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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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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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3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采煤沉陷区的房屋实施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3年10月20日辽政法[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由于长期受采煤活动的影响,我省抚顺市部分地区地面塌陷,致使部分房屋遭到破坏,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拨付了专项资金,对处于采煤沉陷区的居民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该地区居民认为,采煤沉陷区是由于煤炭开采形成的,其拆迁不应当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抚顺市有关部门认为,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就一律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考虑具体情况,采取特殊安置政策,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办经研究后,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由于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对待,故此,特提出请示,请予以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劳动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部

根据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以及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90)1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使用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评表的通知》,结合石油工业生产实际,重新制订了《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核工作,不断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企业称号和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必须符合本规定。
三、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能源部“安全生产第一号指令”和“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公司“石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办法”检查,其总分为:特级企业95分以上;一级企业85分以上;二级企业80分以上。
(三)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新工人“三级教育率”和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工、司炉工、起重工、司钻等)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主要生产专业(钻井、地震、车辆驾驶)工种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四、石油企业国家级安全考核指标:
(一)单一专业的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见表(1)。
(二)考核时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三)联合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由企业的安全部门按表(1)要求方法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可每年12月底以前报总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审查确定,每年初由总公司统一公布。
五、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较小、人员不足1万人,难以计算千人伤亡率的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重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时,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1人,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一)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的伤亡事故。
(二)甲企业暂时派到乙企业帮助工作,责任不属甲企业应由乙企业负责的事故。
六、否决条件
凡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事故千人死亡率超过安全考核指标和发生表(2)所列事故时,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或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限期整改的企业如一年内达不到要求,也要撤销其“称号”。
七、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即在五年(自考核年向前推算五年)内,其平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小于或等于考核指标的企业,在考核年度伤亡率超标时,可将其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或千人重伤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考核年度安全指标的,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计算公式为: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累计千人死亡率=(考核年度死亡职工人数+申报年度死亡职工人数)÷(考核年度平均职工人数+申报年度平均职工人数)×1000‰
千人重伤率计算同上。
八、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在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期间的安全基础工作,由企业上级安全部门进行考核,提出意见,由总公司组织统一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晋升国家级企业。
九、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指标时,其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小数点以后的数字一律不得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十、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时隐瞒事故或弄虚作假,要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要撤销其“称号”。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须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以上条款由总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表(1)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指标(略)
附表(2)石油企业国家级企业安全考评否决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