划;

13、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联席会议由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委(党总支)的正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和工会主席等参加。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教代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别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方案;
2、就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校长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方案,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4、将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充分考虑;
5、将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校长应让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决策。如果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
6、重大问题决策后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党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新校区建设、固定资产处置、对外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人事工作


第五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在上级核定的职能机构和职数内设置内设机构和配备中层干部。直属中学按琼教人〔2003〕12号文执行。

中等学校不设校长助理。

第七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任中层干部应公开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和解聘条件,聘任期满按岗位职责考核称职可以续聘。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协商后提名,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公示后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可实行竞争上岗。要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在公布职位、报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之后,经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公示等环节,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的聘任或解聘须报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严格按程序招聘教职工,把好人员“入口”质量关。要围绕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有计划地公开招聘教师。招聘教师时,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先由基层用人单位(教研室、学科组)提出用人要求,学校统筹考虑,确定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并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教务、人事部门负责对应聘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评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专业知识测试、面试答辩、试教),然后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公示后聘用。要按核定的教职工比例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在学校主要领导已被通知即将调动后或退休前半年内,不得突击调入教职工。

第九条 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要明确各内设科(室)的职能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解聘、辞聘或辞退制度,严格按岗位职责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教职工晋职、晋级、报酬、评优等挂钩。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条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学校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收集归档的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档案工作人员或他人涂改、抽取、伪造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学校撤并期间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或退休前半年内不得突击提拔、调整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中层干部的,必须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聘用中层干部,凡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校领导的配偶、子女在本校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基建管理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财经、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校内财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会、基建工作的法制观念。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要坚持校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财务(总务或后勤)科长和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经费需求计划的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对外投资、学校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财务岗位负责人的任免等重大财务工作,应经过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严禁盲目举债办学,搞高标准建设。凡举债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告省教育厅,50万元以上新的借贷须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十六条 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的报销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虚列虚报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乱发放钱物,学校创收部分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坚持政府采购和集体采购。由学校自行购置的物品,价值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必须先由经办人提出购买方案,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再实行政府采购或集体采购。

第十九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实行采购招标,其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房屋建设以及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验收制度,实行验收责任制和追究制。要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每年财务决算前应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及时清理结算债权、债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入股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认真清理校办产业,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各学校不得以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为校办产业的借贷款项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拔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大宗材料物资的购置,也应通过招标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重点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及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等。凡基建或修缮项目,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不得付清款项。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必须建立并实行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必须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会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科室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左右;一百人以下的学校,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五名。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经费预决算报告与其他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住房分配等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领导人选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施、及时准确、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和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下列内容应予公开:

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

2、教师和干部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选先评优事宜;

3、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和学校基建招投标及竣工核算验收项目造价详情;

5、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招生考试事宜;

7、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8、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保送生、招收特长生、奖学金、困难生减免学杂费等);

9、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住房、奖罚、福利等)。

第二十九条 对涉民内容要搞好社会公开,将有关政策、规定、收费、承诺、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公开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要在便于教职工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规范的公开栏。所有公开的内容都应在公开栏内公布。公开栏旁要设置监督箱,定期开启,了解教职工反馈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还可以通过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政会、校情发布会、听证会、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及广播、电视、校园网、校刊等形式实施校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竞争机制引入学校管理工作,凡是能用市场竞争机制办法办的事,都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通过招标、投标、竞争来办,面向社会公开操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公开的内容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严格规范公开的时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通过教代会或临时召开的教代会实行公开;属于常规性工作,通过公开栏等形式按年度、半年、季、月实行定期公开;属于长期性、阶段性工作,要分阶段公开;属于短期性、一事一议的工作,要随时公开。

第三十四条 校务公开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1、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整理出公开的内容和形式;2、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核予以公开;3、工会组织教职工参校政、监校事,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接受监督;4、学校行政负责人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教职工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校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校务公开工作,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学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厅直属中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申请辞职的,由厅党组责令其辞职:

1、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致使用人不当,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产生较坏影响的;

2、对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因主观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落实和执行,严重影响全局工作的;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负有主要责任,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4、未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5、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师生的利益漠不关心,导致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6、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本校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学生斗殴、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学校固有资产严重流失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谋私利,或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变相旅游、娱乐高消费等,虽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但教职工反映强烈的;

8、不严格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对本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放任不管,致使学校出现重大的违法乱纪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9、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10、品行不良,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1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12、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经组织教育不改的;

13、有其它应当引咎辞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引咎辞职由领导干部本人向厅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厅党组组织调查后作出决定,向提出申请者本人和所在学校下发同意辞职通知书。

2、责令辞职由厅党组向学校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责令辞职通知书,领导干部本人可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书15天内向厅党组提交申诉报告,厅党组组织调查组到学校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将结果向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学校反馈。

第三十八条 在辞职审批期间,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另行安排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其他中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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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52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

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浦东新区享受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进口自用物资,实行“核定额度、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由市政府进行总量平衡,有关部门分口管理,浦东新区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范围包括: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生产自用所需的燃料,但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商品除外;
(二)农业项目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畜(禽)、动植物保护药物;
(三)养殖出口产品进口的饲料。
第五条 对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核定额度内的重要商品,实行核定进口数量的管理办法。重要商品目录以国家计委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浦东新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口自用物资,要求享受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事先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纳入核定进口额度内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超过核定进口额度进口的自用物资按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照章征税。
第七条 浦东新区纳入核定进口额度内的进口自用物资仅限于本地区生产、建设之用,其进口报关必须在浦东海关办理。
第八条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高桥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设备和燃料等,不纳入核定进口额度,仍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在国家计委的授权和指导下,负责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额度的管理工作,对国家计委核定的进口额度进行总量平衡,并具体负责审批重要原材料商品和重点项目所需物资的进口额度申请,以及签发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
物资额度证明》。
第十条 市机电进口办公室负责审批机电产品的进口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综合计划局负责审批其它自用物资的进口额度申请。
第十二条 浦东海关负责进口自用物资的报关审核、征税验放和税收的单独统计、单独入库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的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户,由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机电进口办公室和浦东新区综合计划局等单位组成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浦东海关,进行现场办公,处理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及时跟踪分析,按月将统计资料通报有关领导部门,同时做好进口自用物资进口后的管理。

第四章 进口凭证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凡经核准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的单位,均需向市计委办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
第十七条 向市计委办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属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凭有关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先征后返额度申请表”(以下简称“额度申请表”)办理。
(二)属自动登记进口的特定登记商品、特定机电产品、登记机电产品,需凭有关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额度申请表”办理;
(三)上述范围之外的其它进口自用物资,需凭浦东新区综合计划局签发的“额度申请表”办理。
第十八条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黑色)交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第二联(蓝色)由进口单位存,作为退税凭证;第三联(红色)交当地国家税务局备查;第四联(黄色)由发放证明机关存档。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专用章(上海市计委)”。
第十九条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在有效期内,如需更改有关项目,进口单位要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同时交回原证明。

第五章 税收返还
第二十条 浦东新区纳入核定额度内的自用进口物资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1996年全部予以返还,1997年至2000年的返还比例每年递减20%,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税收返还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浦东新区进口税收返还预算,按季与财政部衔接返税数额,凭财政部批件办理国库退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返还的税款,按规定返还给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的纳税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伪造、涂改和倒卖《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6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仿真枪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2001年12月《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