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29:35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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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党的十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既是我国总体民生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作,现提出本行动方案。
一、 新农村民生工作科技需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新农村建设要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民生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农村民生问题与农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农民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民生得到较快的改善。但总体看来,我国农村民生工作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村民生主要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科技支撑薄弱。
1、农村健康卫生发展滞后,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看病难、看病贵,公共卫生薄弱,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简单、易用、低成本的农村医疗卫生技术和装备缺乏,廉价、高效、针对性强的适宜药物较少,绝大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营养、卫生、健康和防疫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2、农村人居环境令人担忧,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还比较多,农民住宅设计不合理,低成本、适合本地特色的采暖降温、集中废弃物处理和能源利用技术与装备缺乏,大部分农民的居住、餐饮、采暖降温等仍沿用传统方式。
3、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薄弱,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低,简单、易用的现代信息化操作技术缺乏;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不全,功能分区不合理,科技含量低;农村宣传和培训内容比较单一,针对性不强,科技要素缺乏。
4、农村民生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民生科技产业尚未建立,农村民生科技产品稀缺;农村民生科技人才严重不足,专业化科技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布局尚未形成,科技支撑体系有待加强和完善;农民现代生活意识有待提升。
民生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整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城市民生科技工作相比,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相对滞后,底子薄,基础差,技术手段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问题。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大有作为,非常急迫,是当前农村科技工作中重要而紧迫的重点任务。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农村科技以农民为本的方针,以科技惠及亿万农民生活为宗旨,以科技同保农民安康、科技促建农村新家园、科技培养新农民为抓手,让科技根植于农民生活,让科技融入农村生活,把科技成果还惠于农民,为加强农村民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继承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针对农村民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以促进农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充分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为宗旨,重点解决农村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民情、农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和农村民生工作的急迫需求,统筹兼顾,科学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民生科技工作。
3、加强创新,集成示范。集中优势力量,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成果集成转化推广为重点,以示范为引导,为民生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4、各方配合,上下联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实惠进村入户。
5、整合资源,综合推进。注重现代农村民生科技创新、集成、示范与推广,把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与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起来,把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农村信息化、科技特派员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让最广大的农民更便捷、更廉价、更快速、更充分地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
(三)、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完成农村民生科技发展总体布局,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会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1、初步构筑农村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农村民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集成、转化和推广农村民生适用技术和装备,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的创新能力;
2、初步构建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强化机制创新,推动重心下移,壮大农村民生科技服务队伍,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3、为农村民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并进行应用推广;建立一批区域性的农村民生科研示范和综合集成示范。
具体包括:
----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相关模式和标准。在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能源使用等方面开发一批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一批模式和技术标准,并在农村民生工作中示范和推广应用。
----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防震减灾、农村社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加强综合集成,开发一批成套技术和设备,并在示范区内应用和推广。
----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才。结合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农村民生服务企业和服务队,培训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员。
----建立一批农村民生区域性综合示范。在全国不同区域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乡(镇)共100个,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示范村共1000个,示范推广民生科技成果。示范区主要民生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改善农村民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务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开展十大任务。
1、农民就业创业科技促进行动
就业是民生之本。以坚持实际、实用和实效为原则,以提升农村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育和壮大农民技术员队伍、农村经纪人队伍、骨干农民队伍、农村能工巧匠队伍、农民企业家队伍和能够适用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掌握一定技能的产业工人后备队伍。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远程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及其他多元培训机制综合示范。
----加强农村科技创业培训。以农村知识青年、农村能工巧匠、农村经纪人为重点,扶持他们学习新知识、接受新观念、掌握新技能,着力提高农村青年的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加强农村就业增收培训。以提高农民自主增收为目标,以基层干部、专业大户、骨干农民为重点,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造就一批新农村建设急需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强化农村科技培训技术支撑。加强农村远程数字化、可视化职业技能培训关键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和集成,为农民远程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提供科技支撑;加强农民生产、生活、就业、健康、卫生知识等新型课件多媒体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为农民提供直观、形象、生动、价廉的可视化的课件和多媒体教材。
----加强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充分利用各级星火培训基地、星火学校、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各种教育培训资源,重点支持、扶持一批能够为农民培训提供仿真环境的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装备水平和科技水平。
----探索多元化农村科技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就业和创业中的作用,加大农村就业创业和新型农民培训的投入,探索和发展农科教结合的多元化农民培训模式。继续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
2、农民健康科技促进行动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缺少适宜医疗卫生技术和产品、营养不平衡、膳食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以改善农民营养状况、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开展适宜技术、产品研发和农村卫生保健技术集成示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全面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村居民食品营养教育、食品安全改善、营养监测预警和干预、农村综合医疗卫生技术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民健康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以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疫病的诊防和治疗为重点,研发一批科学有效、简单实用、经济廉价的适用技术和产品,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控制和预防严重危害农民健康传染病、流行病的传播和蔓延。
----以应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装备、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形成一批适宜农村急救和自救的产品和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农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高度重视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和诊治,研发集成一批疗效显著、经济廉价的治疗方法和治疗药物,降低治疗成本,加快康复速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强化农村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农村妇女生殖道疾病快速诊断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提高农村儿童疫病的预防和诊治水平,为保障农村妇女儿童健康提供科技支持。
----依托大中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为对象,加强远程诊断电子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体系的研发和技术集成,为疑难疫病和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诊治水平,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条件,使“病有所医”真正落在实处。
----研究运行成本低,可接受性强,适应性广的农村居民食品营养及农村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模式,大力开展健康常识、简单急救措施、健康生活习惯等知识宣传培训。
----创新机制,组建面向农村的流动式健康促进科技服务队,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
----开发降低营养损失和减少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农村自制食品的食品安全改善技术;开展以解决其微量营养素缺乏或不平衡的问题,遏制农村慢性疾病、地方病增长为目标的食物综合营养平衡配合技术研究,以解决品质差、品种少、营养价值低等问题为重点的农村营养型老人、妇幼食品配合技术研究。
3、 农村康居工程科技示范行动
村庄是农民生存、生产、生活的根本载体和安居乐业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农村社区较普遍存在规划滞后、布局无序、功能不全,用地浪费、公用设施不配套、住宅设计手段落后、建设成本过高、农民生产生活不便等问题。开展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不同地区、不同特色的建设规划技术研究等,形成一批技术成果,在全国不同类型地区开展集成、示范和推广,形成支撑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的技术体系。
----选取不同地域的特色乡(镇),开展乡村社区规划,村镇住宅建筑设计,适于小规模建造的农村住宅新型结构及施工,农村住宅节能节地节水治污,农村住宅智能化,农村传统建筑保护等综合示范。
----适宜农村使用的系列建材开发与应用。以建立农村住宅建筑产品应用标准、选用指南及分类编码等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产品与构配件应用数据库系统开发。
----以低成本乡村住宅节能减污设计技术、农村住宅可持续使用设计技术等为重点的不同地域特色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式研究。
----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与科学合理布局,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备配置与发展规划,社区生态景观规划与建设等研究。
----以计算机辅助设计关键技术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块化技术与软件开发。以提供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系统、提升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的技术水平为重点的住宅结构与构造选型设计技术与软件开发。
4、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行动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农产品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入手,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两个环节为关键点,提供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标准化、绿色清洁生产、农产品质量追溯、农田地力修复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应用试点。
----加强农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展相关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物和农畜产品的相关检测技术研究。
----加强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生物菌肥、新型高效专用复合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为重点的动植物肥、药类替代技术;开发环保型配合饲料等畜禽饲料及添加剂替代技术;开展高抗及多抗高产优质农畜品种选育技术研究。
----加强产地环境修复和地力恢复技术研究。开展土壤障碍因子诊断和矫治技术研究,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物理修复技术以及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的相关研究和示范;
----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研究。开展农产品的源头追溯和流向追踪研究,产品标签的开发、管理、使用、查询等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
---- 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从农产品生产,到加工、包装、贮运等各环节,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生产集成示范。
5、农村信息化科技促进行动
以建设数字化农村社区为切入点,以数据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为突破,以集成平台关键技术为依托,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基础信息获取关键技术、农村基础设施配置关键技术等为手段,集成与农村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的重大信息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农村社区管理的经验和模式,全面提升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农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农村社区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等的综合示范。
----建立专业化农村信息科技服务队,加强信息服务、管理和日常维护。
----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的农村社区。
----面向现代农村社区的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管理民主,对一批共性信息化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开发一批重大应用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数字化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和模式。
----重点加强基于“多网合一”技术的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关键技术,突破一批低成本和低技术门槛的软硬件产品,满足广大农村对信息化的需求。
6、农村清洁社区环境科技促进行动
建设生态文明,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针对农村社区环境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状,以改善农村社区环境为目标,统筹社区规划建设,加强农村社区环境治理,开发关键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为环境清洁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农村环境服务队综合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村环境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生境条件下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的技术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服务队。
----以生产、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研究开发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简便、易行的农村废弃物收集、贮运和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工艺、设备和集成示范。
----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的有机废物资源化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与示范;以循环经济为目标的不同生态类型区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研究。
7、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科技示范行动
我国农村用能较普遍地存在能源结构不合理、热能利用效率低下和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急需依靠现代科技开发农村新型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生态环境污染、促进能源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等。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新技术突破推动新产品开发,带动示范推广和普及应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建立起支撑农村能源开发的技术体系。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生物质能开发、新型农村户用发电、农村清洁供暖供热、农村供用电节能及服务队等综合示范。
----加大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率为重点的节能灶、炕、灯和燃具的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及示范。
----发展以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与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
----探索农村地区沼气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沼气技术服务队。
8、农村饮水安全科技促进行动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生活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落后,给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为目的,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廉价实用关键设备开发,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建立试验示范性农村社区,加快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农村安全饮用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水质检测等综合示范。
----大力加强农村安全用水知识和健康用水习惯的宣传培训工作。
----以水源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同水源条件下农村安全供水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农村清洁饮用水工程引水净化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及示范推广。
----以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的农村户、村和乡镇的污水收集系统、工艺和设备研究及不同规模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工艺开发及示范推广。
----农村安全水处理和农村水质检测与水源性疾病监测等的关键技术和实用设备研发及示范推广。
9、农村防灾减灾科技促进行动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自然灾害是影响农村民生的最大的不可控因素。加强农村灾害规律的研究,提高对农村主要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及时空分布规律的认识,促进现代化技术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因地制宜实施防灾减灾对策和减少灾害对发展的约束。
-----建立农村防灾减灾综合示范区。选取不同灾害类型发生的典型乡(镇),集成在灾害测、报、防、抗、救、援等方面的配套技术,探索防灾对策最佳组合方案、防灾工程体系灾时优化调度方案和居民避难系统的优化设计;加强灾区紧急处置、疫情控制、灾民饮食饮水清洁处理等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集成, 积极推广有效的减灾防灾技术,提升救灾快速反应系统装备技术的现代化水平。大力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常识宣传,强化农民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农村畜禽动物疫病、干旱、低温冰冻、高温、洪涝等灾害防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针对上述灾害,研发集成一批适用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防灾救灾技术水平。
----加强农村灾害科学与防灾减灾适用技术装备开发及示范推广。针对农村主要灾害,研发集成一批包括灾害监测、灾害信息处理、灾害预报、预警、防灾、抗灾、救灾、灾后援建、防灾工程的适用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灾害综合防御体系的技术水平。
----加强易灾地区发展避灾产业的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开发、示范与推广和宣传,建立起通过科技创新和应用科技手段防灾减灾,保障民生的体制与机制。
----加强农村灾害信息处理技术开发与信息管理,建立不同层次的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农村灾害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农村灾害风险防范救助保障与保险体系研究。
----农村灾害识别、预警及防御对策研究开发及示范。开展农村灾害风险识别技术、识别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加强风险度等级和风险防范级别技术的研究,建立风险类型的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风险评价的技术模型和经济模型。开展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农村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
10.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促进行动
遵循主体多元化、模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组织网络化的发展方向,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民生科技服务有效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推动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重点由以前的产业服务为主向产业服务与改善民生并举转变。在总结、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制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民生科技特派员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总结推广各地实施农业专家大院的经验,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县、乡以下区域,通过“专家+农户”、“专家+社区+农户”、“专家+协会+农户”、“专家+服务组织+农户”等形式,提供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与咨询。
----以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为基础,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以省级区域和中心地市区域为重点,依托具有相当基础和条件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区域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心。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社,使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
----加强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兴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建一批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示范体系。重点依托现有的大学和科研院所,鼓励其与地方政府联合,针对当地实际,优选若干实效、实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技术,动员各种科技智力资源,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机制为农民和农村社区发展服务。
----重点建设全国星火科技110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促进建立农村民生科技成果信息联盟和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农村科技成果信息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及加工、数据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专业技术协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等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综合示范。
四、组织与实施
1、加强领导,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国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对于开展农村民生科技行动省部共建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领导机构,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和部署试验示范工作,并对试验示范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实施监督,保障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
2、增加投入,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经费支持。
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企业、农户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农村民生科技投入体系。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逐步实现农村科技投入由单纯注重产业发展向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并重的转变,在原有农村科技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民生科技的投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组织实施农村民生科技行动。
3、项目带动,推进百乡千村民生科技示范。
加强科技资源的集成与整合,把农村民生科技相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中,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和综合示范。统筹国家科技资源和地方科技资源,在全国不同区域共选择100个乡(镇)和1000个村,因地制宜,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集中示范和应用农村民生科技重点任务的研究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总结和探索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技术和服务模式。
4、提升能力,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基础性工作。
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一批研发基地,扶持一批服务机构,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培训一支科技服务队伍。引导大学和科研究机构加强农村民生科技领域学科建设,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一批研究开发农村民生关联产品的骨干企业,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可持续发展。
5、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民生科技工作。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社区、企业和农民参与新农村民生科技行动。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协调民生科技工作;实行部门会商制度,由科技部与各行业部门共同推进;建立省部共建的工作机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企业开发服务农村民生的产品,发展农村民生产业,引导社会资源导入农村民生;把民生科技服务作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引导在农村社区成立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队;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深入基层从事民生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生科技工作的积极性。
6、加大宣传,营造推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载体,加强对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宣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各地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有效模式和做法;建立宣传阵地,报道在民生科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7、强化科普,帮助广大农民树立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意识。
通过开展网络远程教育,进行电视讲座,印刷各种科普书籍、宣传册等活动,对农民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及意识教育,普及农村民生科技知识,提高农民认知水平和意识,帮助农民建立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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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令〔2008〕4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负责执法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发展和改革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半年一次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总体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监察部门。

第六条【有形市场】按照有利于打破行业封锁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七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中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等分部工程,应当连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招标;确因建设需要单独进行发包的,按上述规定的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限额以下项目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鼓励进行招标。但是否进行招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授权决定。

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评标专家资质等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进行发包的,应当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竞争性谈判。

项目合同估算价低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实际工程预算价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严禁采用肢解招标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招标组织和招标方式】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能提出合法理由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不适宜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并需要农民投工投劳的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自建自用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方案核准】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初步方案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等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属市级或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招标或开工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招标条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以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了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预)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初步方案或者招标方案发生变更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相应招标阶段所必需的相关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文件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相应顺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日期。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备案且无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有《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省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有《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gzzbw.cn)、《贵州商报》。

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至开始出售招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采用报名方式进行投标人报名登记的,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投标邀请书】经核准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备案且无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三家以上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条件、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开始出售招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由招标人确定。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已经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不复杂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实际工作中,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无标底招标。

需要设置标底的,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作为评标参考的一项因素。

政府投资项目设置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控制在已经批准的投资概(预)算以内。确需超概(预)算的,应当在组织招标以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采用低价招标后擅自增加工程合同价的方式,变相超概(预)算建设。

第二十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使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转帐支票,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投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内进行投标。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与投标的,或者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在资格审查时,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以前,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经核准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二条【开标】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使用国家或省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在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使用市级及其以下财政直接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进入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的遵义专家库名单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本办法第八条所指的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参照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专家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资质可以放宽到(初)中级职称。

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的组建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独立进行,不得相互商议。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负责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确定先后顺序。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10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应当使用履约保函,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中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监督主体】本办法第三条(一)、(二)款所列的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是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的主体。

第三十一条【执法监督对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对有形市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执法监督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用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工程稽察、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处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时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评标资格等处罚。

对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重复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举报和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并提供实名制的书面署名材料。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受理举报、投诉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举报人、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申请司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部门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情况、法律法规不明晰的情形或者认为需要协商解决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请协调机制牵头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监督的行为,举报人、投诉人的举报、投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 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兼并、合资、入股的房屋,单位调拨、价拨、分割接管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用途、改变产权人名称或姓名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变更登记。全部焚毁、倒塌、拆除、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注销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营建的商品房屋,应当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按《西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统一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私人建造的无证房屋,如符合《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在公房土地使用范围内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后,确认产权,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房屋设定抵押权或典权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房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公民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三)2份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分丘(分户)平面图(1∶100至1∶500);
(四)由房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产权来源证件。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规定:
(一)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在竣工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二)产权转移的房屋,产权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三)产权变更的房屋,产权人应在竣工或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四)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权利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五)被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应在拆迁结束之日起30日统一申请注销登记。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产权人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时,权利人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六)开发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屋,在竣工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
(一)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
(二)违法用地;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改建、分户、改变用途、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的;
(四)结构简陋,达不到土木三等标准的附属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暂缓房屋产权登记:
(一)房产权利证件不全的;
(二)房产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暂缓登记的。
第十九条 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时,应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应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对可能有异议的房屋,由房管部门张贴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为30日。异议人应向房管部门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人应书面答复,房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作出登记与否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或不能分割使用的共用附属房屋(门厅、走道、楼梯、垃圾道、厕所等),按协议或实际状况确定权属关系;明确权属后,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注。不能确定的,按《房产测量规范》中有关规定分摊。
第二十二条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证件齐全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2个月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发给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对参加房改,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部分产权的份额比例。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共有权人书面议定的代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其他共有权人发给《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他项权利人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损毁、遗失的,权利人应当登报声明,并持经公证的具结保证向房管部门申请补发,由房管部门发布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冒领或者伪造。
第三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未依照本办法申请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异产毗连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分割(不含确实难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分户出售或部分单户出售的楼房,应当维持该楼房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转移。同一院落有2个以上产权人,厕所、门道等共用部分,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共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移。楼区院内和平房院内的公共设施占地的使用权和公用绿地的使用权不得分割转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所有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四)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五)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六)其它依法禁止转移的。
前款第(一)、第(二)两项,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
(二)房屋的翻建、改建和扩建;
(三)房屋的抵押、出典;
(四)房屋拆迁补偿;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出租;
(六)房屋的保险和参与合资、合作等。
第三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须到房管部门登记,经审查确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权总登记、验证、换证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通告。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换证范围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逾期无人申请产权登记,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由房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代管。代管的房屋,由房管部门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当事人拒不交回权属证书的;
(五)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产权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房屋产权人。
第四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房屋产籍,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应建立健全房产档案管理制度。房产档案实行有偿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测量,应当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房屋要素,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十六条 房产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发生丢失或者损坏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使房屋产籍记载的内容与房产现状保持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房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九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胁迫、辱骂、殴打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产权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房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西宁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宁政〔1987〕056号同时废止。