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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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我司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协作组各项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以及医政司、科技司有关人员,23个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及秘书,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同志在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重点专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指出,在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中,协作组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在临床诊疗方案制修订、学术技术交流推广、科学研究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开展协作,努力将重点专科协作组打造成为医疗、教学、科研协作的平台。医政司司长许志仁同志对重点专科协作组有关工作做了详细部署,他指出,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整理、优化、提高工作是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在“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也是首要任务,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紧紧围绕这个首要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协作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3家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协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情况,并着重就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等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会议就以下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一、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协作组各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重点病种病名内涵外延是否明确,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中医治疗方法是否为当前在临床使用的中医治疗方法,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疗效评价方法是否合理,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以及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思路的分析是否清晰,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清晰。各牵头单位要对审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审核工作报告,于5月30日前随同审核修改后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二、各协作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
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集中精力对本协作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围绕主要中医治疗方法、中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中医治疗难点以及解决思路等要点,对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进行认真、详细的评价、分析,形成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专题评价分析报告,于6月30日前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三、协作组工作机制方面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牵头单位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及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办公室”标牌,办公室秘书可脱产或半脱产,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成立秘书组。各协作组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核,指导各专科(专病)项目开展建设工作。
对于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召开会议等活动所需经费的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将不再另行安排经费,承办单位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抓紧制定本协作组上半年的工作计划,于2008年3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协作分组有关问题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对协作分组名称、协作分组组成以及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确定等事项做进一步的研究、梳理,规范协作分组名称,明确协作分组成员单位,督促、协助各协作分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于3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协作分组名称、成员名单以及牵头单位建议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五、加强协作组信息交流
会议认为,加强协作组成员之间和各协作组之间的信息交流,对于项目建设非常重要,要求各牵头单位收集、汇总本协作组工作信息,每季度出版一期《工作动态》,印发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协作组牵头单位,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上开设“重点专科建设”专栏,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交流各协作组工作信息。
对于部分中医病名无中医代码的问题,请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统一编写中医代码。
通过本次会议,参会人员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统一了思想,充分认识到了牵头单位在重点专科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大家表示,要将本次会议精神传达给协作组各成员单位,高质量、全面完成本次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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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继歌舞厅、音乐茶座之后,一种新型的文化娱乐活动“卡拉OK”又在一些城市兴起。“卡拉OK”是主要利用大功率激光立体声唱机,大屏幕录像播放设备和声音赋色装置,为消费者点歌演唱而伴奏的娱乐形式。这种活动对于提高消费者的演唱技巧和艺术修养,造就业余演
唱人才,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障“卡拉OK”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营业性卡拉OK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县(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核批准,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转让
经营权。坚决取缔未经审批、无照经营的卡拉OK厅。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申请开办的卡拉OK厅的场地、设备(灯光、音响、录音录像播放装置)、人员配备、经营方案、治安措施,核定入场人数,建立健全票务及财经管理制度。做到严格审批,合理布点,坚决杜绝一哄而起,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经营卡拉OK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主动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不准在卡拉OK厅演唱、播放反动、淫秽、色情的歌曲和荧屏图像。不准使
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严禁以各种形式的陪酒、陪座、伴舞招徕顾客。
四、进入卡拉OK厅的顾客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依次点歌演唱。演唱时要文明大方,不得怪腔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的表演。严禁起哄闹事,扰乱卡拉OK厅的正常秩序。
五、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录音录像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国机中编〔1989〕11号)的规定精神,“卡拉OK”娱乐活动使用的进口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必须报送文化部审查批准。鉴于目前各地使用的卡拉OK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基本相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化厅(局),将本地区卡拉OK厅送审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的目录、型号、出版发行单位逐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出批准目录。
六、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卡拉OK”娱乐活动要加强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强化经常性的稽查管理,使卡拉OK厅的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对卡拉OK厅的经营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经营管理水平;对消费者要积极引导,通过办培训班、举办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审美情趣和演唱技巧。努力使经营者、消费者自觉追求高层次、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化
娱乐市场。



1990年4月30日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总结国资委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部署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国资委于2008年5月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三年目标的内涵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以“一个核心,三项指标”为主,即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中央企业应当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今后三年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项指标”,一是组织保障,即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业务要求,即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时间跨度是2008-2010年期间。三是检验标准,即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创新企业法律管理模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严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法律审核,切实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职能,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力争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70%;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7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0%。

  二、明确三年目标的有关指标要求

  (一)关于重要子企业。是指在境内、外开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属重要经营单位。以2007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列入重要子企业范围的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合计占集团公司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中央企业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

  (二)关于重要决策。重要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中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具体细化标准,切实提高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依法决策。

  (三)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2)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4)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中央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界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并根据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案件的上升趋势,进一步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关于总法律顾问专职率。是指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职务并取得专业资格。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总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鼓励总法律顾问由兼职逐步向专职过渡。要加强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的培养,采取内部调配、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优秀人才。

  三、制定落实三年目标的工作计划

  中央企业要根据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具体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措施。

  (二)实现三年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

  (三)重要子企业名单和重要决策的范围。

  (四)其他与完成三年目标有关的情况。

  四、加强反馈和交流

  中央企业要将贯彻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的做法以及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资委反馈。本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工作计划,请于今年7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请中央企业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委。国资委每年对中央企业完成三年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把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绩效评价,并予以责任追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