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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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三亚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依据琼府〔2004〕55号文应当招标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分工。
(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制定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镇(区)、村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负责对各单位新农村建设项目调整的审批。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三)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按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对资金监管。
(五)各镇(区)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资金安排计划,严格按照现行会计管理制度,及时将新农村建设资金纳入财务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负责对上级补助资金、群众集资、投工投劳及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总结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兰花、槟榔、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发展优势畜牧业养殖补助。
3、发展“一村一品”经济补助。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镇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八条 将市政府“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级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安排教育、卫生专项资金调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部分资金、中央省下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
中央、省下达的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每年‘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新农村示范点,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作出项目拨付审批意见后将资金拨入镇级专户。河东、河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拨入市级专户管理;
(二)属中央、省下达财政支农及扶贫报账制资金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按《报账制》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沼气池建设及配套养猪资金、民房改造资金使用、分配必须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要进行组织验收并经受益农户签名,镇、村两级组织盖章。资金拨付按财政支农报账制管理程序办理。
(三)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基建项目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支出管理。
各镇主村道和环村道建设全部交由各镇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预(结)算评审制, 50万元以下的实行结算评审制,项目资金拨付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用于设备购置以及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支出管理;
(五)新农村建设项目采取验收和预(结)算评审制。
第十条 镇级专户资金管理
(一)镇级财政收到市级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入镇级专户进行管理。镇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管理;
(二)各镇负责实施的项目支出由各镇审批;
(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本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支出等按第八条第三、四、五款管理执行。
(四)对生产发展资金要做到“群众出一点,政府帮一点”的原则进行管理。凡群众愿意出资发展生产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并且将群众出资和政府补助(主要补助实物为主)情况在项目村进行公示,同时,对政府补助必须列表并经农户签名盖章和有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 资金整合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整合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第十四条 经整合各级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镇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六章 公示总结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镇(区)、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各镇(区)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各镇(区)要将有关项目实施资料送市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第七章 资金结转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一)当年建设项目尚未完工的项目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原项目建设;
(二)当年建设项目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列入下年资金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三)其他经批准的结转资金。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审计部门要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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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有关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营业执照的种类。
(一)此次调整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版面进行调整。
(二)新式营业执照右上角标明营业执照编号,在“登记机关”栏目中隐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
(三)新式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四)1995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颁发。
二、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登记事项进行调整。新版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新版式《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是: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
注册号、登记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在注册资本栏目中标明“实收资本”。企业类型和注册号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机关栏目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并加盖局长名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具体进行登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局章。
三、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时,使用新版式的《营业执照》。
四、换发新版式营业执照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方式不变,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登记申请以及不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的登记申请,不得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未按照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的行为和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换发新式营业执照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一律颁发新式营业执照。
(二)已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应结合企业年度检验或变更登记,换发新式执照。
(三)换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起,6月30日结束。旧版式营业执照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
(四)在换发营业执照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应按照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没有变更登记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调整计算机打印营业执照的程序。原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程序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配发新程序。
(六)新式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领取时应持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如确有原因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函,并写明
详细地址。
(七)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换发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清理企业档案工作一并进行。有关前置审批所需提交的文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编写的《企业登记管理前置审批适用法规》(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执行。
(八)自2001年1月1日起,未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旧版式营业执照不再使用。各被授权登记管理机关应指派专人登记封存,妥善保管。
(九)各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结合学习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认真作好换发营业执照的工作。
在执行上述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12月7日

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
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你们有何好的经验、
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
(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4.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半年)内所需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填开使用

(二)、严格执行限量供应制度。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限量供应一本,最多不超过两本。凡超过三本以上的,须经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购买百万元位专用发票的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须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供应,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可直接供
应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部门监督下填开使用。对千万元位专用发票,停止供应和使用,已供应的未用千万元位专用发票应予清点收回。
(三)、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再次购领专用发票,负责供票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第一次购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审核有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在核定范围内供应。
(四)、各征收机关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企业在每一份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上加盖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户,凡未加盖上述内容的专用发票,征收机关不得交付企业使用。
凡违反上述规定供应专用发票,造成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和偷税骗税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局长(所长)批准的撤销局长(所长)职务,属供票人员擅自决定的,开除供票人员公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在填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栏按增值税征收率6%填写,“税额”栏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填写。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并在开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凡税务
人员为小规模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13%填写并以此计算注明税款,以及填开专用发票只加盖企业印章而无加盖征收机关查验章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
三、对涉及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和偷骗税案件的税务人员,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严从快处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具体量纪标准按《广东省税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停止实行预征增值税款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专用发票开出的销售额依照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任何地方不得以保收入或企业负担过重为理由,擅自采用核定征收率或扣除率的征收办法。凡过去已采取违反税法统一规定的征收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凡违反上述
规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属局长(所长)决定的撤销局长(所长)职务,专管员擅自确定的开除专管员公职。
五、从内部到外部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制。对外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其所管辖的企业签订《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防止企业虚开代开或接受虚假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在税务机关内部,必须由基层征收单位和专管员开始,逐级向上一级签定发票管
理责任书,保证内部每一环节都能严格执行增值税政策和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如果因内部有法不依,违反规定,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造成发生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税务机关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按规定办理异地协查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一名局长负责协查工作。接到异地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将核查结果填写《核查单》回执联给主管局长签字,并在回函的右上方印上签发人姓名,加盖公章,寄回来函税务机关,
同时报送一份给省局备案。由于其他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情况函告对方。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或推诿。凡对协查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应报不报或出于地方利益考虑,给协查工作设置障碍,甚至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核查情况的,
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七、及时报告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地区发生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凡货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一案一报,并在案件发现后5日内将基本情况上报省局;货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要在每月终后10
日内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以前没有上报的案件,要抓紧补报。对知情不报,有意拖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上述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19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